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履行利益
违约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颜辉,周皓妍[1](2018)在《论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以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解除是《合同法》赋予非违约方的一项违约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从原合同关系中挣脱出来并请求损害赔偿,但就损害赔偿的范围,学界认识不一致。本文以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切入点,在对学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确定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王家鸣[2](2018)在《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合同法理论为遵循合同严守原则、保障无过错的守约方利益,不支持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受理论的影响,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解除规则(合同法第九十叁条、九十四条)的设计上也排除了违约方的权利。但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却一反常态地认为在该案的特殊情况下,违约方新宇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最终判决合同解除。此案无疑是对理论和现行法的冲击,引起了学者和实务人士的广泛讨论。因此,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两部分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研究。实证部分对九十个真实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发现以下情况:第一,涉及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案例多以价值较大的房、地为标的,所以纠纷较大,二审再审率较高;第二,近百分之六十五的违约方以原告或反诉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表明多数违约方认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第叁,仅百分之二十一的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仅百分之十二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从未获得过法院的支持。由此可知若发生合同解除纠纷,违约方主张自己有权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概率很高;第四,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院多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作为法律依据,并辅之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履行成本与所获利益的关系”、“赔偿保护守约方现实既得利益”等具有正当性的裁判理由。经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定性为请求权,并发现目前立法存有局限,构建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制度具有以下立法价值:第一,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具有效率价值,当守约方的利益完全被损害赔偿填平时,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去追求更大的收益,从社会财富的总体程度看是正向增长的、是更具有效率的。第二,合同解除理论的核心是订立合同时的盈利目的不能实现时,应赋予当事人摆脱合同束缚的权利,以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不愿继续履行的违约方想终止无法实现其目的的合同,自然应当被允许,这体现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自由价值。第叁,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将传统民法理论中失衡的当事人关系予以矫正,避免了守约方的道德风险,具有公平价值。第四,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构建了一个安全的秩序,解决了双方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安全的经济环境和人际关系,这是其安全价值的体现。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不能作为一般规则适用,在构建其体系时需设置必要的限制。所以,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请求权时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出现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二)违约方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竞争、抢占资源等故意致相对方受损的恶意;(叁)解除合同时违约方提供的赔偿足以使守约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实际履行的水平,守约方既得利益被充分保护;(四)纠纷需经中立的法院居中裁判。(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庄加园[3](2018)在《从“跳单”违约到保险代理人佣金请求权——“奇点公司”诉“新华人寿保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奇点公司诉新华人寿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的焦点在于,新华人寿是否需要向奇点公司支付2015年度保险代理手续费。本案的特点在于,由于新华人寿另行委托中怡公司代理百威公司2015年度员工福利保险招投标项目,使得奇点公司便无法再完成相同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本案代理合同的履行也陷入嗣后的事实上不能。在这类由债权人原因所造成的履行不能中,作为债务人奇点公司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不应受到影响,而应依然存续。只是由于给付不能所节约的费用应当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从对待给付中相应扣减。这一扣减的范围仍需具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而不是酌情裁量报酬的百分之五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8期)
赵玉娇[4](2018)在《简析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不可能让当事人享受重复利息。如何引导当事人起诉,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进行了探索。(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08期)
帅佳明[5](2016)在《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违约的认定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确定——以“指导性案例1号”为主线》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寥寥数语,倾向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加重居间人的责任。该"翘板式"不平衡的实体规定衍生出委托人"跳单"的机会主义。"案例指导1号"的出台有限弥补了该类案件的法律缺位,确认了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利用信息"判定"跳单"违约,然而其指导作用受到了质疑。在实务中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存在独家委托,其次界定"利用"是否足以构成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本约缔结之间"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多人参与居间,无法阻断"因果关系"后按照各居间人履行义务的多少来分割报酬。(本文来源于《财经政法资讯》期刊2016年04期)
童贤明[6](2016)在《赋予合同第叁人违约赔偿请求权之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罗马法开始,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各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坚持,成为跨越两大法系的共识性原理。根据这个原则,参与缔结合同的人作为缔约人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义务,相应地,未参与合同缔结的人则与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享有权利也无法履行义务,与合同效力绝缘。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为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区分的重要理论根基,也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今日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判例和成文法规定也时有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在社会经济高度繁荣的今天,若仍固执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则若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合同第叁人均遭受损失,第叁人难以取得等同于债权人的求偿地位,第叁人的维权难度较合同当事人更大。因此,某些判例和立法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第叁人可以介入合同关系,可以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合同对第叁人的保护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和发展的。合同关系本应只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若要使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产生保护效力,必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可不谓事关重大,也就很有必要对该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思考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与民法体系的兼容性问题,以期得出合理的结论。目前,世界上存在合同对第叁人保护制度或类似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和美国。德国是“附加保护第叁人作用的合同”制度(德国制度),法国是“直接起诉权”制度(法国制度),美国是“对利益第叁人的担保”制度(美国制度)。以德国制度为例,主要的理论问题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第叁人范围问题。目前,德国通说认为,附保护第叁人作用之合同的理论基础是合同债务人附随义务的扩大,从而使附随义务不仅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涉及合同第叁人;关于第叁人的范围,首先应予明确的是,第叁人的范围不宜过大,然后是第叁人应该可以为债务人所预见,第叁人也应该和债权人有特殊而紧密的联系。就我国对此制度的研究来看,目前我国学者研究较多的是德国的附加保护第叁人作用的合同制度,而对法国的直接起诉权制度和美国的利益第叁人担保制度研究较少。笔者希望对这叁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其各自的特点和利弊。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叁人只能向债务人提起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而囿于举证责任等的原因,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保护,这种状况并不利于对合同关系外第叁人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缺陷难以通过对侵权法的完善来补足,应有必要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来保障第叁人的权利。这样可以赋予第叁人寻求保护时以两种途径,从而大大方便第叁人寻求保护救济。本文意欲通过研究合同对第叁人的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在我国建立合同对第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合同对第叁人保护制度。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及我国现实的困境;第二章合同对第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第叁章国内现阶段对合同对第叁人保护的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第四章我国应建立合同对第叁人保护制度;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3)
丁阳[7](2016)在《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合同法认为,在合同解除制度中,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在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违约方只能被动的接受。如此,才能维护守约方的权利,才能体现出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仅赋予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观点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而非倾向性的保护守约方的权利。本文即是阐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请求权,使违约方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退出合同的枷锁,从而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权的正当性。首先,避免了实际履行原则的缺陷。一直以来,实际履行原则均是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首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际履行原则的缺陷日益凸显。我国合同法条文当中并未使用实际履行一词,从而导致实际履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另外,实际履行的成本高且执行困难,执行难一直是诉讼中的重大难题,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弥补了实际履行原则制度上及适用上的缺陷。其次,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该请求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次,有助于实现法的价值。在市场主体追求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同时,要以实质正义为基础。最后,英美法立法实践的验证。美国合同法判例中已赋予违约方在违约时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效率违约理论的理论支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权成立的条件。在违约方满足以下叁个条件时,其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一是合同标的为非金钱的种类物;二是履约成本大于损害赔偿数额;叁是违约方主观上无恶意。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文章内容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和损害赔偿两个角度展开论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并且要符合合理预见性原则,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与守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区别。第一,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是请求权,亦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其权利的行使需由违约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起诉权。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也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合同解除的通知一经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相对方为一定行为,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间时,权利消灭,无法以此为基础性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第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是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合同解除权适用的条件因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的不同情形而不同。第叁,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进步。后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4-01)
王红飞[8](2014)在《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引发精神损害请求权,理论界争议很大。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及判例来看,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至合同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和扩大。依据精神损害存在于特定违约场合的客观性、责任竞合理论救济的不完全性、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1期)
张健[9](2013)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时间浪费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时间浪费请求权,理论界对此探讨较多,实践中有判例对旅游者的时间浪费通过违约责任的途径加以赔偿。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精神享受,定期性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特征。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使得旅游者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旅游,从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财产损害赔偿不足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王静[10](2013)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就两类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5期)
违约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统合同法理论为遵循合同严守原则、保障无过错的守约方利益,不支持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受理论的影响,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解除规则(合同法第九十叁条、九十四条)的设计上也排除了违约方的权利。但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却一反常态地认为在该案的特殊情况下,违约方新宇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最终判决合同解除。此案无疑是对理论和现行法的冲击,引起了学者和实务人士的广泛讨论。因此,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两部分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研究。实证部分对九十个真实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发现以下情况:第一,涉及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案例多以价值较大的房、地为标的,所以纠纷较大,二审再审率较高;第二,近百分之六十五的违约方以原告或反诉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表明多数违约方认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第叁,仅百分之二十一的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仅百分之十二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从未获得过法院的支持。由此可知若发生合同解除纠纷,违约方主张自己有权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概率很高;第四,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院多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作为法律依据,并辅之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履行成本与所获利益的关系”、“赔偿保护守约方现实既得利益”等具有正当性的裁判理由。经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定性为请求权,并发现目前立法存有局限,构建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制度具有以下立法价值:第一,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具有效率价值,当守约方的利益完全被损害赔偿填平时,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去追求更大的收益,从社会财富的总体程度看是正向增长的、是更具有效率的。第二,合同解除理论的核心是订立合同时的盈利目的不能实现时,应赋予当事人摆脱合同束缚的权利,以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不愿继续履行的违约方想终止无法实现其目的的合同,自然应当被允许,这体现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自由价值。第叁,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将传统民法理论中失衡的当事人关系予以矫正,避免了守约方的道德风险,具有公平价值。第四,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构建了一个安全的秩序,解决了双方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安全的经济环境和人际关系,这是其安全价值的体现。但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不能作为一般规则适用,在构建其体系时需设置必要的限制。所以,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请求权时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出现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二)违约方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竞争、抢占资源等故意致相对方受损的恶意;(叁)解除合同时违约方提供的赔偿足以使守约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实际履行的水平,守约方既得利益被充分保护;(四)纠纷需经中立的法院居中裁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颜辉,周皓妍.论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以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
[2].王家鸣.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庄加园.从“跳单”违约到保险代理人佣金请求权——“奇点公司”诉“新华人寿保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4].赵玉娇.简析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制度[J].商业故事.2018
[5].帅佳明.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违约的认定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确定——以“指导性案例1号”为主线[J].财经政法资讯.2016
[6].童贤明.赋予合同第叁人违约赔偿请求权之可行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丁阳.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制度构建[D].吉林大学.2016
[8].王红飞.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J].法制与社会.2014
[9].张健.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时间浪费请求权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3
[10].王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