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牛玲玲[1](2021)在《中国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专利现状及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植物新品种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中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本研究剖析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并与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的发展现状和保护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中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未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发展趋势预测的角度给出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建议,以期中国政府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力求实现植物新品种权产权法律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刘美娟,薛璟祺,曾燕,郑司浩,尚兴朴,张秀新,王继永,郭兰萍,杨健,王升,万修福,黄璐琦[2](2021)在《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指南研制现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特别是中药材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较弱,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指南的研制相对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颁布的191个种(属)植物保护名录中直接涉及中药材的仅有20个种(属)。目前,中药材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为125件,授权16件。通过概述我国中药材新品种选育进展、统计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论述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指南研制现状;结合农业和林业作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分析我国中药材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数量稀少、中药材植物DUS测试指南研制质量不高等问题的原因。建议我国中药材育种专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对我国中药材植物DUS测试指南研制方向进行展望。
曾熙[3](2020)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近年,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活和生产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各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重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亦对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涉及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相关的转基因技术进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转基因植物相关技术的发展已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现有法律制度为其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仍然不够充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然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认可的客体范围存在很大局限,《专利法》规定,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则认为植物体具有生命体征的繁殖材料,不归属于品种权保护的范畴,《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方法专利相关规定的内部条款也存在一定漏洞。作为创新性科技成果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之专利权保护的缺失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涉及转基因技术相关规则的不足,将严重阻碍转基因技术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化利用。在现有各发达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均不同程度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的国际背景下,完善和强化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实施过程进行剖析,辅以合法性与必要性的论证,结合参考发达国家判例发展及立法过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可提出适用于我国在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完善建议。我国完善品种权保护规则和制定关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有效法案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针综上所述,我国可选择参考欧盟的立法过程,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进行相关的制度完善:第一,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将涉及植物新品种有关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进行扩大。第二,合理配置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第三,协调转基因植物权新品种育种者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由这三条出发,我国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既能够和国际接轨,又充分体现我国的国情特色。
莫瑶[4](2020)在《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核心性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发展现代种业,种业知识产权是关键,是现代种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广西是农业大省(区),在现代种业发展战略下,建立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工作体系,大力提升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推动广西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转型升级、迅速增强广西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广西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式,以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分析得出广西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逐步完善,司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手段逐步规范,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显着。其次,从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中总结出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前存在的质与量均需提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品种结构不合理,品种权的维护和使用缺乏积极性、规范性,商业育种体制机制尚未建立、企业育种主体地位不够明确,制度建设与监管服务不够到位五大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再次,对国内两起典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得到广西要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品种权人提高维权意识、勇于维权,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三方面的启示。最后,针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广西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即:加强种业科技创新、推进种业育种高质量发展,优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品种结构,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宣传培训与引导,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第三方服务,积极探索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大对种企的扶持力度。
冉光清[5](2020)在《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推动种业创新、建设种业科技强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何推进我国育种创新,维护良好的创新秩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除了要加强投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外,也要注重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尤其是在我国种业与外国种业尚存差距的情况下。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并对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密切关注,以平衡品种权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亦有迹可循。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有利于育种技术持续进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针对此议题,本研究以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着力面,以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切入点,分析了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等问题。首先,采用概念分析法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一,通过梳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演进,阐述二者之间目标的统一性。第二,对品种权及其特殊性、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和分类进行解读,不同许可模式的竞争效应不尽相同,同时梳理品种权许可中的利益关系。第三,阐述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包括权利限制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竞争理论。第四,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确定许可各方之关系、认定权利人的市场地位、衡量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以及评估品种权是否构成“关键设施”。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进行考察,梳理了品种权许可中的典型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和产量限制、交叉许可、回馈授权条款、不质疑条款、制定和实施育种技术标准;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拒绝许可、搭售和差别待遇行为。考察典型国家和地区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经验,其优势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较为完善,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和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健全。再次,采用规范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律制度、品种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度规范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现有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与反垄断农业豁免的关系界定不清,缺少专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垄断行为的认定方法不明晰,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不力等。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建议。第一,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要着眼于社会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念,应采取反垄断外部规制和品种权内部规制并行,辅以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模式。第二,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立法,既要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禁止不当许可行为,又要制定细致全面并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第三,从行政层面建立基于反垄断的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事由,并细化强制强制许可的程序。第四,从司法层面完善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制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拓宽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范围和诉讼请求,完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规制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助力育种技术持续进步,提升种业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加洋扎西[6](2020)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是解决我国耕地减少与人口增长下基本粮食安全的有效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也是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提升,植物新品种技术含量逐步提升,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的认定的过程中,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是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与促进植物新品种种植,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关键。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认定,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研究、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植物繁殖材料,生物科技的发展打破了植物繁殖材料的边界,侵权判定中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繁殖材料,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倾向,在破坏程序公正的同时,侵蚀了社会公众利益。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是实现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程序公正的基础。本文从我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类型出发,结合考察植物新品种侵权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梳理和研究,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证据认定的建议。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对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降低,甚至法院主动开展取证工作,具有司法行政化倾向,使得侵权诉讼程序逐步进入恶性循环。本文首先从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出发,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其次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现状出发,结合不同法院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最后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二元保护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闫迪[7](2020)在《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育种创新,提高品种的品质,保护农民的留种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育种者、农民、公共利益的平衡。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所出台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的1978文本到1991文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加强了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相应限缩了农民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主要考虑目前国内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权侵权问题比较严重,故从立法上倾向于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水平,相应地会导致权利过分保护可能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能够从该品种上获取的利益。为了有效地发挥植物新品种制度的作用,应该充分利用权利限制制度来规范育种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降低现有的保护水平。本文将主要探讨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将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情形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提炼出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以及欧盟、印度的有关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述。首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性质及特点,然后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限制的法理学基础,最后该权利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即激励创新,保护农民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利益平衡。第二部分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可以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其次,对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提炼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农民自繁自用”的主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规定存在上、下位法的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等。第三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域外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梳理国际条约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从发达国家主导的UPOV公约到ITPGRA、CBD公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UPOV公约对育种者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强,相应地会限制农民留种权及公共利益,而ITPGRA与CBD公约则是从保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相关利益分享制度。其次对欧盟、印度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对于我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欧盟有关“农民”的确定标准、惠益分享制度、印度根本上重视并加强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最后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建议。先从宏观层面明确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基本原则,即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利益平衡原则。然后微观制度上,从问题本身出发,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相关微观制度的意见,通过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制度,明确权利的边界,可以使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更有效地促进育种创新以及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促进育种者、农民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形成动态平衡。
沈成燕[8](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李欣,马玲[9](2019)在《涉知识产权类公证事项主要办证参考依据》文中提出从公证事项来看,涉及知识产权的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遗嘱、继承公证;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各类事项主要办证参考依据如下:
谢地[10](2018)在《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面临着《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7条两种再修改思路。笔者使用法律规范性研究方法,分析两部草案中对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规定后认为:虽然两种再修改思路都具有独特的积极意义,但是《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在当前职务发明制度的规范体系内部引发了法律渊源冲突,并有可能引发不当得利与职务犯罪等损害单位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在编纂民法典债法分则的背景下,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应当采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7条的思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专利现状及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现状 |
1.1 中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律体系 |
1.2 中国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实施状况 |
2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存在的问题 |
2.1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缺陷 |
2.2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实施工作缺陷 |
3 国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经验借鉴 |
3.1 国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发展状况 |
3.2 国外植物新品种权对中国的借鉴 |
4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
4.2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
4.3 提高国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 |
4.4 兼顾产权法律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
5 总结 |
作者贡献 |
(2)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指南研制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中药材新品种选育现状 |
2 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现状 |
2.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
2.2 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现状 |
3 中药材植物DUS测试指南研制中存在的问题 |
3.1 标准品种选择存在问题 |
3.2 测试性状不够全面且药材化学成分特异检测缺失 |
3.3 观测时期不明确 |
4 建议与展望 |
4.1 加快研制中药材植物DUS测试指南编制手册 |
4.2 从基础品种着手,加大指南研制力度 |
4.3 建立已知品种资源圃和信息库,开展分子标记技术研究 |
4.4 加快人才培养,举办药用植物DUS测试培训班和研讨班 |
4.5 积极承担UPOV测试指南研制任务,与国际接轨 |
(3)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不足 |
2.1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2.1.1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
2.1.2 转基因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
2.2 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不足 |
2.2.1 保护客体范围过窄 |
2.2.2 不利于平衡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益 |
2.2.3 不利于转基因技术持续发展 |
第3章 域外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经验 |
3.1 欧盟:从严厉禁止到开放保护 |
3.2 美国:不断扩张的客体范围 |
3.3 日本:专利法与种苗法择一保护模式 |
第4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建议 |
4.1 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保护客体范围 |
4.2 协调育种者权与农民留种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
4.3 合理延长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阐释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植物新品种 |
2.1.2 植物新品种特征 |
2.1.3 植物新品种权 |
2.1.4 植物新品种权特征 |
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
2.2.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 |
2.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 |
2.2.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 |
3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3.1 广西种业区位概况 |
3.1.1 自然环境优越 |
3.1.2 地缘条件优越 |
3.1.3 种质资源丰富 |
3.2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
3.2.1 品种权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
3.2.2 司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
3.2.3 行政执法手段逐步规范 |
3.2.4 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
3.3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 |
3.3.1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总量增长迅速 |
3.3.2 科研院所及种企是申请及授权主体 |
3.3.3 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结构主要集中于水稻和玉米 |
3.3.4 植物新品种质与量居于全国中等行列 |
4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
4.1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1 质与量均需提升 |
4.1.2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品种结构不合理 |
4.1.3 品种权的维护和使用缺乏积极性、规范性 |
4.1.4 企业育种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
4.1.5 制度建设与监管服务不够到位 |
4.2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归因分析 |
4.2.1 育种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缺乏系统科学的认识 |
4.2.2 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够高远 |
4.2.3 政策导向影响育种人的育种决策 |
4.2.4 植物新品种相关制度不完善及缺乏第三方服务 |
5 典型侵权案例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 |
5.1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5.1.1 未经许可使用 |
5.1.2 植物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
5.1.3 假冒授权品种使用 |
5.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侵权案例分析 |
5.2.1 “博ⅢA”“博Ⅲ优27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2.2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3 典型侵权案例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 |
5.3.1 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 |
5.3.2 品种权人提高维权意识,勇于维权 |
5.3.3 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
6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对策 |
6.1 加强种业科技创新,推进种业育种高质量发展 |
6.2 优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品种结构 |
6.3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宣传培训与引导 |
6.4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社会服务 |
6.5 积极探索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大对种企的扶持力度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5)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难点 |
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论证基础 |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 |
2.1.1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
2.1.2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统一性 |
2.2 品种权与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分析 |
2.2.1 品种权的源流与特殊性 |
2.2.2 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及分类 |
2.2.3 品种权许可利益关系的梳理 |
2.3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利限制理论 |
2.3.2 利益平衡理论 |
2.3.3 市场竞争理论 |
2.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 |
2.4.1 界定品种权许可的相关市场 |
2.4.2 确定品种权许可各方的关系 |
2.4.3 认定品种权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
2.4.4 判定品种权许可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 |
2.4.5 评估品种权许可中的“关键设施” |
3 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实践考察 |
3.1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
3.1.1 价格和产量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
3.1.2 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
3.1.3 回馈授权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4 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5 育种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反垄断规制 |
3.2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
3.2.1 拒绝许可品种权的反垄断规制 |
3.2.2 搭售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3.2.3 差别待遇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4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现状考察 |
4.1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制度现状 |
4.1.1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2 品种权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3 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 |
4.2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易与反垄断农业豁免制度混淆 |
4.2.2 垄断行为认定方法不明晰 |
4.2.3 反垄断规制实施救济不力 |
5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
5.1 厘清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与模式 |
5.1.1 明晰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 |
5.1.2 明确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模式 |
5.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立法优化 |
5.2.1 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 |
5.2.2 制定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
5.3 基于品种权反垄断强制许可的行政优化 |
5.3.1 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的事由 |
5.3.2 完善品种权强制许可程序 |
5.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的司法优化 |
5.4.1 拓宽反垄断私人诉讼适用范围 |
5.4.2 健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6)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二、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保护客体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的授权 |
一、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实质条件 |
二、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形式条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范围及其限制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范围 |
二、植物新品种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区分 |
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类型 |
二、假冒授权品种 |
第二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 |
一、审判实务中证据保全现状 |
二、审判实务中取证现状 |
三、审判实务中证据鉴定现状 |
四、审判实务中证据认证现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分析 |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认定 |
二、植物材料用途的证据认定 |
三、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认定 |
四、证明侵权后果的证据认定 |
第三章 侵权证据认定中的植物新品种权二元保护 |
第一节 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
一、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混淆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价值导向 |
一、强化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程序公正 |
二、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
一、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
二、完善取证方式 |
三、制定统一证据认定标准 |
四、完善植物新品种证据鉴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
(三)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意义 |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公约及域外植物新品种权立法概况及启示 |
(一)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 |
(二)欧盟和印度植物新品种权立法限制的概况 |
(三)域外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具体制度建设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涉知识产权类公证事项主要办证参考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体资格公证 |
二、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
(一) 委托书 |
(二) 声明书 |
三、合同、协议公证 |
(一) 商标权 |
1. 商标转让协议。 |
2.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
3. 商标专有权质押合同。 |
4. 其他合同协议。 |
(二) 专利权 |
1.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协议。 |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3. 专利权质押合同。 |
4. 其他合同协议。 |
(三) 着作权 |
1.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2. 着作权转让合同。 |
3. 质权合同。 |
4. 其他合同、协议。 |
(四) 布图设计专有权 |
1. 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许可合同。 |
2. 其他合同。 |
(五) 品种权 |
1.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合同。 |
2.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 |
3. 其他合同。 |
四、保全证据公证 |
(一) 物证、书证保全 |
(二) 网页保全 |
(三) 购物保全 |
(四) 邮寄保全 |
五、继承权公证 |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 |
(二) 专利权继承 |
(三) 着作权继承 |
(四)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继承 |
(五) 品种权的继承 |
六、保管业务 |
七、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
(一) 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第一部分已涉及, 此处略) |
(二) 权利证书公证 |
(三) 法律文书公证 |
(四) 涉及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注册 (申请) 、流转和保护的公证法律服务 |
1. 商标国际注册、流转和保护 |
2. 专利国际申请、流转、保护 |
3. 着作权的国际流转、保护 |
4. 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流转、保护 |
(10)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 |
(一) 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专利法基础 |
(二) 《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补充 |
(三) 行政法规中的职务发明构成要件 |
二、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 |
(一) 《专利法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的修订思路 |
1. 删减职务发明的法定构成要件 |
2. 删减的意义 |
(二)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调整思路 |
1. 整合现行职务发明构成要件 |
2. 规范职务发明权利状态的确认方式 |
三、职务发明构成要件再修改引发的问题 |
(一) 法律修订的现实复杂性 |
(二) 不当得利的潜在危害性 |
四、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 |
(一) 避免单方面造成法律渊源冲突 |
(二) 配合民法典债法分则的编纂 |
(三) 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益 |
五、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植物新品种育种技术专利现状及法律保护[J]. 牛玲玲. 分子植物育种, 2021(20)
- [2]我国中药材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指南研制现状[J]. 刘美娟,薛璟祺,曾燕,郑司浩,尚兴朴,张秀新,王继永,郭兰萍,杨健,王升,万修福,黄璐琦. 中国现代中药, 2021(09)
- [3]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完善研究[D]. 曾熙. 湘潭大学, 2020(02)
- [4]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 莫瑶. 广西大学, 2020(07)
- [5]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D]. 冉光清.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6]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D]. 加洋扎西. 兰州大学, 2020(01)
- [7]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D]. 闫迪. 西南大学, 2020(01)
- [8]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涉知识产权类公证事项主要办证参考依据[J]. 李欣,马玲. 中国公证, 2019(04)
- [10]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J]. 谢地.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