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分红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分红权,间接保护,若干问题
股东分红权论文文献综述
贾曼[1](2019)在《股东分红权间接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制度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存在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制度的确立、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较为落后等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因此,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保障社会分配公正。而要充分保证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其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只有良好的制度下才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分配机制,最终实现分配的科学合理。因此在对股权分配中,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分配制度,由此来对股权分红进行科学合理的干预,为公平的分配提供可靠的实现保障。(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1期)
沈广其[2](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红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分红获得收益。而作为一个营利实体的公司,追求目标亦是利益最大化。然而"求利目标一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看似极力谋求和谐共赢,实则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加强对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2期)
朱宝琛[3](2019)在《投服中心呼吁市场各方各司其职 保障股东分红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已经过去,广大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风雨同舟又走过了一年。在公告年报、盘点收获的季节,广大投资者翘首以盼,期待充分分享上市公司成长的红利。作为专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投服中心呼吁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充分保障投资者分红权。投服中心表示(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1-03)
徐锐[4](2019)在《投服中心呼吁市场各方保障股东分红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别2018年,迎来2019年。在未来几个月内,A股上市公司群体将陆续发布年报盘点过去一年的收获得失,广大投资者也期待能充分分享上市公司的成长红利。在此背景下,作为专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投服中心日前呼吁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充分保障投资者分红权。(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01-03)
陈蓉[5](201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分红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实现分红权是中小股东实现投资利益的重要标志。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合理预期也常常落空。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也并未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分红权作为一项股东的基本权利理应获得充足的保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受到侵害但却得不到合理救济的状况,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具体而言,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讲述分红权基本的概念及特征,学界对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保护认识的不同看法,司法领域给予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提供了几种效果欠佳的救济方式,引出分红权保护的重要性及法律保护机制亟待完善的境况。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法理基础的论述。从保护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权、对中小股东进行分红是实现价值平衡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性几个方面论述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法理基础,证明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正文第二部分,目前我国中小股东分红权法律保护的状况。通过对立法层面的观察,分析在立法方面中小股东分红权规制不足的情况。对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一段时间内,分红权纠纷案件的观察、比较,了解司法实务内中小股东的分红权获得的救济状况,分析产生相应救济状况的原因。比较分析现有的几种司法救济机制的不同运行方式及其实际操作效果的局限性。正文第叁部分,完善司法介入的保护机制。针对司法介入不能起到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的状况,从扩大司法介入范围、明确司法介入边界、确定司法介入原则、改进司法介入方式以及调整举证责任归属等方面开展讨论,对司法介入的保护机制进行完善。正文第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章程保护。从解读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式章程以及分析工商管理部门鼓励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范本式章程的影响来阐述范本式章程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危害。再从制定个性化章程、限制对章程涉及中小股东分红权的规范的修改和加强立法对章程制定的原则性指导几方面论述如何实现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结语部分,回顾整篇文章,期望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保护能通过司法的合理介入以及各公司制定个性化章程并发挥章程真正的作用得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25)
周仕[6](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是股东投资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股利收入密切相关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分红权,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双重征税、事实股利、扩张心理、内部监管等因素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召开股东会、不讨论分红方案、不形成分红决议等方式将公司利润留存于公司,股东实现分红权障碍重重。整合近年来盈余分配案件,法院根据现行《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程序的规定,以及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在股东会作出最终分红决议之前,极少支持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分红的诉请。而在学理层面,已有公司自治、股东自治、商业判断规则、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等理论论证分红权司法救济的正当性。既然学理已支持分红权保护制度,实务中股东分红权却难以有效实现,其症结就在于法律规定的分红权保护方式存在缺憾。解读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分红的原则性、程序性、救济性规定,发现分红权司法救济确有疏漏。进一步分析股东对分红权进行的事先契约安排及其局限性,以及因盈余分配纠纷诉诸法律时可供原告选择的股东退出机制、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或对董事、高管、其他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探索各类分红权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形及其利弊,得出国内现行立法难以有效保护股东分红权的结论。为借鉴域外经验,梳理两大法系颇具代表性的分红权保护制度:美国的累积盈余税、股权买断、强制股利支付;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德国的“股东同等对待原则”、诚信义务、“退出公司”制度;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盈余比例。域外分红权保护制度从税收征纳、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方面启发我国改进分红权保护方式。回归我国分红权保护制度,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完善这一制度,须注意契约安排与司法救济相结合,即重视各项契约对公司分红制度的合法安排,尤其是章程修正案变更分红约定的特殊情形,诉诸法律时原告应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涉及分红权司法救济时,宏观上应明确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即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正当性、范围和程度;微观上应注意分红权司法救济的具体问题,可由法律规定最低分红额度、设立股利分配之诉、重塑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1)
王菊花[7](2017)在《论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分红纠纷也在逐年增长。这主要是由于大股东滥用权利操控股东会,长期不对分红事宜进行表决或者干脆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亦或是大股东阻碍董事会执行分红决议,致使中小股东分红权严重受损而酿成诸多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自身的人合性特征,致使这种现象在其内部表现的尤为明显。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法律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很难有效保障股东分红权的顺利实现。所以,本文从分红纠纷案例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然后,分析了美国、英国与法国典型的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健全我国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民族大学》期刊2017-05-01)
于晨晨[8](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分红权,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自益权。股东分红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实质性要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程序性要件是公司已经作出分红决议。公司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对是否分红进行判断,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是否作出分红决定及如何进行分红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满足有盈余的实质要件后,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就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或者作出象征性少量分红的决议的情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作为收益多元型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事实股利,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将股利留存于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但中小股东作为单纯收益型股东,在其投入资本后,分红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因此中小股东倾向于公司进行分红。由此可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分红上存在利益冲突。当公司恶意不分红时,分红权受到侵害的多为中小股东,现有的救济途径也无法为其分红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分红权益无法得到满足不仅仅会降低股东的投资信心,还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故应当对股东分红权保护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全文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分红权行使的法律原理与司法现状进行介绍。首先笔者对分红权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分红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实质性要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形式性要件——形成分红决议。第二节介绍了实质性要件适用的司法现状,从案例和理论上对于公司有无盈余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第叁节总结出程序性要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情形:公司作出分红决议,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并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倾向性进行总结。第二章分析了股东分红权受侵害后现行救济措施的局限性,主要对于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股权转让制度这叁个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分析。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这些替代性救济措施无法切实保护股东分红权益,指出应当从私法自治和司法强制两个角度出发对于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提出完善建议。第叁章介绍了我国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首先从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现实和当前强制分红之诉立法的缺失进行分析,指出强制分红之诉引入的必要性。在明确强制分红之诉的合法地位后,对于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介绍,分别介绍了适用条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裁判结果叁个内容。第四章是从公司内部自治角度对如何构建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展开论述。公司内部自治的形式主要包括章程自治和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中,笔者提出通过制定指引来明确章程应当规定分红条款,并分析了违反章程约定的救济措施。针对股东协议,笔者介绍了域外立法,分析了我国股东协议的法律地位,并对股东协议的内容与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王洲沙[9](2016)在《刍议私人安排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以事后救济为主,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私人安排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对分红权的股东私人安排主要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公司分红政策、分红程序和分红争议处置等事项;也可通过限制"资本多数决"适用、增强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权重和发挥监事会作用等方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另外中小股东也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4期)
侯特[10](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财产权,它是股东实现投资收益的基本渠道。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缺乏平等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其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甚至唯一途径就是公司利润分配。因此,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分红权就成为激发广大民众投资创业激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股东分红权”是指投资者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请求依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比例等要求,分取公司利润的权利。作为股东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股东分红权具有财产性、法定性和条件性叁大基本特征。在理论上,股东分红权可细分为抽象的股东分红权和具体的股东分红权两类,但二者的界分并非绝对,它们同属于股东分红权的“一体两面”。强化股东分红权保护,既是鼓励民众投资与激励万众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需要,也是落实股东平等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禁止股东滥权与践行股东信义义务、促进公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受侵害的基本形式包括:(1)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制订或不执行利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不通过利润分配方案;(3)过度提取公积金以稀释公司可分配利润(4)象征性分红等。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诉求存在冲突,二是由于小股东分红权的救济制度不周延,叁是由于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责任制度不到位。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归纳、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诸多制度局限,例如:对分红权的地位及其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待明确;股东分红权行使要件制度仍有罅隙;股东分红权的保障与救济制度不周延;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问责制度难以操作;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立法仍然缺失等。在比较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公司立法中股东分红权保护立法的制度经验和做法之基础上,本文最后指出,强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必须从理念重塑、制度完善和路径选择叁个方面统筹考虑:在理念重塑上,投资者须强化“现代商”的理念,立法者须坚持“预防与救济并重”的理念,司法者应强化“能动司法与合理介入”理念;在制度完善方面,需要明晰分红权含义与行使方式,细化股东分红权行使要件制度,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障救济制度,引入利润强制分配制度;在路径选择上,应该以“基于意思自治的股东契约安排”为最优路径,以“基于股东身份保留的强制分配”为次优路径,以“基于回购、股权转让和司法解散公司的股东退出”为兜底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东交通大学》期刊2015-06-08)
股东分红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分红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分红获得收益。而作为一个营利实体的公司,追求目标亦是利益最大化。然而"求利目标一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看似极力谋求和谐共赢,实则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加强对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分红权论文参考文献
[1].贾曼.股东分红权间接保护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9
[2].沈广其.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9
[3].朱宝琛.投服中心呼吁市场各方各司其职保障股东分红权[N].证券日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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