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峰(鄂伦春旗法院,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0)
摘要: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了公正廉洁执法这一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人民法官积极奔走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路上。
关键词: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化解矛盾;行政协调;维护百姓
1法官拒收红包,践行公正廉洁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在努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了公正廉洁执法这一要求。
2012年1月9日,为深入贯彻“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孙礼与书记员小刘来到大杨树镇,为第二天庭审做提前准备,该行政案件是原告大杨树镇一农资商店告被告鄂伦春旗农牧业局的案件。在电话通知原被告第二天开庭的相关事由后。书记员小刘接到原告打回来的电话,小刘想是不是有什么地方没通知明白,于是出去见了原告,谁知一出来,原告掏出一个信封就往小刘手里塞,小刘立时明白是什么意思了,严词拒绝了原告的行为,过了一会原告进到法庭,和孙庭长聊了一会家常,扔下一个信封就往外跑,孙庭长追了出去把信封塞回到原告的衣服里。孙庭长对原告说:“不要担心我会偏袒被告一方,我们办案是依靠证据和法律说话的”。原告听了孙庭长的话放心的回去了。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干警在践行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的表现。
2维护百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为深入贯彻落实“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2012年3月2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鄂伦春旗宜里供销合作社驻大杨树金城农资商店撤回对鄂伦春旗农牧业局的诉讼请求。
原告鄂伦春旗宜里供销合作社驻大杨树金城农资商店不服被告鄂伦春旗农牧业局作出的鄂农牧罚字(201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被处罚是由于卢海东、孟庆珍、王云和何春丽四位农民的庄稼受到农药的损害而向农牧局报案引起的行政处罚。我院依法追加该四位农民为本案第三人,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办案法官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多次对原被告耐心细致地做工作。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额度,原告对四位农民的损失给予赔偿,四位农民对原告的赔偿很满意。最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四位农民拿到赔偿款后,他们共同表达了一个心意,对办案法官深深地鞠上一躬。为了更好地维护百姓切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官积极奔走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路上的艰辛,值!
3化解矛盾在基层,行政协调效果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在下基层过程中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职能,原告刘彩芳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刘彩芳撤回对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22日,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十六栋房村村民陈老汉到刘彩芳家要卖鱼的钱,刘彩芳称鱼臭了,没给钱,因此双方发生争吵,刘彩芳用头部、肩部将陈老汉撞到在地,导致陈老汉住院。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对此事进行多次调解下,均未能化解双方矛盾。同年4月20日,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给予刘彩芳行政拘留十日并出五百元罚款。原告刘彩芳不服被告鄂伦自治春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方便双方当事人和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原则,本院行政审判庭来到宜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主审法官孙礼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单独与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谈话,家长里短,寓法于理,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白化解双方矛盾更有效的做法是拿证据说话,而原告提供的证人无法到庭无法证实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主审法官对原告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原告向陈老汉道歉,并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法官在下基层过程中,不能只是就案办案,而是要更好化解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矛盾,达到我们开展千名法官下基层的目的要求。
4拒绝社会抚养责任,执行拘留终获苦果
2012年7月13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李某对拘留不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彭某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了一个男孩,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鄂伦春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300.00元的征收决定。被执行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鄂伦春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李某逃避责任拒绝缴纳,并谎称已在莫力达瓦旗缴纳了该费用,但其拿不出缴纳的票据。
为了更好的贯彻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某作出十五日拘留的决定。李某被拘留后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其家属积极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