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芳(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古交矿区总医院药剂科山西太原030200)
【摘要】目的分析医疗机构退药现象,权衡所退药品安全性与患者经济利益。方法统计药房2013年一季度的退药处方39张,对退药原因、所退药品的质量及二次销售去向进行分析。结果发现部分所退药品存在药品质量问题。结论一、由患者带出医院的药品依法拒绝退药;住院病人经主管大夫且开退药处方并按规定填写退药申请单,药品经药剂人员仔细检查后方可退药,医疗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退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
【关键词】退药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患者利益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2-0367-01
前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药品一经售出不允许退回药房,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退药现象却很是普遍。本文对退药原因及如何减少退药不作过多分析,而是从药品安全和法律的执行方面入手,认为药品安全大于患者经济利益,也可以说是患者的生命利益大于经济利益。为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有效,作为药学工作者在退药问题上应以药品安全和法律为基石,在维护患者生命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切入点。
1资料来源
我院2013年一季度的39张退药处方。
2结果
39张退药处方中最终经过交涉和检查给予办理退药手续的为32张,准予退药率为82%,其余7例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药品外包装破损、性状改变等原因未给予办理退药手续,例如药品储存方式不当如冬天把药品放在车的后备箱里、暖气片上,阳光充足的阳台上以及厨房等等。
3方案
采取“两刀切”,住院病人药品由护士保管,在患者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出院、转院、死亡等等情况下经主管领导签字并经药剂人员严格检查后给办理退药:门诊病人非医方责任所拿药品一旦离开药剂人员视野则依法不予办理退药手续。
4讨论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实际上,当患者出现不能耐受的不良反应或无法取得治疗效果等情况下,患者最终会提出退药要求。
法律不允许退药,那么当我们面对患者提出的退药要求时,何去何从?如果不退,很可能引发病人与药剂人员之间的纠纷并因此而降低患者对医院满意度,如果退,那退回药品是否安全?
药品因存储条件等原因一旦发生理化性质的改变,轻者会降低药效,重者会产生不可预见的更广更强的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儿童及特殊体质者危险更大。更为不幸的是退药时我们只能看到这种理化变化的表面现象,只是所发生变化的一少部分,大部分的变化是不可见的,以致于我们在检查退回药品根本没有条件去检测药品质量是不合格。患者提供的信息未必全部真实,也不能完全依赖患者提供的情况。单纯从药物作用上来说口服药比注射剂安全性要大一些,但因口服药比注射剂更容易做手脚,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在特殊时期如果允许离开医务人员视线范围的药品退回药房的话这无疑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以可乘之机。药品收回后随机地发放出去,不可能对使用退回药品的患者做特殊的跟踪观察,无法确定院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是否为退回药品所引起。所以说,脱离医务人员管制的药品在退回时仅凭药剂人员的责任心根本做不到确认是否安全,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每收回一批药品都暗藏危机。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经过众多专家反复权衡、推敲才确定的,目的就是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已经最大限度把允许包容的“情”的成分包含进去,所以我们医务工作者不管出发点如何都无权也没必要超越法律。如果我们为了保护这一位患者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了另一位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那这一法外开恩就会显得有点讽刺意味了。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危言耸听,但古人尚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想我们医务工作者应该更能明白其中的道理吧!我们中国重情重意,固然是好事,但当情大于法,凡事总是“原则上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而酿成大祸,我们的教训已经够多够沉痛了。没错,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但别忘了,我们也在努力构建法制社会啊,保证患者满意度的前提是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如果为了保证患者满意度而置患者生命安全于不顾那患者能对我们满意吗?所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遵守法律,照章办事,严格管理,从源头抓起,为每一位生命负责,每位医务工作者依法行医,合理用药,杜绝退药,为患者提供最合理安全的药学服务.
参考文献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版第七章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