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参与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程序参与权,救济,检察监督,上诉
程序参与权论文文献综述
谢晖[1](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谢晖[2](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谢晖[3](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以主体间性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性理论为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权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它以单一主体为立场的缺陷,使它陷入了理论困境,未能完成自己的使命。要从根本上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权,就要超越主体性理论,以主体间性为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谢晖[4](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控告、申诉和上诉叁种救济机制,但这叁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因此,要解决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0期)
谢晖[5](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谢晖[6](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及其完善路径——以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是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质证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质证权对象范围的缺失、质证权权利属性的缺失、质证权行使条件的缺失。通过对质证权缺失的探讨,阐明质证权之于被追诉人的价值,提出完善我国的质证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质证权等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9期)
唐亚茹[7](2016)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人权运动的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对人权的保障。这种关注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的关注和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探索。我国2013颁布实施的刑诉法中,已经就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中的当事人地位进行了重申,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更多的是强调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而被害人往往只能充当国家追诉犯罪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自身本应当享有的包括知情权、自诉权、量刑建议权、执行参与权等权利在内的多项程序参与权被漠视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得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有效,更是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大威胁,吕金伟交通肇事案就很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主要内容有:获悉诉讼信息的权利、控告犯罪的权利、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及参与执行程序的权利。其具有体现正当程序、保障被害人诉讼权益及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理论基础则在于程序主体性理论和报应刑论。为了有效避免被害者人权保障的空白,两大法系国家分别就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在细节之处不断完善、落实,其中主要包括扩大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健全被害人获悉相关诉讼信息的权利及广泛运用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等。对此,我们可以取他国制度之精华,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借鉴域外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相关规定,从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设立被害人申请强制起诉制度、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和完善被害人执行程序参与权这四方面强化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其诉讼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提升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大众对我国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为司法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30)
卢迪[8](2016)在《论废除自诉与被害人诉权保障——以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救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诉,作为公诉的补充,其存在目的主要是实现被害人刑事诉求,同时对公诉权消极行使进行制约,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刑事告诉的发展需求。那么,在保障被害人有效参与并完善相关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废除自诉,是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必然之举。(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蒋薇[9](2015)在《域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参与权的真实享有是被追诉人作为诉讼主体的重要表征,面对控辩双方特殊的对抗关系,立法及司法实践能否保障被追诉人有效参与诉讼程序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指标。一直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常处于虚化状态,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正当性的建构。基于此,本文以几项重要的程序参与权为分析对象,对国外有关立法情况作比较性考察,以寻求一些能够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实现的有益经验。(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5年02期)
朱远,侯立伟[10](2013)在《互动制衡:当事人执行程序参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顽疾,一味强化执行力度为导向的强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无疑陷入困境。确立和扩大当事人知情权、处分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程序参与权,一方面,可以调动当事人的权利能动和权利互动,化解"执行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当事人权利的制衡功能,约束执行权谦抑合规运行。(本文来源于《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程序参与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参与权论文参考文献
[1].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2].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3].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以主体间性理论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4].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损害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
[6].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及其完善路径——以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为视角[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7
[7].唐亚茹.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D].天津师范大学.2016
[8].卢迪.论废除自诉与被害人诉权保障——以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救济权为视角[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9].蒋薇.域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之比较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5
[10].朱远,侯立伟.互动制衡:当事人执行程序参与权[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