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论文-钱超

刑事证据法论文-钱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据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据学,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

刑事证据法论文文献综述

钱超[1](2019)在《浅析证据法学的转变及刑事证据法的系统和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适应中国迅速地发展,"证据学"应蜕变成"证据法学"。"证据学"对于目前发展的中国而言,无法满足现代发展所出现的证据规则,不仅如此,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出现众多矛盾的地方。因此"证据学"转变成"证据法学"成为必要。将"证据法学"设立成一门单独的法学学科,让更多的专家学者从专业的角度上对证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使得其适应现代的证据规则,从而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承认,成为其中的关键的一部分。目前的刑事证据法法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只有在符合以上证据法则的前提下,这些刑事证据才会在法庭在审判的过程中得到的承认,对于刑事案件中所出现的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时发挥出相应的作用。既对裁判者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起了约束作用,也使得原告与被告在进行仲裁时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误判的可能性,同时也使得司法裁判在仲裁活动展开时所需的时间大量减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唐益亮[2](2018)在《英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甚至作为衡量刑事法治的标尺。英国在立足于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吸收、融合域外国家的先进做法,于1984年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规范。由真实本位转向公正本位(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20)

李一[3](2017)在《司法判例及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往往惊叹于其完备的证据法体系和精细规整的证据法规则让我们叹服,审视我国证据法学的现状,虽然任何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人员都会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我们清醒地发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巨大差距。为解决这种现状,本文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展开研究,结合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叁个问题进行展开,那就是:判例是如何生成的。判例是如何反馈于司法实践的。以及司法判例是如何影响证据法的。为了对以上叁个问题进行回答,文章进行了大量的历史研究和对比研究,同时引入实证研究的研究。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的发展,为世界范围内的证据法学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在法系融合中的大陆法系也开始逐渐增加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同时也愈发开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注重司法判例的作用,而不再仅将司法判例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素材。文章还进行了以下问题的研究。参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引入司法判例制度体系也已经数十乃至上百年的历程,在我国司法环境中引入司法判例制度体系是否合适,又会给我国证据法学体系带来哪些影响呢?通过研究司法判例及其机制,我们将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评判。中国借鉴大陆法系的发展思路,已经开始试运行“中国式的司法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那么这种近似司法判例制度的是否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呢?要得出确切的结论,还需要从司法判例机制开始进行研究和探讨,需要从司法判例制度产生来源来探讨可行性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我们发现,司法判例对司法实践具有众多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中之一属于证据论,另一则属于证明论。从证据论的角度,生成成体系的证据法并不是司法判例的直接作用。然而从证明论的角度,司法判例却可以从刑事诉讼法抽象的指引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具体的指引乃至制度。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司法判例体系还不成熟,不完整,需要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这种制度需要运用司法判例的机制特点,在增强形式的基础上,注重抽象性的精神提炼。总的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再从有到精的过程,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隐晦到必然的过程。(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蒙浩霖[4](2016)在《关于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法作为刑法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刑法研究的重点对象。最近几年,关于刑事证据法的价值问题研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充分体现了价值结构在刑事证据法当中的重要性。由此,本文着重探讨了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包括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研究了刑事证据法价值的评判与应用,旨在促进刑事证据法价值充分发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8期)

姚李佳,宋道军[5](2016)在《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强调了人权保障,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等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证据的标准将从侦查、破案标准向庭审证据转化,要求证据经得起律师的质证,经得住法庭庭审的考验,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结合具体刑事证据制度对其具体转变趋向展开了研究。(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8期)

张亚逸[6](2016)在《从《漂移的证据法》中寻找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漂移的证据法》一书分析了普通法系事实认定方式的弊端和叁大支柱的衰落对证据制度的挑战。以普通法系事实认定理论的视角审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诸项司法改革,可以发现,陪审制的改革、审判中心主义的追求以及庭审对抗因素的强化都已触及到了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根基。寻求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出路,应当在通盘考虑叁大支柱与证据法关系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提升法律职业人士掌控相关证据规则的技能,同时应在诉讼卷宗和交叉询问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喻名峰[7](2015)在《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价值结构这个哲学概念研究刑事证据法的价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是由客体价值、主体价值和价值评判标准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刑事证据法的客体价值强调刑事证据法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功能。考虑到刑事证据法的法律属性,其客体价值实际上就是其规范作用。刑事证据法的主体价值是国家在制定刑事证据法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如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刑事证据法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以再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性与正当性来衡量客体价值对于主体价值的满足关系。在上述价值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兼顾原则和权衡原则予以价值整合。(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4期)

万毅[8](2014)在《刑事证据法适用中的解释方法略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实务部门在对刑事证据法律规定的操作适用中遭遇解释上的难题。解决刑事证据法的操作问题,关键是了解和掌握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刑事证据法解释方法的内涵与意旨,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刑事证据法适用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推进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4年22期)

李玉华,刘文峰[9](2013)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近几十年在刑事诉讼和证据方面,英国却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在证据方面,最为有名的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配套的守则:《守则A:警察行使责令停止和搜查权执行守则》(1997年5月14日开始实施),《守则B:警察搜查住所和扣押在人身或住所内发现的物品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C:警察拘留、对待及询问当事人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D:警察辨认当事人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E:会见犯罪嫌疑人录音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守则A-E均有中译本(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守则F尚未见到中译本。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适用讯问录音录像的国家,有很多成熟的规则可资借鉴。《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是英国专门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录像原件的制作和封存,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情形以及讯问开始、讯问聋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和控告、更换录制介质、讯问的中断、录制设备故障、取出录制介质、讯问结束、讯问后录音录像的使用,录音录像原件的安全,通过安全数字网络进行讯问录像。该守则详尽、具体,有利于合法、规范地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免受非法取证的质疑。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是,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如何具体操作,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则,各地的适用情况也不尽相同。我们翻译英国的《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希望为我国侦查部门制定具体的录音录像细则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3期)

程捷[10](2013)在《未成年人作证规则之检讨——以刑事证据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评价未成年证人的价值以及专业地引导其参与刑事诉讼,向来是各国刑事证据立法以及理论中一项极受瞩目的议题。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不能照搬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年龄标准与抽象内涵相结合的判断方法。就证明力层次而言,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在我国司法环境下可以得到理解与坚持,但应该在完善未成年证人质证规则的前提下,容留法院自由判断证明力的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刑事证据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甚至作为衡量刑事法治的标尺。英国在立足于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吸收、融合域外国家的先进做法,于1984年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规范。由真实本位转向公正本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据法论文参考文献

[1].钱超.浅析证据法学的转变及刑事证据法的系统和功能[J].法制与社会.2019

[2].唐益亮.英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转变[N].人民法院报.2018

[3].李一.司法判例及机制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7

[4].蒙浩霖.关于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6

[5].姚李佳,宋道军.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6].张亚逸.从《漂移的证据法》中寻找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出路[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J].法学评论.2015

[8].万毅.刑事证据法适用中的解释方法略析[J].人民检察.2014

[9].李玉华,刘文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J].西部法学评论.2013

[10].程捷.未成年人作证规则之检讨——以刑事证据法为视角[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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