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论文-马慧慧

瑕疵股权转让论文-马慧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股权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股权,恶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出让人

瑕疵股权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马慧慧[1](2019)在《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提前,更是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亦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但处在经济社会中的股东,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定为最终目标,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大量的瑕疵股权由此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亦是日渐增长。瑕疵股权的转让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守约股东的合法利益,更侵害了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仅论述受让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张军强,张煜[2](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杨鸾,戴顺娟[3](2019)在《瑕疵股权补正后可变更股权转让价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判决股东返还出资款,是建立在其因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义务的事实认定上。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又进行了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主张其返还被抽逃的出资款的权利。受让股权的一方在股权转让时,明知股权瑕疵事实仍以一定价格受让该瑕疵股权,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瑕疵股权,而非无瑕疵股权。在出让股权的一方返还出资后,即瑕疵股权得到补正,出让方有权要求变更原股权转让价格。(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20期)

葛秀全[4](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法》做了修改,自此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执行实缴制,变更后的出资方式采用认缴制。近6年来,在新的认缴制模式下,《公司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弊端。认缴制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缴足出资并取消了出资程序方面的诸多限制,给予出资者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也为更多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出现埋下伏笔。在众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中,因出资瑕疵频发的主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固本文着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论述。通过总结实践中遇到的与瑕疵股权相关的常见问题,结合现有的相关理论观点,对瑕疵股权转让后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释。由于目前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现有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希望通过提出问题、研究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弥补我国《公司法》之不足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下面简明概括文章主要内容:首先,本文以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所涉及问题的提出为切入点,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背景等方面的内容。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后,本部分重点论述理论界中存在争议的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问题,本文对该股东资格予以肯定并加以论述。这个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同时对其他问题也能起到决定性影响的作用,其研究意义重大。其次,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最引以为关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而合同效力在学理上又存在争议,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有四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区别说和可撤销说,本文通过分析各学说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可撤销学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出资瑕疵股权一旦发生转让行为就涉及到责任承担,这是本文核心讨论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国内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文章对不同的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详尽的阐释,并归纳出我国在此方面现有制度的缺陷。最后,针对前述指明的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对今后我国法律制度的修改提出了自己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杨丹妮[5](2019)在《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评北京某股份公司与贵州某股份公司、湖北某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让渡部分财产,获得相应股权的行为。[1]在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其转让后相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现行法规范能否参照适用?笔者试图通过本案发掘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的发展轨迹,反思现行制度的必要和不足之处。本案虽然纠纷产生的时间尚早,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此案判决生效的几年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和变(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董培迪[6](2018)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宽广,与世界接轨和交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国民投资理财的意识随之增强。不在银行存钱,取而代之去买股票基金投资公司,把个人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引领生活的新潮流。在以股权为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纠纷是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的困境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李爽,关浩博[7](2018)在《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责任体系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如今的经济发展中,公司股权转让极为常见,相应的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瑕疵股权的出现,在转让时会影响到接收方的利益,破坏了公平性,也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想要解决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就需要系统界定各方责任,建立系统的责任体系,通过公平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本文从瑕疵股权与瑕疵股权转让的界定入手,分析在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时,各方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此为基础,完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责任体系的构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相关工作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姚京京[8](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用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效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本文将从股权、股资格、可转让性、合同效力四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商事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得出可撤销说更符合确保商业交易的外观主义和合同法规定的实质要素,以期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引起对多种理论学说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孟亚楠[9](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2月修改的公司法,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这一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投资的便利化,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得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促进了资金的实际利用效率,使得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只认缴出资而不实缴出资不再是违法行为,确定注册资本数额、认缴比例以及付款的期限,均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与此同时,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也会给现行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则带来很大的冲击,导致公司法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目前我国社会尚未建立一整套信用评价体制,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可能会带来股东出资瑕疵情况的增多,瑕疵股权的转让所带来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我们系统的梳理。本文一共可分为五部分,对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瑕疵股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通过对瑕疵股权基本概念特征等情况的梳理,期待能够对瑕疵股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为阐述下文做一个重要的铺垫。第二部分阐述了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探讨该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瑕疵股权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分析目前就该股东资格问题学界的不同学说,并通过比较,得出股东资格肯定说最为合理的结论。在理清楚这个提前下,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依据是什么,即瑕疵股权可转让的理由。之后,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梳理,依照转让是否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将瑕疵股权的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两种大的转让形式。紧接着本文的第叁和第四部分分别阐释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问题。对于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主要阐述了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转让后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随后,笔者阐释瑕疵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阐述瑕疵股权非协议转让的几种典型情形,分析转让的可能性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基于对现阶段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笔者将该建议依照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做了一下分类,使得文章结构更加清晰。笔者在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中,除了对一般的协议转让问题做了具体全面的梳理。目前学界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问题上,对于瑕疵股权的非协议转让却很少涉及。所以笔者也花了部分篇幅介绍了瑕疵股权非协议转让的问题。但碍于笔者现阶段研究能力有限,看问题的深度不够,所以对于该部分的研究,笔者还将继续努力。总之,就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尚不全面,一些规定的可行性也有待商榷。本文通过对该问题作简要的梳理与分析,期待能为该问题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但与此同时,笔者深知自身研究水平和能力有限,视角的选择以及看问题的深度都会存在不足的问题,谨以此文抛砖引玉,期待引起大家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6-11)

王君婉[10](2018)在《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登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指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也即瑕疵股权未具备或未完全具备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免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更是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转让瑕疵股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对外转让出资瑕疵股权会造成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影响公司内外多个相关主体的权益,引发法律纠纷。本文通过中析我国法律关于瑕疵股权的规定,指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首先简培介绍了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研研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接着介绍了瑕疵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进而中析我国瑕疵股权转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比较粗糙,没有明确瑕疵股权能否转让,没有规定一旦转让了瑕疵股权将由谁承担对公司资本的充实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也没有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等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不管股权受让人知不知道股权是有瑕疵的,只要接受转让,那合同就当成有效来对待。第二,基于债权人学位权,若是公司无钱偿还债务,瑕疵出资的股东就要负责研债权人清偿欠款;基于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作为登记在册的瑕疵股权受让人也要对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第叁,作为瑕疵出资原始股东的出让人和继受取得瑕疵股权的受让人都要对公司资本负有清偿责任。本文作者认为,《公司法》应当设学章规定瑕疵股权转让的一系列问题,以期形成更完善的法律,促进瑕疵股权转让的公平和效率。本文的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来解决“善意”受让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对“善意”受让人赋予合同撤销权、追偿权来进行救济。转让人欺瞒受让人股权存在瑕疵也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此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瑕疵股权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股权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马慧慧.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9

[2].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3].杨鸾,戴顺娟.瑕疵股权补正后可变更股权转让价格[J].人民司法.2019

[4].葛秀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5].杨丹妮.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评北京某股份公司与贵州某股份公司、湖北某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J].金融经济.2019

[6].董培迪.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7].李爽,关浩博.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责任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8].姚京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9].孟亚楠.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10].王君婉.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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