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和制度论文-高强

维和制度论文-高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维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维和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高强[1](2018)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之维和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也是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支持引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2014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在全国确定了29个试点单位,2017年又增加了100个。2018年改革的试点又进一步扩大到300个。(本文来源于《农村经营管理》期刊2018年02期)

邱扬[2](2017)在《论军事占领制度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军事占领制度是国际人道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军事占领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早期的国际习惯法、《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等。军事占领制度最早的国家实践出现于19世纪,散见于各国的军事占领行为、军事立法以及作战手册的编纂之中,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诞生的“利伯守则”是其典型代表。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的军事占领制度雏形初现,偏向于对被占领土平民财产的权利保护,其并没有在二战中对同为签署国的德国、日本形成有效约束力。二战中占领者制造的人道主义灾难令人反思至今。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前所未有地将目光集中在平民保护上,几经波折与几度延迟,终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获得通过。相较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占领地平民保护的内容,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显着的提升。不过其对《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并非推翻和重构,而是细化和补充,使军事占领制度更具可操作性。而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也是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相关规定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占领者对被占领土平民承担更多的保护义务。长期以来,对于军事占领的国际法研究主要分为两条路径,其一为军事占领的合法性,其二为被占领土平民的权利保护。军事占领制度的研究并不关注军事占领状态的合法性,聚焦的是明确占领者的义务与权利,协调与平衡占领者的军事需要和被占领土平民的权利,并实现占领地的稳定与重建。确认军事占领成立条件,本质是在讨论军事占领制度从武装冲突中哪一时间节点开始适用,这是军事占领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占领成立条件的叁种主要的观点,分别是基于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领土控制”说,基于“皮克泰理论”的“对人控制”说以及基于存在入侵与占领中间状态的“部分控制”说。相较而言,“部分控制”的设想更为可取。明确被占领土原政府丧失管理权,占领者客观具有管理能力之时即为军事占领成立之时,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限制占领者对于军事占领制度的回避。军事占领的主体范畴很大程度决定着军事占领制度的适用范围。军事占领的主体范畴是在不断拓展的,而这种拓展始终伴随着各种激烈的争议。起初,军事占领制度所设定的实施占领的主体只有国家。之后联合国维和部队、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的多国部队、非国际性武装组织的准占领行为也进入了学者的视野,无论从实践的需要还是理论的发展角度看,将其中与传统军事占领近似的行为纳入军事占领制度的框架属于大势所趋。维和行动中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具有合理性。其一,维和部队的派驻大部分可以纳入平时占领的范畴,与平时占领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军事占领理论中将军事占领分为“战时占领”与“平时占领”。战时占领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以武力作为获得他国领土控制权的前提。平时占领的存在是基于占领者与占领地政府缔结的协议。平时占领与大部分维和部队的派驻依据的都是占领双方对占领行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部队进驻的过程都是非暴力的。虽然两者在派驻部队的意图上存在着较大区别,但只要对“平时占领”概念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即可将维和部队的部署纳入平时占领的范畴,从而进行法律适用。其二,维和部队需要军事占领制度作为其行动的标准。联合国内部制定了诸多政策和指导性文件引入他律的机制,但为了方便公众监督,提升队伍的纪律性与规范性,获得维和地区平民、维和地区主权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更多的信任和认同,还是应该适用或借鉴军事占领制度。其叁,维和部队适用军事占领制度是顺应军事占领制度发展的选择。军事占领制度的发展和革新,同样需要维和行动的实践作为支撑。维和行动中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亦具有可行性。其一,对于大部分维和部队的部署都可以沿用产生平时占领的前提规则。大部分维和行动的前提是维和地区政府当局的同意,这也与平时占领的前提规则近似,故这一类维和行动沿用该规制即可,降低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其二,可将安理会授权增设为准占领产生的特殊前提。维和地区政府缺位、停摆或崩溃之时,或者当地政府或军队拒绝与维和部队合作之时,联合国所进行的维和行动是完全基于安理会决议的授权,故应将安理会决议的授权作为这一类准占领状态的产生前提。其叁,军事占领制度可以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有力补充。维和行动的特殊性在于,其任务执行地即维和地区多为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爆发武装冲突或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的地域,其状态介于和平和战争之间,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国际人权法互为补充。维和部队基于军事占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积极避免维和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护维和地区平民的人身安全,保障维和地区的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安全,注意文化财产的保护;正确选择采取武装行动抑或警务执法行动,尽可能区分武装冲突与一般刑事犯罪,避免在维和任务中使用超出必要限度的武力;遵守军事占领制度中的保持原则,谨慎地参与维和地区的制度改革,尽可能与当地政府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维和部队基于军事占领制度享有一定的权力,即参与维和地区社会管理,监督政府当局,调和社会矛盾,实施治安执法,推进社会制度重建;调配维和地区一定的财力、物力与人力资源,以保障维和行动的顺利进行。但仍然需要承认维和部队的权力与军事占领制度为占领者设置的权力有不少差异,但是其最根本的立足点是相同的,如果权力的行使与平民的保护发生严重冲突时,这些权力都应该让位于后者。维和行动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会为各方面带来影响,从总体上这些影响是积极的。首先,对于维和部队自身而言,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会为维和部队提供法律保障,不仅能在国际法层面为维和工作保驾护航,而且能有效地保障维和人员的各项权益。其次,对于军事占领制度而言,广泛适用于联合国行动将催化其自身的发展与革新,更充分地实现建立该法律制度的价值。再次,对安理会决议的制定产生一些影响。这种影响是双向的,也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也使安理会决议在内容上更好地体现维和地区平民、政府或军方以及维和部队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同时,不应忽略维和行动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对于中国维和部队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中国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中国参与的维和行动也更加多元,任务也更为艰巨。军事占领制度的充分适用,有利于在侵害维和人员的暴行发生之前和之后,以法律手段维护维和官兵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在维和人员处理与应对维和地区平民的群体性事件时,尽可能避免触犯相关法律,相对降低维和行动中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赵灿虎,何功浩,唐斌,崔轶,陈芳[3](2014)在《维和医疗分队药品筹备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维和医疗分队药品筹备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如:如何制定一次性补充8个月的药品计划;如何在短时间内筹备到市场紧缺药品等。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的维和药品筹备制度可供遵循。况且每个任务区医疗分队的药品补充、组织筹措没有统一计划,自行组织实施。因为缺少经验和计划,而有时造成因数量、品种过多引起积压、过期失效,导致药品资源的浪费;或因品种、数量过少,使维和任务不能顺利完成[1],这些均可导致维和医疗分队药(本文来源于《西南国防医药》期刊2014年10期)

骆斌,张兴群,何永强[4](2012)在《医疗分队长的“维和经”》一文中研究指出几年前,我曾作为医疗分队队长远赴刚果(金)执行维和任务。其间,先后在刚果(金)东部马尼埃马省省会金杜市和南基伍省布卡武市开设的联合国维和二级医院工作。那段时间里,接触的人和事相对复杂,如何协调好这些关系,成为完成好维和任务的关键。 联合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防报》期刊2012-09-18)

高心满,韩增辉[5](2011)在《对维和警察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人权理论将警察作为人权的对立方加以约束,强调规范行政权,忽视警察自身对人权的诉求,警察人权几近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但是,警察权益保护确又是社会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公安教育》期刊2011年12期)

唐景莉,毛帽[6](2010)在《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人才培养体制中存在哪些弊端,改革应如何推进?如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3月2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谈松华、清华大学副校长谢维和作客新华网,探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话题。   推进政校分开管(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报》期刊2010-03-03)

周琦,乔建平[7](2007)在《新自由制度主义视野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基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而采取的一种国际行动,目前已发展成为联合国最为重要的国际干预手段。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关系主流研究范式之一,如何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看待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全新任务。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研究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坚定人们对于通过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信心,大力推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7年10期)

谢维和[8](2002)在《我国教师培养模式的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高等师范教育正在从封闭型的模式,走向一个开放型的新模式。传统的高等师范院校的改革与转型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在新形势的驱动下,也出现了各种有意义的探索,包括高等师范院校的更名、师范专业的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以及在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变化。(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报》期刊2002-03-02)

维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军事占领制度是国际人道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军事占领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早期的国际习惯法、《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等。军事占领制度最早的国家实践出现于19世纪,散见于各国的军事占领行为、军事立法以及作战手册的编纂之中,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诞生的“利伯守则”是其典型代表。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的军事占领制度雏形初现,偏向于对被占领土平民财产的权利保护,其并没有在二战中对同为签署国的德国、日本形成有效约束力。二战中占领者制造的人道主义灾难令人反思至今。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前所未有地将目光集中在平民保护上,几经波折与几度延迟,终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获得通过。相较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占领地平民保护的内容,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显着的提升。不过其对《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并非推翻和重构,而是细化和补充,使军事占领制度更具可操作性。而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也是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相关规定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占领者对被占领土平民承担更多的保护义务。长期以来,对于军事占领的国际法研究主要分为两条路径,其一为军事占领的合法性,其二为被占领土平民的权利保护。军事占领制度的研究并不关注军事占领状态的合法性,聚焦的是明确占领者的义务与权利,协调与平衡占领者的军事需要和被占领土平民的权利,并实现占领地的稳定与重建。确认军事占领成立条件,本质是在讨论军事占领制度从武装冲突中哪一时间节点开始适用,这是军事占领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占领成立条件的叁种主要的观点,分别是基于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领土控制”说,基于“皮克泰理论”的“对人控制”说以及基于存在入侵与占领中间状态的“部分控制”说。相较而言,“部分控制”的设想更为可取。明确被占领土原政府丧失管理权,占领者客观具有管理能力之时即为军事占领成立之时,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限制占领者对于军事占领制度的回避。军事占领的主体范畴很大程度决定着军事占领制度的适用范围。军事占领的主体范畴是在不断拓展的,而这种拓展始终伴随着各种激烈的争议。起初,军事占领制度所设定的实施占领的主体只有国家。之后联合国维和部队、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的多国部队、非国际性武装组织的准占领行为也进入了学者的视野,无论从实践的需要还是理论的发展角度看,将其中与传统军事占领近似的行为纳入军事占领制度的框架属于大势所趋。维和行动中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具有合理性。其一,维和部队的派驻大部分可以纳入平时占领的范畴,与平时占领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军事占领理论中将军事占领分为“战时占领”与“平时占领”。战时占领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以武力作为获得他国领土控制权的前提。平时占领的存在是基于占领者与占领地政府缔结的协议。平时占领与大部分维和部队的派驻依据的都是占领双方对占领行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部队进驻的过程都是非暴力的。虽然两者在派驻部队的意图上存在着较大区别,但只要对“平时占领”概念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即可将维和部队的部署纳入平时占领的范畴,从而进行法律适用。其二,维和部队需要军事占领制度作为其行动的标准。联合国内部制定了诸多政策和指导性文件引入他律的机制,但为了方便公众监督,提升队伍的纪律性与规范性,获得维和地区平民、维和地区主权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更多的信任和认同,还是应该适用或借鉴军事占领制度。其叁,维和部队适用军事占领制度是顺应军事占领制度发展的选择。军事占领制度的发展和革新,同样需要维和行动的实践作为支撑。维和行动中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亦具有可行性。其一,对于大部分维和部队的部署都可以沿用产生平时占领的前提规则。大部分维和行动的前提是维和地区政府当局的同意,这也与平时占领的前提规则近似,故这一类维和行动沿用该规制即可,降低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其二,可将安理会授权增设为准占领产生的特殊前提。维和地区政府缺位、停摆或崩溃之时,或者当地政府或军队拒绝与维和部队合作之时,联合国所进行的维和行动是完全基于安理会决议的授权,故应将安理会决议的授权作为这一类准占领状态的产生前提。其叁,军事占领制度可以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有力补充。维和行动的特殊性在于,其任务执行地即维和地区多为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爆发武装冲突或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的地域,其状态介于和平和战争之间,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国际人权法互为补充。维和部队基于军事占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积极避免维和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护维和地区平民的人身安全,保障维和地区的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安全,注意文化财产的保护;正确选择采取武装行动抑或警务执法行动,尽可能区分武装冲突与一般刑事犯罪,避免在维和任务中使用超出必要限度的武力;遵守军事占领制度中的保持原则,谨慎地参与维和地区的制度改革,尽可能与当地政府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维和部队基于军事占领制度享有一定的权力,即参与维和地区社会管理,监督政府当局,调和社会矛盾,实施治安执法,推进社会制度重建;调配维和地区一定的财力、物力与人力资源,以保障维和行动的顺利进行。但仍然需要承认维和部队的权力与军事占领制度为占领者设置的权力有不少差异,但是其最根本的立足点是相同的,如果权力的行使与平民的保护发生严重冲突时,这些权力都应该让位于后者。维和行动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会为各方面带来影响,从总体上这些影响是积极的。首先,对于维和部队自身而言,适用军事占领制度会为维和部队提供法律保障,不仅能在国际法层面为维和工作保驾护航,而且能有效地保障维和人员的各项权益。其次,对于军事占领制度而言,广泛适用于联合国行动将催化其自身的发展与革新,更充分地实现建立该法律制度的价值。再次,对安理会决议的制定产生一些影响。这种影响是双向的,也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也使安理会决议在内容上更好地体现维和地区平民、政府或军方以及维和部队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同时,不应忽略维和行动适用军事占领制度对于中国维和部队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中国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中国参与的维和行动也更加多元,任务也更为艰巨。军事占领制度的充分适用,有利于在侵害维和人员的暴行发生之前和之后,以法律手段维护维和官兵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在维和人员处理与应对维和地区平民的群体性事件时,尽可能避免触犯相关法律,相对降低维和行动中的法律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维和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高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之维和路径选择[J].农村经营管理.2018

[2].邱扬.论军事占领制度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赵灿虎,何功浩,唐斌,崔轶,陈芳.维和医疗分队药品筹备制度的探讨[J].西南国防医药.2014

[4].骆斌,张兴群,何永强.医疗分队长的“维和经”[N].中国国防报.2012

[5].高心满,韩增辉.对维和警察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公安教育.2011

[6].唐景莉,毛帽.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推进教育体制改革[N].中国教育报.2010

[7].周琦,乔建平.新自由制度主义视野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J].求索.2007

[8].谢维和.我国教师培养模式的制度改革[N].中国教育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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