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认定论文-于冲

构成要件认定论文-于冲

导读:本文包含了构成要件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空白罪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于冲[1](2019)在《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二元划分与一元认定——基于空白罪状要素构成要件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大量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行政犯中,普遍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认定边界、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规范认定乃至事实认定问题。为了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减少行政犯认定的过度抽象危险化、口袋化倾向,应当以刑法条文中的空白罪状为中介,厘清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在行政犯认定中的位阶关系,关注空白罪状的规范属性与解释适用规则,强化空白罪状要素在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体系性地位,通过空白罪状要素的构成要件化,将行政犯的认定最终归结于刑法判断。在具体操作上:主观层面,强化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和出罪功能;客观层面,赋予空白罪状要素构成要件地位,促进行政违法判断与刑事违法判断的统一性,并且分别对实害型行政犯、抽象危险型行政犯、具体危险型行政犯施以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时实现行政犯认定中法秩序的一致性和刑法独立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杨朝龙[2](2019)在《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犯罪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与挪用类等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针对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认定,则能够更好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予以区分,是职务类犯罪与非职务类犯罪的区分基础。通过对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通过与贪污等其他犯罪的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犯罪的本质,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更加准确的定罪量刑,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 总第8卷)》期刊2019-07-01)

蔡诗巍,裴兆斌[3](2019)在《司法实践调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渔业资源不断发展的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并成为渔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加强法律法规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使人们合理利用该资源来发展渔业生产活动,进而带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使得社会发展秩序更加稳定。因此,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条款,制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完善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的综合布局,强化对关联行业的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渔权,积极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旨在更好地领导、管理和监督渔业生产,并对管理养殖业和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值保护、违反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并重点关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写入《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加以处罚。(本文来源于《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苏静[4](2019)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的社会,科技发展、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呈现给人们一个丰富无界而又蒙着面纱的虚幻与真实交织的网络世界,网民们躺在这样的一个技术构建的网络上享用着来自各方的信息,也“快乐”地躲在网络织起的面纱下发泄着自己内心的冲动、实现着多重身份跳跃,网络间甚至流传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说法。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方式和手段渐趋多样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困难,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却相对滞后。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学界和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讨论就不曾停止。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许多问题进行了释明,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个人信息的范围存在问题、权利属性不明确、“公民”所包含的范围以及该类犯罪的具体构罪标准有待进一步讨论等,这些问题正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通过阅读学术着作和期刊,学习学者们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界定,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等,进行深刻的剖析与研究,通过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解决现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问题,同时借鉴域外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先进经验,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完善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崇文瑞[5](2017)在《行政诉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与构成要件——从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陆红霞案判决围绕知情权滥用与行政诉权滥用作了开创性尝试。在认定知情权滥用中,陆案判决借由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先前告知、引导与释明,完成了从事实到规范"一次惊险的跳跃";在行政诉权滥用认定中,判决基于知情权滥用确立了以"特定行为"为审查标志,以"综合判定"为审查流程的审查模式。但陆案判决存在认定标准"综合化"、诉的利益标准不当、主观心态举证不能等问题。通过具体剖析与切分陆案判决考察的要素,行政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应当剔除无法证明的内容,同时在保护诉权的理念下重新建构。(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宋慧林[6](2018)在《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加油站,加油后发现大货车所载货物发生倾斜,王某遂把货车开到路边停下,让随车的刘某到车下照应车辆,防止货物倒下砸到别人,刘某下车后因离车偏近,货物从车上倒下砸到刘某,致其受伤。大货车为王某所有,在(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9-18)

许肖辉[7](2018)在《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之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该客户名单应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仍应具备商业秘密的叁个基本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特点。简单的客户名单罗列不够成商业秘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崔红丽[8](2018)在《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行为是与资本市场发展紧密相伴的一个"顽疾",是影响资本市场"叁公"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我国《证券法》的当前规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叁点: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在实践中对于叁要件的具体认定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关键环节。然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尚存不足之处。本文在分析我国规定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查阅美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1期)

陈文昊[9](2016)在《从事实到规范: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认定的视阈转向》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颁布以后,第13条将"明知请托"与"事后受贿"新增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以及"从窄到宽"的理论变迁。《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从规范的角度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征,或者与事后的行为结合来看可以规范评价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该解释颁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犯罪圈。(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4期)

王斌[10](2017)在《认定学术批评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要件考量——沈某、张某诉杨某、李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术批评是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体现,名誉权则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二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两种法益发生冲突时,基于学术批评对学术繁荣公共利益的推动作用,被批评者应在此时作出适当让渡,但学术批评亦应当具有法律界限。学术批评中作为意见表达内容不应处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对事实陈述部分是否侵害名誉权,仍应当充分考量批评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而不仅仅关注损害后果要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4期)

构成要件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侵占犯罪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与挪用类等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针对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认定,则能够更好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予以区分,是职务类犯罪与非职务类犯罪的区分基础。通过对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通过与贪污等其他犯罪的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犯罪的本质,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更加准确的定罪量刑,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构成要件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于冲.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二元划分与一元认定——基于空白罪状要素构成要件化的思考[J].政法论坛.2019

[2].杨朝龙.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总第8卷).2019

[3].蔡诗巍,裴兆斌.司法实践调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苏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D].上海师范大学.2019

[5].崇文瑞.行政诉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与构成要件——从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切入[J].公法研究.2017

[6].宋慧林.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8

[7].许肖辉.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之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

[8].崔红丽.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9].陈文昊.从事实到规范: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认定的视阈转向[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10].王斌.认定学术批评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要件考量——沈某、张某诉杨某、李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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