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禁止规则论文-卢莹

证据禁止规则论文-卢莹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禁止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证据,刑诉法,欺骗手段,证据方法,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自由心证,人证,取证方法,证据制度

证据禁止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卢莹[1](2019)在《澳门刑事证据禁止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刑事诉讼结构、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脉相承。例如没有专门的成文证据法,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证据制度,又如在证据评价方面实行自由心证原则等。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澳门刑诉法)第叁卷“证据”分“一般规定”“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2)

夏双[2](2019)在《德国刑事证据禁止规则研究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德国在从上世纪初开始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证据禁止理论,经过百年的演变发展,这套制度经历过德国学者们的质疑,讨论,修改,完善,在逐渐茁壮成长着。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就是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若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或者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那么该证据很有可能会被排除于可用证据以外。证据使用禁止是为了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某些证据欠缺证据能力或者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权衡判断,最终该证据不能成为裁判的基础,而被法官排除于可用证据以外。根据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证据使用禁止又被分为两类,分别是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指法院在判断是否排除证据时除了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律所禁止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的一些规定,还要仔细评估使用该证据是否会侵犯德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时候,法院判定是否排除证据使用考量的因素较多,不仅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是否违法,还要考虑若是使用该证据,这一行为是否会造成另一次新的对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损害。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中若是违法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禁止其触碰的规定所得到的调查证据,那么该项证据则面临着被法院排除于使用证据之外的结局。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规范侦查机关的活动方式及活动范围。如果侦查人员超出了其活动范围或者采用了错误的调查方式,则很有可能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有点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但是,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的是,德国的法院需要深沉细致地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这一禁止规定。因为即使为了符合程序正义,也不应不分情况的一律将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证据排除掉。因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违法程度或者其他情况都不一样,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形式,这有可能会导致与实体正义相反的结果。最终,德国的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若是某一证据是通过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获取而来的,并不会仅凭这一点就将其排除掉,还必须加上一些其他的条件导致该证据最终失去了其证据价值,最终才会被法院排除否定掉。目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因为这不仅关乎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宪法权利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的出现,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正式确立。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益完善。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排除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比之前的证据规则有了巨大的进步。然而,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不断努力完善的地方,比较和分析中德之间的证据禁止规则,可以发现我国在区分非法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认可瑕疵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而二者在有关证据禁止规则确立的方式、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程度、证据排除的主体和诉讼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对“毒树果实”的态度存在差异。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调查技术水平还需不断提高,整体法律制度也应继续修改和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会向前迈进一大步,日趋完善。德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司法传统,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其证据禁止制度不仅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权保护,而且不会削弱对正义的不断追求。证据禁止制度经过其百年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甚至日趋成熟。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需要吸收和学习一些优秀的制度,以不断丰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好的向前迈进。为此,我国应当正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遵循现行法律的同时以权衡理论指导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我们必须要承认,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的重要,现在,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打击非法取证,重视程序正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在笔者看来,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有它十分优秀的值得我们借鉴的一些地方。德国如此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这一精神我认为值得被我国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德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价值权衡,利益权衡的这种审判智慧也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01)

乔茹[3](2019)在《论大数据背景下的民事证据禁止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其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的诞生引发了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的争议。为了契合民事证据禁止规则,大数据的挖掘和预测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在学界对我国民事领域证据禁止规则的确立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为了使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民事司法数据库、严格规制数据收集和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邱饰雪[4](2018)在《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我国在不断修改立法,2017年"两院叁部"还联合印发了《新排非规定》,其进一步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明确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例外情形,并明确了排除的证明问题。这些完善措施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然任重道远,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德国立法和司法中有益于我国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措施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7期)

方柏兴[5](2015)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之界定——以台湾地区的证据禁止制度为参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囿于言语有限的表现力、单一的法律规范和含糊的司法解释,非法证据的界定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首先,在法律规范层面,我们应当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点,将非法证据的排除限定在证据能力层面,并完善证据取得的程序规范,设定程度不同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判定层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叁段审查基准说,为裁量排除情形下的非法证据界定提供系统和规范的方法。从而构建起类似于台湾地区的一整套证据禁止规范和非法证据认定方法,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Edward,J.Imwinkelried,王剑虹[6](2008)在《一个证据学上的矛盾——基于逻辑相关性之非品格理论为依据的品格证据禁止规则与概率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品格证据禁止规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传统证据法则,过去未经指控的类似错误行为被界定为品格证据而被禁用。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可以根据概率原理对上述行为证据作无关品格的推测从而承认其可采性。尽管近年来也有学者对通过概率原理来采信类似错误行为证据加以批评,但是在尊重品格证据禁止规则的同时,依照概率原理果断采信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是符合普遍的经验法则的。(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Z1期)

秦策,顾君[7](2004)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中,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以及司法技术可谓独树一帜。德国证据禁止理论由伯林首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相应的证据禁止规则虽然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和体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对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解释,构建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司法技术。本文通过与美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认为,由于法系传统、诉讼模式上的近似性,我国可以从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及规则获得更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现代化研究》期刊2004年00期)

证据禁止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德国在从上世纪初开始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证据禁止理论,经过百年的演变发展,这套制度经历过德国学者们的质疑,讨论,修改,完善,在逐渐茁壮成长着。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就是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若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或者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那么该证据很有可能会被排除于可用证据以外。证据使用禁止是为了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某些证据欠缺证据能力或者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权衡判断,最终该证据不能成为裁判的基础,而被法官排除于可用证据以外。根据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证据使用禁止又被分为两类,分别是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指法院在判断是否排除证据时除了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律所禁止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的一些规定,还要仔细评估使用该证据是否会侵犯德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时候,法院判定是否排除证据使用考量的因素较多,不仅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是否违法,还要考虑若是使用该证据,这一行为是否会造成另一次新的对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损害。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中若是违法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禁止其触碰的规定所得到的调查证据,那么该项证据则面临着被法院排除于使用证据之外的结局。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规范侦查机关的活动方式及活动范围。如果侦查人员超出了其活动范围或者采用了错误的调查方式,则很有可能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有点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但是,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的是,德国的法院需要深沉细致地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这一禁止规定。因为即使为了符合程序正义,也不应不分情况的一律将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证据排除掉。因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违法程度或者其他情况都不一样,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形式,这有可能会导致与实体正义相反的结果。最终,德国的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若是某一证据是通过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获取而来的,并不会仅凭这一点就将其排除掉,还必须加上一些其他的条件导致该证据最终失去了其证据价值,最终才会被法院排除否定掉。目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因为这不仅关乎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宪法权利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的出现,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正式确立。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益完善。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排除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比之前的证据规则有了巨大的进步。然而,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不断努力完善的地方,比较和分析中德之间的证据禁止规则,可以发现我国在区分非法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认可瑕疵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而二者在有关证据禁止规则确立的方式、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程度、证据排除的主体和诉讼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对“毒树果实”的态度存在差异。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调查技术水平还需不断提高,整体法律制度也应继续修改和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会向前迈进一大步,日趋完善。德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司法传统,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其证据禁止制度不仅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权保护,而且不会削弱对正义的不断追求。证据禁止制度经过其百年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甚至日趋成熟。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需要吸收和学习一些优秀的制度,以不断丰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好的向前迈进。为此,我国应当正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遵循现行法律的同时以权衡理论指导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我们必须要承认,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的重要,现在,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打击非法取证,重视程序正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在笔者看来,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有它十分优秀的值得我们借鉴的一些地方。德国如此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这一精神我认为值得被我国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德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价值权衡,利益权衡的这种审判智慧也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禁止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卢莹.澳门刑事证据禁止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9

[2].夏双.德国刑事证据禁止规则研究及其借鉴[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3].乔茹.论大数据背景下的民事证据禁止规则[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邱饰雪.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5].方柏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之界定——以台湾地区的证据禁止制度为参考[J].研究生法学.2015

[6].Edward,J.Imwinkelried,王剑虹.一个证据学上的矛盾——基于逻辑相关性之非品格理论为依据的品格证据禁止规则与概率原理[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7].秦策,顾君.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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