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可量物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可量物,容忍义务,侵权
不可量物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臻栋[1](2014)在《不可量物侵权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科技在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现代科技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如噪音、粉尘、废气、辐射等对人们进行烦扰和侵害的不可量物侵害。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90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邻不可量物制度,为这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对不可量物侵权进行认定,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1期)
张晓丹[2](2013)在《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侵权法保护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包括光污染在内的不可量物侵害纠纷大量出现,在受到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则光污染案例分析,对不可量物侵害及其救济的相关理论展开论述。目前关于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保护模式有物权法保护模式和侵权法保护模式两种。本文将在对德国不可量物制度和侵权法保护模式下的法国“近邻妨害制度”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有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不足,借鉴国外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对规范及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文章主要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研究基本案情及其法律问题分析。该章分为二节,第一节为基本案情,第二节为上述案例法律问题分析。第二节案例评析主要围绕光污染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原告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两方面问题展开。第二章主要研究不可量物侵害基本理论。该章分为叁节,分别就不可量物概说、物权法、侵权法保护模式下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分析及其比较、德国与法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之比较进行分析研究。第叁章主要研究我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该章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节对容忍义务进行研究;第叁节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光污染问题及其救济。第四章主要研究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侵权法救济及其完善。该章分为叁节,将对我国关于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及其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我固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侵权法保护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4-01)
黄金菊,陶恩萍[3](2013)在《不可量物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量物侵权与环境污染及其他民事侵权有显着区别。德国、法国、英美分别对不可量物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作了规定。与之相比,我国《物权法》第90条对相邻不可量物关系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对不可量物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合理,对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没有作出妥善区分,法律救济机制僵硬。针对我国在不可量物侵权方面规制的不足,取各国立法和判例之长,提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民事侵权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杨露[4](2011)在《不可量物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量物侵害,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但事实上,它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量物侵害与可量物侵害相对,主要是指那些极微小、无形的、肉眼无法识别且具有发散性的物质,如噪音、气味、震动、光、电磁波等对相邻不动产或环境造成的侵害。我国目前只在《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中对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做了指引性规定,离形成统一完善的不可量物侵权制度尚存一定距离。所以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在立法和实践上所涉及的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外国相关制度的分析,力图为我国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建立寻求正确的方向。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可量物侵害的涵义,从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不可量物侵害的对象及范围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为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从对我国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分析中,得出在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叁部分为不可量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指出不可量物侵权的客观要件应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实施行为不具合法性。而主观要件则包括侵害行为超出了受害人的容忍限度以及侵害行为危及了利益平衡;第四部分为不可量物侵权的私法救济途径,通过对比以物权法制度为中心的德国与以侵权法制度为中心的法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方式,指出我国应选择德国法之物权保护的模式,但又不限于物权保护的方式;第五部分指出,我国应从扩大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明确容忍义务及其限度、完善不可量物侵权的救济体系、引入利益均衡机制以及确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五个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第六部分为本文的总结部分,指出不可量物侵权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以及该制度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戴江波[5](2009)在《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量物侵权是一种与环境直接联系的行为,具体是指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噪音、震动等类似物质导致的侵权,以及观念侵害。不可量物难以避免的特性决定了这种侵害往往难以克服。故建立完善的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是必要也是必需的。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且立法者的态度并不明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的缺乏,对因侵权而遭致损害的不幸受害者的保护明显不力。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本质的探究,分析在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建立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模式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内容,将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细化。本文首先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定性,同时简单介绍了不可量物的实质和特征。接着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实质以及特点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不可量物侵权无法避免和具有一定适法性的特征,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比较法方面,本文通过对古代罗马法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典型代国家的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详细介绍了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日本的“公害法制度”以及英美法的“侵扰制度”。同时对各发达国家基于利益衡量理论产生的中间救济体制,代替救济体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理论方面,本文通过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得出了无论相邻关系还是环境侵权均不能够有效而完整的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的结论。从相邻关系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现代社会很大一部分的不可量物侵权已经突破了相邻关系的范畴,同时物权请求权的僵化和单一造成利益衡量过于机械和简单。环境侵权的不足之处则在于。首先其本身并不能够涵盖消极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权和观念侵害,其次环境致害的类型必须限定于法律规定之内,其适用存在局限性。通过对各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学说理论的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以侵权法作为我国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规范模式。同时,在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于不可量物和不可量物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大胆的突破。本文选择了过错推定作为不可量物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在因果关系方面,借鉴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做法;在责任承担上,分析了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建议引入发达国家的“中间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体制。不可量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事后保障不利于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应在于对侵害的预防。一方面,需要在公法领域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防范不可量物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减少生活中的不可量物的排放,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9-06-01)
佘云龙[6](2008)在《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量物侵权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概括地讲是指因“不可量物”对人类生存、生活方面产生的影响;具体是指制造噪音、振动、光辐射,电磁波、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不良异味及来自于邻人土地的类似物质之侵入,以及观念侵害等,超过正常容忍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喧嚣、烦扰等不可量物侵害。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量物侵权具体的纠纷解决制度,但在审判实务中不可量物侵害案件的受理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就我国而言,应该借鉴国外立法例,逐步建立以民事救济为中心的救助体系。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和比较中外有关不可量物侵权责任及其救济的理论与立法实践,结合我国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通过对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问题的法律分析以图能够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上更加明确不可量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从而更好的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文章通过引言、不可量物侵权概述、西方发达国家不可量物侵权救济的比较法考察、不可量物侵权救济的主要问题分析、不可量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不可量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结束语等六个部分,对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8-05-01)
杨娟[7](2005)在《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个人都生活在环境中,环境质量如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不可量物侵权是一种与环境直接联系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本质的研究,探讨在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通过分析建立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模式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内容,在我国建立起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五章,约 4.5 万字。第一章是对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概述。由于不可量物是个来源于德国的词汇,因此首先对于什么是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的实质、特点作了介绍,指出不可量物实质上就是一些能够对人产生影响的环境因子。接着,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实质以及特点作了说明,指出不可量物侵权实质上就是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危害。由于不可量物通常不可见且无法避免,同时,不可量物的发出又是适法行为,因此生活中一定程度的不可量物侵害也是无法避免的,当不可量物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不可量物侵权。在这一章的最后,对我国目前规范不可量物侵权的法律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第二章着重介绍了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方面,选取了德国、法国和日本进行介绍。这叁个国家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的制度各有其特点。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设置了衡量侵害行为是否“实质”的标准。同时,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发展出了体系宏大的主要适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联邦大气污染防止法》,该法以侵权行为的方式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其以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且对过错几乎不作要求,即已发展成无过错责任。日本是污染防治法最完善的国家,民事救济体系比较完善。在日本,也由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其违法性采“忍受限度论”,即只有超过忍受限度的侵害行为才构成侵权。此外,叁个国家都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中间救济方式。英美法系方面,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妨害法。妨害法是具有古老历史的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的制度,其在美国的运行中,十分重视对损害重大性的判断因素的确定以及各种救济方式的灵活运用。第叁章分析了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本文主要分析了叁个方面。首先,从不可量物的性质出发,以近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系列发明创造为例,说明在现代社会中,不可量物的种类和强度都大大增加,它们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构成对人类健康和财产的威胁,造成现实社会不可量物侵权的日益增多。因此,对不可量物侵权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规制实属必要。其次,从相关主体的权益需要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没有救济的权利无所谓权利,如果法律不及时地跟进,势必就不可能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第叁,检讨了现行的相邻关系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在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就相邻关系看,物权请求权体系上的缺位、指导性原则不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过于简单都是造成相邻关系不能保护不可量物的侵害中相对人利益的原因。就环境侵权看,其概念本身不能够涵盖消极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权,同时,由于环境侵权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因此也不能够对受害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在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方面,本文主要从理论支撑上加以论述。有叁个理论可以为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提供理论依据:一为物权请求权的式微。物权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过分拘泥于细小概念的区别,在我国的实践意义并不大,我国不必拘泥于以物权的方式规范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二为环境侵权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鉴于不可量物侵权与环境侵权的密切关系,不可量物侵权制度完全可以借鉴环境侵权制度的合理内容为自己服务;叁为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不可量物侵权涉及对两个合法行为的评判,因此不可量物侵权制度要求利益衡量理论的支撑,而目前这一理论已经发展出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足以使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能够在适用上发挥作用。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在作具体的模式选择之前,指出模式选择中应遵循有利于受害人保护、限制加重加害人责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至于具体的模式,又可分为自身在民法中的定位以及与环境侵权制度的关系两个问题。就自身定位看,指出尽管其他国家以物权的方式规范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但我国并不需要原样照搬,且以债权规范不可量物侵害行为更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鉴于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同是以侵权法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制度,且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交叉,故建议将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并列规定于侵权行为法中。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分析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鉴于不可量物侵权定位于侵权行为,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对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经过对我国现有的四种归责原则的梳理,认为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体现出法律对不同利益保护的区别。当对?(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5-04-01)
不可量物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包括光污染在内的不可量物侵害纠纷大量出现,在受到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则光污染案例分析,对不可量物侵害及其救济的相关理论展开论述。目前关于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保护模式有物权法保护模式和侵权法保护模式两种。本文将在对德国不可量物制度和侵权法保护模式下的法国“近邻妨害制度”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有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不足,借鉴国外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对规范及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文章主要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研究基本案情及其法律问题分析。该章分为二节,第一节为基本案情,第二节为上述案例法律问题分析。第二节案例评析主要围绕光污染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原告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两方面问题展开。第二章主要研究不可量物侵害基本理论。该章分为叁节,分别就不可量物概说、物权法、侵权法保护模式下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分析及其比较、德国与法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之比较进行分析研究。第叁章主要研究我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该章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节对容忍义务进行研究;第叁节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光污染问题及其救济。第四章主要研究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侵权法救济及其完善。该章分为叁节,将对我国关于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及其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我固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侵权法保护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可量物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臻栋.不可量物侵权认定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2].张晓丹.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侵权法保护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2013
[3].黄金菊,陶恩萍.不可量物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比较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杨露.不可量物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5].戴江波.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9
[6].佘云龙.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研究[D].贵州大学.2008
[7].杨娟.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