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件论文-陈元庆

登记要件论文-陈元庆

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诉讼要件审理模式,审理构造,本土化重构

登记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元庆[1](2019)在《立案登记制下诉讼要件审理模式的本土化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纳入起诉条件,由法院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造成起诉门槛过高,减损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不利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亟待修改。应以大陆法系审理构造和诉讼要件理论为借鉴,结合当前我国司法生态现实,对诉讼要件进行合理分类。在起诉条件中保留公益性较强的法院主管等诉讼要件,将私益性较强的当事人适格等诉讼要件从中分离并后置于诉讼审理阶段审理,并构建相应审理和救济程序,渐进式推动诉讼要件审理改革更具现实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马家曦[2](2019)在《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受理之允许性要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可以直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如诉讼能力、文书生效、当事人名称、有给付内容等;另一类是需经调查证明的兼具实体内容之要件,如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执行条件成就、对待给付或不确定期限届至。后者在程序规范上尚处于缺失状态,前者在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适用困难而需要解释。因此在立案登记制下,除需完善执行受理的要件体系外,还应当通过审查分担实现程序分流,将可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而在涉及解释和调查必要与可能的情形时提交执行裁决法官进一步审查,并适度充实后者的手段,以明晰并改进当前各审查阶段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郭长星,王旎[3](2019)在《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解读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然而,立案登记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没有实际改变立案审查的惯性模式。就审查内容来看,《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包括被告这一起诉要件,还将其他诉讼要件包含其中,造成"起诉条件高阶化"的问题。本无拟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进行解读,建议应该厘清诉的叁阶层要件,确定起诉的阶段性进程,使得起诉条件回归"低阶化",真正贯彻立案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李莉[4](2018)在《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黄磊[5](2018)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改变了我国起诉受理和诉讼审理二阶化审理构造,大幅降低了起诉受理门槛,但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起诉难"的现状,而是将"起诉难"问题从起诉受理阶段转移至了诉讼审理阶段,具体表现为立案受理后被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近八成在诉讼审理阶段未经开庭或询问当事人。因此,仅从审理构造进行改革对于解决"起诉难"问题的作用有限,需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一步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才能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起诉难"问题。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应以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以职权审查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能分工,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促进被告方书面答辩。(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3期)

刘绍斐,裴跃[6](2018)在《对登记在第叁人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的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规定》)第2条以及第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指向的标的物应当是被执行人实际享有所有权或拥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其中对于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必须符合一定要件方能具备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阻却强制执行行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8期)

黄磊[7](2018)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来改变了我国起诉受理和诉讼审理二阶化审理构造,大幅降低了起诉受理门槛。但研究表明,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起诉难"现状,而是将"起诉难"问题从起诉受理阶段转移至诉讼审理阶段,具体表现为立案受理后被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近八成在诉讼审理阶段未经开庭或询问当事人。研究表明,仅从审理构造进行改革对于解决"起诉难"问题作用有限,需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一步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才能从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起诉难"问题。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应以口头审理、职权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理、职权调查为例外,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职能分工,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促进被告方书面答辩。(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肖建华,王勇[8](201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的积极要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往学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立案登记积极要件"门槛高",然而,在现行立案登记制模式下,这种解读已不适宜。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立案积极要件是可以解释的,也是可以适用的。司法现实中的"立案难"问题并不能归咎于立法。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登记积极要件修订时,立法者应考虑到尽早过滤无法律利益的诉、兼顾诉讼解纷的固有界限、秉持宽容的立案受理理念的外部因素。由此留下的解纷真空,则可通过讼外解纷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来填补。(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耿宝建[9](2016)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对和完善——兼谈诉权、诉之利益与诉讼要件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的新课题2015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被视为司法系统内部最坚决、最彻底的改革,能够更加彻底地保障诉权,能够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一般认为,传统立案审查制背景下,法院要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25期)

袁昊[10](2016)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要件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将瑕疵登记所公示的无权处分,扩大到与登记公信力无关的冒名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被曲解的症结。其原因在于否认物权意思表示,将属于交易双方私法自治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割裂为单纯的政府公权力确认,以至于出现只要冒名处分人将房产进行转移登记,善意取得绿灯大开的局面。应当看到,冒名处分不存在基于登记公信力表征的处分权,无法达成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合致,没有物权意思合致支持的登记是虚假可撤销的,买受人也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登记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执行受理之允许性要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可以直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如诉讼能力、文书生效、当事人名称、有给付内容等;另一类是需经调查证明的兼具实体内容之要件,如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执行条件成就、对待给付或不确定期限届至。后者在程序规范上尚处于缺失状态,前者在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适用困难而需要解释。因此在立案登记制下,除需完善执行受理的要件体系外,还应当通过审查分担实现程序分流,将可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而在涉及解释和调查必要与可能的情形时提交执行裁决法官进一步审查,并适度充实后者的手段,以明晰并改进当前各审查阶段的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陈元庆.立案登记制下诉讼要件审理模式的本土化重构[J].山东社会科学.2019

[2].马家曦.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郭长星,王旎.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解读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莉.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J].东方法学.2018

[5].黄磊.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J].行政与法.2018

[6].刘绍斐,裴跃.对登记在第叁人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的要件[J].人民司法(案例).2018

[7].黄磊.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J].学习论坛.2018

[8].肖建华,王勇.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的积极要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

[9].耿宝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对和完善——兼谈诉权、诉之利益与诉讼要件审查[J].人民司法(应用).2016

[10].袁昊.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要件的法律适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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