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苏志强

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苏志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苏志强[1](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欧丹[2](2018)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权利属性:程序主体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程序主体权是程序主体性的权利表达,而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彰显正是当事人主导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要义。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实现不仅包括概念上的主体性和自觉、自决、自主上的主体性,而且包括与其他程序主体相互承认、尊重关系之中的主体间性。当事人主体间性要求其他主体对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法院审酌义务、突袭性裁判禁止义务及释明义务等自我约束性内容是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的核心,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等自我约束性内容则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充分实现的前提。(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邓广全[3](2017)在《当事人主导型民事诉讼审判模式建构之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逐步推行的大背景下,在批判吸收域外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和诉求充分表达的合理配置对我国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进行变革,是当前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改革的重要议题,更是当前司法便民原则指导下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诉权保障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5期)

施纪阳[4](2017)在《我国法官释明权发展方向研究——兼论与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具有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推动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实质化平等等功能。然而,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面临着困境,法官无法明确释明权的行使规范。特别地,在构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趋势下,应重点关注其与释明权之间关系的调和。本文从释明权的概念、性质及效应出发,对释明权进行分析,并讨论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关系,试图提出完善释明权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赤子(下旬)》期刊2017年01期)

许可[5](2016)在《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以约束性辩论原则、约束性处分原则以及职权进行主义为基础,辅之以合理的释明权制度。近年来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在理论上存在一些误识,主要体现为混淆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适用范围、夸大了当事人主义与协动主义的差异等。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表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指标——请求拘束原则和主张责任已经基本在我国法上得以确立。(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余玲玉[6](2014)在《论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发展趋势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现今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大诉讼模式,其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由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发展而来,逐渐形成了控辩双方主导、法官超然中立的诉讼格局。本文基于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由来及特征分析,以当事人主义对权利保障的理念为出发点,分析这一诉讼模式对我国诉讼结构产生的影响,从而发现其存在的弊端并找寻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改革方向。本研究主要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和由来。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涵进行梳理,为下文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进一步分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制度特色。重点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色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为分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利弊打下基础。第四部分是具体谈英美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以英美国家典型的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发展为例,梳理英美国家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是分析英美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影响。从我国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来分析英美国家当事人主义模式对我国的影响。第六部分是展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走向。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弊端的分析,对其改革走向做出判断。首先,要强化审前程序中法官的裁定效力,其次,限制被告人的沉默权,然后,增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最后,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4-10-20)

宋明,冯含睿[7](2013)在《民事诉讼调解主体的权限分配研究——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两大法系最基本的诉讼制度模式。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承载着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权限分配的不同模式。在诉讼调解的不同阶段,两种诉讼模式交错适用,参与主体的权限分配模式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协同作用下的体现,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职权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3年08期)

朱桂英[8](2012)在《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7期)

马璨[9](2012)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民事诉讼中,部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自身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通过诸如拖延诉讼期间、迟滞诉讼进程的行为来逃避应有的法律义务,从而拖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承担着平息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公正与效率作为其两个重要价值,二者往往不能两全,司法公正是人类司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目标和真理,效率也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和保证书。公民遇到问题诉诸法院,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符合案件真实的公正裁判,而这样的裁判又不宜经过太长的等待。久长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利用其的机会,如果某一个纷争个体过多耗费此资源,亦将导致社会整体公正的缺失。另由于诉讼逐渐不再被视为仅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抗争,逐渐步入法官的指挥和援助的作业共同体时代。强调法院、双方当事人叁方协同合作的协同主义进入公众的视野,并作为诉讼指挥棒发挥着定作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程序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审前意见交流、速答程序、证据交换等诉讼阶段的相关义务规定,协力阐明案件事实关系的义务和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排除。而且,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其是在协同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与“失权”机能的释放,辅之以法官阐明义务,往往更能起到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有善意促进诉讼进行的义务,协同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阐明,在己方提出主张、证据及攻击防御方法时无迟延的恶意,否则若导致诉讼行为拖延或迟滞未完成且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时,将承担不利的相关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林科诨[10](2011)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取证权之争——以台湾诉讼模式改革前后为观察视野》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以及由当事人掌握取证权更易查清事实真相这样的认识,台湾于2002年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修改将其诉讼模式转变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但其实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查清事实真相,而在于解决纠纷。审判所需要查清的事实真相程度,必须用"当事人主义标尺"和各方真诚的努力这两个因素加以衡量。因而由法院及当事人共同分担取证权则好于任何一方对此的独占。(本文来源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事人程序主体权是程序主体性的权利表达,而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彰显正是当事人主导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要义。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实现不仅包括概念上的主体性和自觉、自决、自主上的主体性,而且包括与其他程序主体相互承认、尊重关系之中的主体间性。当事人主体间性要求其他主体对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法院审酌义务、突袭性裁判禁止义务及释明义务等自我约束性内容是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的核心,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等自我约束性内容则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充分实现的前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诉讼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苏志强.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J].政治与法律.2019

[2].欧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权利属性:程序主体权[J].人权研究.2018

[3].邓广全.当事人主导型民事诉讼审判模式建构之初探[J].法制博览.2017

[4].施纪阳.我国法官释明权发展方向研究——兼论与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之关系[J].赤子(下旬).2017

[5].许可.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J].当代法学.2016

[6].余玲玉.论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发展趋势及启示[D].暨南大学.2014

[7].宋明,冯含睿.民事诉讼调解主体的权限分配研究——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为视角[J].理论学刊.2013

[8].朱桂英.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9].马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D].湖南师范大学.2012

[10].林科诨.法院与当事人的取证权之争——以台湾诉讼模式改革前后为观察视野[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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