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约》,电子合同立法,立法借鉴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王丽红[1](2017)在《《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国际贸易交往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现有国际法律规范已无法为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相关交易者之利益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还极有可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阻碍。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2年决定,由其下属的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来负责草拟、制定一份与电子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而后,经过六次相关会议的深入讨论,名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国际法律文件终于在2005年获得了联合国大会的通过。由于《公约》是国际上首部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统一性法律规范,所以,其也必将在协调各国国内法和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交往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据此,本文对《公约》以及我国现有的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现状,对如何以《公约》为指导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体系、原则和规则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以下叁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阐释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借鉴《公约》的可行性。从《公约》的立法基础、《公约》的程序性和包容性以及电子合同立法的趋同化叁方面,探讨了我国进行电子合同立法时可以以《公约》为借鉴对象。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原则和体系。先是介绍了《公约》中确立的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和意思自治这叁项电子合同法律原则,认为我国开展电子合同立法除了要借鉴这些基本原则外,还应兼顾安全性原则等其他电子合同立法原则。然后,深入探讨了我国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我国应在维持现有两者兼具的立法模式之基础上,适时借鉴《公约》等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文章第叁部分是介绍《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具体规则。文章分别从形式要件的障碍与消除、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和地点的确定、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订立的错误和处理五个方面,将《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比较与分析,并具体论述了我国应如何借鉴《公约》之规定,为电子合同立法制定具体的规则。(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6-14)
薛虹[2](2016)在《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广义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新界定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该公约的延伸适用及其他可能的广义应用的新理论。论文通过详细分析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发掘了该公约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延伸性适用这一既往忽视的重要法律问题,揭示了该公约中延伸性适用的法律设计推动电子形式的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阐释了该公约的延伸性适用与参照准用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刘艳[3](2015)在《《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电子商务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纸质交易形式,大大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率,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不断促进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传统纸质交易形式与电子交易形式存在较大的差距,之前针对传统形式而制定的法律已不能很好地规范新型交易方式盛行的国际贸易环境,国际贸易形式的改变必然需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交易的安全。虽然作为国际贸易法领域联合国系统的核心法律机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称“贸法会”)很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并相继于1996年和2001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部示范法以及之前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需求,于是,贸法会决定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来规范当今的国际贸易环境。2005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该公约继承了之前两部示范法的合理之处并有所创新,旨在消除现存法律对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存在的障碍。至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2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生效国有6个。作为联合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专门性公约,其在未来协调国内各国立法及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作用将非常巨大。本文在分析公约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公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公约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价值并对改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中国加入公约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主要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指出了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的普及带来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的实质性变化,因此,为规范新形式的商事活动,公约应运而生。接着对国内外就公约具体研究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述,最后对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进行了说明。第二章以公约内容为基础研究公约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规则,主要分叁小节展开,第一节分析了公约产生的背景,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贸易规则发起的挑战是公约诞生的根本原因,而电子商务领域现存国际立法的不足是公约产生的催化剂;第二节介绍了公约的诞生及其基本内容;第叁节重点分析了公约的适用性及其基本规则,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对公约中的适用机制、电子订约的法律效力及形式要求、电子通信的收发规则及当事人营业地的确定问题进行了解读,分析得出公约在适用方面所具有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第叁章对公约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是本文的重点章。本章指出了公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五个问题,分别是:公约在适用机制上存在的矛盾、对电子订约错误问题规定的不完善、对要约与要约邀请规定的不全面、虚拟公司的营业地问题以及公约中模糊性条款问题,同时从贸易实务角度以及通过现实中案例对这五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充分暴露出公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足之处。第四章为公约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性思考,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第一部分介绍了新加坡在国内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借鉴公约的先进经验,并归纳出新加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分别从电子签名问题、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问题、当事人所在地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四个角度将公约与我国现有的有关电子商务立法进行比较,总结两者的异同。在第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第叁部分给出了改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设想,在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将来加入公约之时应当参照公约提前完善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并在申请加入公约之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合理声明。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总结全文的基本内容,并提出,中国作为公约最早一批签署国之一,为了更好地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将来应该也一定会正式批准加入公约,这就需要我们在正式加入公约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国内,要借鉴公约的先进经验,弥补其不足,完善我国国内电子商务法律;在国际,我们要在加入公约前详细研究公约中的声明条款,尽量做出有利于我国利益的声明。(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孙亮亮[4](2014)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下贸易惯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以下统一用英文简称“ECC”)于2005年11月23日在联合国大会上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ECC统一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规则,提高了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确定性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它的制定与生效对于国际贸易尤其是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ECC也并非十全十美,就有关使用电子通信手段订立的合同所涉及的实体性问题,其鲜有规定。由于ECC的局限性,当商人们从事网上商务活动时,公约无法为其提供更多的指导。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惯例一直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不仅可以解释法律条款,而且还可以填补国际贸易立法空白。本文选取国际商业社会在缺乏约束性的国际规则的情况下发展的贸易惯例为研究对象,并从这些贸易惯例的角度分析ECC的相关规定,阐明其是如何填补ECC的空白。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正文将分为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ECC的制定背景和产生过程,并区分“惯例”、“习惯”及“习惯做法”,在此基础上对贸易惯例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贸易惯例与ECC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前半部分内容指出ECC及其秘书处注释中所涉及的贸易惯例,并对贸易惯例之于ECC的补充性进行分析,后半部分内容分析补充ECC的其他贸易惯例,并论及贸易惯例对ECC的作用;第叁部分通过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统一用英文简称“CISG”)下的主观惯例和客观惯例的适用问题,探讨ECC下的主观惯例与客观惯例的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4-01)
卢卡·卡斯特兰尼,范晓亮[5](2011)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政策目标与潜在效益》一文中研究指出译者说明:本文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卢卡·卡斯特兰尼(Luca G.Castellani)应武汉大学何其生教授之邀,针对《电子通信公约》的最新发展以及中国之于该公约的立场而撰写的一篇文章,作者更愿意在中国以中文发表,因此,特作翻译。(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1年02期)
刘万啸[6](2011)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关于电子通信收发时间规则评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 IC)是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规则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2006年签署了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UEC IC很可能将会对我国生效。UEC IC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规则在继承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新规则。这些规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影响。(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1年06期)
吴颖琳[7](2009)在《《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实践在各国体现在不同程度且不尽相同的相关政策法规中,而其中差异难免成为电子合同在跨国贸易使用中的阻碍。在此背景下相关国际公约惯例的出台就显得十分必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正是有利于推动电子合同跨国使用的重要公约,本文就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用与局限性作相关评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4期)
刘颖,何其生[8](2009)在《《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大会2005年通过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在电子商务法和国际合同法领域均有诸多创新。《公约》有关电子签字的可靠性和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的某些规定比我国法律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作相应修改和补充;《公约》有关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和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定,有些值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借鉴,有些有待进一步研究;《公约》有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要约邀请、自动电文系统、合同条款的提供备查、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方面的规定,则是我国相关立法所没有的,值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借鉴;自动电文系统的引入对我国刑法立法也将产生影响;《公约》在协调现行统一法公约和消除发展电子商务障碍等方面的工作和立法技术,也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以启示。(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连煜雄[9](2009)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通信错误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促进国际贸易便捷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国际合同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传统国际合同立法存在着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为了消除这些法律障碍,提高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性和可预测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International Trade Law,以下简称“UNCITRAL”)先后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并于2005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International Contracts,以下简称“UECIC”)。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UECIC详细规定了使用电子通信手段订立国际合同过程中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对电子通信的法律承认、形式要求、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以及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本论文选取UECIC重要规定之一的“电子通信错误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UECIC及其电子通信错误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过程,然后以电子通信错误制度具体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解读,界定和明晰了其具体规定中涉及的“电子通信”、“输入错误”和“撤回”等概念,并通过比较其他有关电子通信错误的国际国内立法,进一步分析了UECIC电子通信制度的适用前提和限制条件。文章在最后提出了UECIC电子通信错误制度在规定上的缺陷和不足,并期望其在将来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获得完善。(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约瑟·盎格鲁·艾斯特拉·法利亚,卢熙[10](2008)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场科技革命正深远地改变着社会。如果能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信息和通讯技术(ICTs)将会潜在地改善我们社会、经济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和通讯技术能够为21世纪的发展提供动力,也能成为帮助我们实现《新千禧年宣言》中所有目标的有效方法。——科菲·安南(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08年02期)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重新界定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该公约的延伸适用及其他可能的广义应用的新理论。论文通过详细分析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发掘了该公约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延伸性适用这一既往忽视的重要法律问题,揭示了该公约中延伸性适用的法律设计推动电子形式的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阐释了该公约的延伸性适用与参照准用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丽红.《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启示[D].宁波大学.2017
[2].薛虹.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广义应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刘艳.《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适用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4].孙亮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下贸易惯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4
[5].卢卡·卡斯特兰尼,范晓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政策目标与潜在效益[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
[6].刘万啸.《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关于电子通信收发时间规则评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J].兰州学刊.2011
[7].吴颖琳.《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述评[J].法制与社会.2009
[8].刘颖,何其生.《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9].连煜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通信错误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9
[10].约瑟·盎格鲁·艾斯特拉·法利亚,卢熙.《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述[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