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活体器官移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器官移植,移植器官,活体供者,捐赠者
活体器官移植论文文献综述
马先松[1](2018)在《活体供者器官移植伦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健康成人躯体上摘取部分器官移植给他人应遵循的伦理准则。活体移植的器官限于人体的复数器官或有良好再生能力的器官,单一或无再生可能的器官不在活体移植之列。概述活体器官移植起源于器官移植技术由幻想到实验的初始期,经历了18世纪至19世纪约150年的(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8年10期)
荣振华,唐义红[2](2018)在《自愿、自治与人权——以活体器官移植原则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活体器官移植的自愿原则因其生成于《民法通则》统领时期,且置身于行政法之中,致使该原则不但偏重于形式表达,而且相关制度设计倾向于静态调整,忽略了对活体器官移植主体私权自治探知的制度设计,导致相关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流于形式。从《民法总则》自愿原则视角反思该原则的宏观架构,该原则应该承担起"基本原则"之重任,应以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私权自治为立法基点,将自愿与知情结合,突出自愿原则的动态引导功能。同时,增设公序良俗原则,以矫正自愿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可能被异化的倾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捐献人本人自愿为首位,增设医学托辞制度,并在立法上列举捐献人和接受人主观自愿的惯常判断因素,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且也为伦理委员会判断当事人自愿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蒙舒柳[3](2018)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活体器官移植是器官移植技术的一种,它在为器官衰竭和病变的患者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的同时,又给器官供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难以避免的伤害,从而让这项技术处于伦理困境。面对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困境,我们应该全面剖析困境产生的根源,寻找应对措施与解决途径。文章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伦理研究评述的基础上,论述和分析了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存在的伦理困境。这一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内在困境。活体器官移植技术有利于器官衰竭的病人地救治,符合有利原则,但它与其他临床手术治疗不同的是涉及另一个健康的供者,损害了供者身体与心理上的健康,使人们又不免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合伦理性产生怀疑。因此面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内在困境,需要一个衡量标准,即对器官供者多大程度的伤害是可以接受的。第二,器官供者内心的自爱和利他的情感困境。在我国“孝亲爱子”文化以及供者利他意识影响下,供者会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但这也与供者内心的人性基础——自爱意识相冲突,使器官供者陷入是否应该捐献器官的困境之中。第叁,器官受者内心的自爱心和自恨心的情感困境。器官受者作为生命的延续者,一样存在自爱心,这种自爱心表现为求生欲和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自尊心,但与此同时,亲人的救命恩情也会使受者在情感上产生负债感和自卑感,这样就造成了受者自爱心和自恨心的情感困境。第四,活体器官资源严重短缺、供需失衡造成的现实困境。活体器官移植技术诞生后给生命濒临绝境的患者带来新生的希望,但由于器官供需严重失衡,滋生了器官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活体器官移植到底该如何实施才能与器官移植技术的初衷相符?这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面临这四个伦理困境,借鉴国外捐赠机制立法,结合我国特定文化背景,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第一,全面权衡利弊,审慎评估风险;提高医学技术,降低医疗风险;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成立遗体捐赠服务团队。第二,落实捐赠前提——完全自主自愿。第叁,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减轻器官受者焦虑恐惧情绪,建立自信心,积极面对生活。第四,完善法制,加大对器官买卖整治力度;净化网络,铲除非法器官交易滋生的环境;切实提高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提高公众生命意识,珍视生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4-25)
严佳垒,袁蕙芸[4](2018)在《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特点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系统、全面地阐述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方法以知情人士访谈、文献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辅以小组讨论等方法。结果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具有及时性要求高、需要保护供受双方生命健康权、准备工作烦琐、需同时权衡两方风险利益比和不具有终审性的特点。而就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存在的问题而言,主要有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缺乏监管和指导、伦理审查方式的可行性、科学性有待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自身建设不足。结论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应遵循审慎原则,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区域性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中心更好地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工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8年01期)
夏蔚[5](2018)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技术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供体的民法保护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分析其对供体保护在哪些方面,分析其中的缺失,并对我国的供体民法保护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2期)
喻小勇,龚波,唐义红[6](2017)在《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知情同意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活体器官捐献行为的利他性与无偿性,我国医事法律应严格规范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的知情同意权,以保障其生命健康权。在医师告知义务方面,应采纳理性医师和具体患者标准的折衷说,并明确医师具体的告知范围。在患者同意权的表达方面,应以有无识别能力作为患者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规范知情同意书,并增设医学托辞制度。此外,捐献人应享有知情同意的任意撤销权,但承担接受人基于信赖利益保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7年12期)
严佳垒,袁蕙芸[7](2017)在《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特点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系统、全面的阐述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方法:以知情人士访谈、文献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辅以小组讨论等方法。结果: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具有及时性要求高、需要保护供受双方生命健康权、准备工作繁琐、需同时权衡两方风险利益比和不具有终审性的特点。而就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存在的问题而言,主要有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缺乏监管和指导、伦理审查方式的可行性、科学性有待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自身建设不足。结论: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应遵循审慎原则,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区域性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中心更好的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工作。(本文来源于《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九届学术年会暨医学伦理学国际论坛论文集》期刊2017-07-20)
冯嘉文[8](2016)在《未成年人作为供体的活体器官移植的非罪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今世界医疗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进行移植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供体实施器官移植后会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且未成年人作出捐献器官的承诺长期被视为无效。所以,在理论上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就有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随着公众的观念逐步转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地区)基于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的保护对放宽未成年人可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是否应该非犯罪化或合法化,并且如何推进其立法,成为世界各国(地区)所面临的难题之一。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是否存在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等理论阻却违法性的观点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承诺有效性的认定不同,导致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阻却违法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地区)允许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时需考虑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如双生儿器官移植问题中,能否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而以紧急避险为由阻却违法性也存在较大争议。由此而来,对于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值得深究。本文拟对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的基础概念进行阐述,从医学、伦理和法律方面分析未成年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与成年人作为供体的区别,梳理域外关于未成年人器官移植的立法状况和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刑事性质界定,理清未成年人器官移植构成犯罪的界限,并探讨在未成年人为救亲属自愿捐赠器官和双生儿器官捐赠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问题,进而提出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非犯罪化的建构。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可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且通过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相关制度的配合来实现法律对之有效规制的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李芳星[9](2016)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活体器官移植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顺应时代的必然趋势。活体器官移植技术不仅是医学领域的里程碑,更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它的出现,挽救了无数重症患者的生命,为广大病人带来了福祉。近年来,随着医学手术技术的不断改进、医学药物的快速发展,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已经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疾病的常规治疗方法。世界各国也纷纷开始对活体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目前,大部分国家已经对活体器官移植都有相关立法,如美国,将所有与器官移植相关的问题囊括到《器官移植法》中,指导公民进行合法的器官捐献行为。还有的国家将与活体器官移植有关的问题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哪种立法模式,都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等各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随着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引发一些违反道德、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盗卖器官的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为了有效规制活体器官移植行为,就必须从法律层面对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有效保护。这不仅是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治的内在要求。本文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将活体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受供体置于民法关系的框架下,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比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以确保受供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活体器官移植涉及叁方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重点研究的是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受供体,结合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对受供体权益侵害的现状,建议完善我国立法,尤其是要制定活体器官移植法,明确受供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规制问题,并对活体器官移植实践中的交叉移植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必须建立与活体器官移植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保障活体器官移植移植立法的有效实施,减少活体器官移植中的各类纠纷问题。(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期刊2016-03-20)
丛梅,吴岚[10](2016)在《关于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然而,有些学者建议实施未成年人决策能力评估机制等措施降低活体移植和捐献年龄。而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不宜过早降低活体器官移植的门槛年龄。应先从健全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国家的器官给付义务,鼓励成年公民自愿捐献等措施入手,不断完善我国器官移植事业。(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活体器官移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活体器官移植的自愿原则因其生成于《民法通则》统领时期,且置身于行政法之中,致使该原则不但偏重于形式表达,而且相关制度设计倾向于静态调整,忽略了对活体器官移植主体私权自治探知的制度设计,导致相关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流于形式。从《民法总则》自愿原则视角反思该原则的宏观架构,该原则应该承担起"基本原则"之重任,应以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私权自治为立法基点,将自愿与知情结合,突出自愿原则的动态引导功能。同时,增设公序良俗原则,以矫正自愿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可能被异化的倾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捐献人本人自愿为首位,增设医学托辞制度,并在立法上列举捐献人和接受人主观自愿的惯常判断因素,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且也为伦理委员会判断当事人自愿提供一定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活体器官移植论文参考文献
[1].马先松.活体供者器官移植伦理[J].医学与哲学(A).2018
[2].荣振华,唐义红.自愿、自治与人权——以活体器官移植原则为分析对象[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3].蒙舒柳.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严佳垒,袁蕙芸.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特点及问题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
[5].夏蔚.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8
[6].喻小勇,龚波,唐义红.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知情同意权的保障[J].医学与哲学(A).2017
[7].严佳垒,袁蕙芸.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特点及问题研究[C].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九届学术年会暨医学伦理学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
[8].冯嘉文.未成年人作为供体的活体器官移植的非罪化研究[D].暨南大学.2016
[9].李芳星.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D].宁夏大学.2016
[10].丛梅,吴岚.关于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