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甄靖旭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甄靖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相对集中管辖,行政诉讼,司法公正,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甄靖旭[1](2019)在《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之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是近年来我国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但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如法院负担不合理、行政案件执行难度增大以及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为此,通过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完善便民诉讼制度等措施,可以完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最终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以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9年07期)

范蕊[2](2018)在《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在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历程,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管辖仍然面临着增加当事人负担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金昌波,崔善红[3](2018)在《海口市基层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海口6月26日讯 (金昌波 通讯员崔善红)今天从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8年7月1日起,海口市基层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试点。据省高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此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试点期限为一年,主要内容是在海(本文来源于《海南日报》期刊2018-06-27)

蒋文峰[4](2018)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一直被视为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重要举措,司法改革实践中也遵循着此种思路。一些地方法院在原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基础上相继采取了各种改革措施,试图通过变更司法管辖的方式阻隔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总体推进行政诉讼管辖改革。为解决行政诉讼的实践困境,实现中央全会关于行政诉讼审判体制与管辖制度的改革要求,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其第18条之下新增一款关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规定。目前实行的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相比之前的改革举措有所进步,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多层次规范构造下隐藏着标准不明、效力不清、解释错位的理论问题;多样性实践中显现了衔接不畅、讼累增加、效果不显的巨大困境。为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并提供相应的发展路径,以期为日后的制度完善提供基础。为论证文章主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同时写作过程中还将穿插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展开研究。文章的研究过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四部分的内容文章的重点,也是前叁部分叙述和分析的落脚点。第一部分将介绍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概念与特征,在行政审判体制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缺陷的双重影响之下该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实施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意义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则以改革的时间顺序为脉络,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法院试点实践中所采取的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各项具体改革予以评析,并着重介绍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现状。第叁部分将解构我国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在规范层面上与实践当中的问题。其中规范层面的问题包括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规范的逆生现象,性质定位错乱以及原告诉权削弱、讼累增加的功能设置错位和制度定位失衡;而实践中的问题则主要表现为制度衔接不畅和分离效果不显两方面。本文最后一部分的内容则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战略定位、法条新释和规则补强叁个方面的发展构想,为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整体性的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7)

黄乐[5](2018)在《行政诉讼中的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国司法管辖区域同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背景下,行政诉讼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致使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产生了行政诉讼地方化的难题。对此全国各级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实行了包括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在内的诸多措施,希望借此来实现行政诉讼的审判独立。而在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上海、北京在2014年底率先成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来管辖行政案件。从实施现状来看,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审判独立性差的难题,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对其产生原因、实施意义进行介绍;然后对现阶段已经进行的试点工作进行现状分析,尤其以上海叁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为重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再通过与国内外各种管辖模式进行对比研究,加深对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理解;最后从加强制度的统一性建设、加强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加强各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对改革法院的司法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改革能够更好的进行,真正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公正。(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周海飞[6](2018)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看来,原《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制度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明确提出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制度,各地为贯彻落实此制度也早已展开试点工作,虽然相关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不够完善,仍处于摸索过程,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机关不正当干预问题及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巨大进步。本文针对现今我国实行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对比: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概述,主要是对于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概念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分析原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及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现状。第二部分,国内外相关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主要分析探究国内外相关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设计,其中对于我国试点的异地交叉审理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制度通过举例并详细分析,分别指出了各种试点管辖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对域外如美国的相关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法国、德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关于跨区域管辖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从中找寻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经验,通过学习和借鉴,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第叁部分,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为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合目的性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同时,要构建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必须保障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保障审判独立性、充分赋予原告自由选择权及规范化管辖、审理案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王聪[7](2018)在《行政诉讼跨区域法院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普通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之时,时常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不当干预。导致的问题便是法院迫不得已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让步,丧失了司法本该具有的公正与独立。为解决这一问题,跨区域法院的设立或将有所裨益。但从更为长远角度来看,跨区域法院管辖制度或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安排,应该使其向更为成熟且可资借鉴的行政法院转化。现以专门法院作为跨区域法院来管辖审判复杂的行政案件,或可为以后我国行政法院之创建提供经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孟琦[8](2018)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地方化是影响司法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地方化是必然趋势,因为我国行政区划和诉讼辖区是重合的,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操办,其工作的开展在很多方面都局限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由其监督地方政府确实勉为其难。为此,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其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不当和消极影响,对于确保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法定权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黄永颖[9](2018)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特别是官民冲突的重要途径,在处理社会矛盾之际愈感无力。尽管新《行政诉讼法》取得些许成效,而半间半界式的改革实属隔靴搔痒,难以根治行政诉讼顽疾。将取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相对集中管辖以及设立行政法院叁种改革方案比较视之,无疑设立行政法院更具优越性。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一元化模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以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为目标指向,设立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与指导且独立于地方的叁级行政法院架构,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彰显行政诉讼的应有价值。(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王宜欣[10](2018)在《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改革中,发现法院设置和当地的行政区域是相同的,而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本属同一地区,关系密切,很可能存在偏颇和腐败。对面这样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区法院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进行了不少探索,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就在此时诞生。虽然这些探索在前期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没有根本改变地方化这一棘手问题,在实践中依旧问题不断。为了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诉讼的法院从传统行政区划中脱离出来,才是改革的出路。新《行政诉讼法》①第18条第二款的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提出跨行政区划的设想,给改革带来质的飞跃,大大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并尊重原告的选择权,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研讨。首先论述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跨行政区划的重要特点,并点明该制度建立的目的。其次,说明在实践中,法院的人力资源、财政收支、物资等方面地方化严重,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外部压力,导致很多不公平的判决,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叁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大众对诉讼制度逐渐转为不信任,甚至通过信访的方式,不求法律而求政府,职权的交叉滥用给全社会带来众多不良影响。再次,通过对河南、丽水、安徽、江西、天津等试点开展情况的剖析,深刻探讨原管辖原则、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反映的优点与劣势;然后还通过上海铁路法院和广州铁路法院的改革,进一步探求跨区域行政案件的改革;最后,从落实“两便原则”、尊重原告选择权、提高一审法院的级别、巡回法庭等方面,并结合上面的问题,提出改善当今时代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叁条建议。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出现,使得法院敢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偏颇,审判时只需要考虑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并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反过来,良好的行政诉讼机制,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办实事。(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在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历程,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管辖仍然面临着增加当事人负担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甄靖旭.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之检视[J].传播与版权.2019

[2].范蕊.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金昌波,崔善红.海口市基层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改革试点[N].海南日报.2018

[4].蒋文峰.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8

[5].黄乐.行政诉讼中的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6].周海飞.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8

[7].王聪.行政诉讼跨区域法院管辖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孟琦.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9].黄永颖.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J].甘肃理论学刊.2018

[10].王宜欣.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D].安徽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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