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论文-文兰

股东除名论文-文兰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除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除名,事由,除名决议,除名之诉

股东除名论文文献综述

文兰[1](2019)在《股东除名制度规则构建研究——兼评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除名制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高效运转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意义,是完善股东进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为股东除名的公司决议的效力确定提供了裁判准则,但回避了股东除名事由的确定等重要问题,尤其无法满足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市场需要及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针对该制度进一步构建严谨的事由等实体要件及决议表决、回避等程序要件,健全救济措施,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喻俊杰[2](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当前公司法研究的前沿性成果,不难看出,许多法学学者都将视线放在了股东除名制度这一重要制度上,该制度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矛盾(包括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公司出现决策僵局局面的矛盾)中有着显着而重要的积极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颁布以来,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成为了理论法学界一个热门问题,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更具人合性特点的公司类别,关于它的股东除名相关制度设计,已成为当前法学界,特别是公司法学研究门类一个突出的热点问题。《公司法解释叁》对股东除名(特别是股东除名的确认之诉)设立了极为严格的条件。一是设定了特定主体:股东除名(特别是股东除名的确认之诉)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一公司法主体,从这一点,直接排除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能。二是设定了特定事由:严重的瑕疵出资行为,主要包括叁类:一是未能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抽逃出资。而且规定了在公司经过特定程序发起催告,要求有严重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即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但是在催告期经过以后,拟被除名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叁是经过具体的特定程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如果要对特定股东发起除名,必须召集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消灭该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解释叁》仍然没有在制度上,将股东除名制度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架构,只能算是为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芽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仍然具有未完成的意义。在其规定中,还存在许多没有言明的事项,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语义上的不明问题,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指的可能是没有完全出资,也可能是完全没有出资的情况。又如,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指的可能是完全没有缴纳出资,也可能是完全没有返还出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对公司而言十分重要。因此,《公司法解释叁》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计的研究,仍有很多可以深入探讨的地方,这也是本文的立章之义。(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6)

桂艳[3](2019)在《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需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与先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有所不同。除名股东能否对公司除名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亟需解决的问题。单从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除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但由除名股东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既有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导致除名股东无法救济权利。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限缩解释,既是为了维持公司意志及所涉关系的稳定性,也是基于原告须与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考量。事实上,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除名股东与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时,应运用扩张解释,赋予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6期)

丁欲萌[4](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法学家在理想中构建出来的,相较于其他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较晚。自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被各国普遍运用,广为接受。有限公司体现了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具有此特征,股东自身行为的约束尤为重要,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平稳发展不受到股东的损害,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比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司法解散等,但以上途径并不能完全杜绝有限责任公司受损的结果,在股东除名方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提及。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上尚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对股东除名事由、除名程序、被除名股东合法权利的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研究探讨共分为叁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在引言中,笔者就为何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这一题目予以说明,并对该类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目的在于了解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文章的正文中采用四个章节进行分析。第一章在界定股东除名概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比较了股东除名与其他叁种股东退出机制,从中分析股东除名的必要性。然后以公司契约理论、社团自治理论、股东忠实义务理论、法经济学理论对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德国、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在这一制度上的发展情况,对于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较多。本文对国外股东除名制度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第叁章讲述了我国股东除名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对于日后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现状的法律制度尤其重要。第四章主要来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债权人利益保护和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这四点提出建议。结语部分是对本篇文章的收尾,再次强调本文作者的观点和对该制度发展的期待。(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于海艳[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另一方面由于股东人数少,大多数情况下,股东会直接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因此又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对公司的运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股东之间能够彼此信赖忠诚,那么公司会健康稳步地发展。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或发生冲突,一旦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关系被破坏,将可能导致公司困境,甚至影响公司存续发展。在用尽其他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公司困境的情况下,股东除名制度应运而生。股东除名制度以其特有的优势,通过将“离心股东”除名的方式,修复公司的人合性,进而使公司摆脱困境,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011年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首次引入了股东除名制度并对相关除名规则进行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除名事由范围过窄,除名程序较为笼统以及除名后果不明,因此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无法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近年来相关除名案件的不断增多,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特点、法理基础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然后从实践层面对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现行规定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缺陷和不足,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以及除名后果等方面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27)

赵江[6](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此规则属于法定的股东除名规则。经过数年的研究与实践,人们对股东除名的适用范围、股东除名决议会议规则、被除名者的救济等多个方面仍有不同的认识。文章注意到股东除名的法定依据与章定依据的不同,围绕股东除名规则中的上述几个方面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金东升[7](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创新创业口号的提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短时间内数量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在合伙人制度框架下,在复杂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而法律作为这些矛盾处理的底线,对维护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当中的第十八条,适时地引入了这一股东除名制度之后,相关企业的股东矛盾处理,终于得到了相关法律的支持。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这一法律条文的局限性也在逐步的凸显出来,因此,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完善,就成为了影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就此展开讨论。(本文来源于《海峡科技与产业》期刊2019年05期)

雷鑫[8](2019)在《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及其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采取的强制其退出公司的惩罚性措施,也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用以督促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手段。随着股权执行案件的增多,法院对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后,公司对被冻结股权的股东予以除名或者宣布股东失权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日益突出。对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对股东除名或者宣布失权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应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司法谨慎介入公司营运空间,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情形下,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股权被冻结的股东资格的决议应为有效。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有利于平衡公司及其股东与被除名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战毓[9](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予以初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规范适用上的疑难问题,比如除名事由中法定事由规定的是否完全,是否应该包括意定事由,催告期的合理期限应该定为多久,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应该达到多少才能形成有效决议,拟被除名股东在表决过程中是否享有表决的权利,股东被除名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本文对2016年-2018年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股东除名纠纷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111个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从整体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包括:案件数量、案件审级、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叁个方面;第二步,分别从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除名事由、除名程序、除名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细节模糊处,关注法院改判和对法律认定不同的部分,分析法官判案倾向。对于法官观点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正确裁判提供思路。此外,在每个具体问题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德国、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境(域)外立法和学者们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讨论和观点,建议我国在概念上主要参考德国的“失权”制度,利用股东除名制度解决公司资本不充实和“离心”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但是在除名程序上,需要借鉴德国的“除名”制度作为重要的补充要素,力图将除名制度规定的更加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除名事由和除名程序两个方面。建议我国坚持对现行股东除名制度中法定事由的规定,严格限制法定除名事由的范围,坚持立法的严谨性。但是,应该根据公司的人合性,增加意定除名事由,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可以将意定事由规定于公司章程,防止“离心”股东用极端行为危害公司利益。在除名程序上,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对未履行全部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并且把除名事项当做特殊事项对待,采用叁分之二表决权进行表决,对拟被除名股东应该采用回避机制,避免大股东左右除名结果,致使除名目的落空。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域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对股东除名的后果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更加具体和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力图完善股东除名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琦[10](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通过将严重扰乱公司经营和治理的股东驱逐出公司,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性,在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修复股东间信任裂痕、破解公司僵局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德国、美国等域外国家早已根据本国法律特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然而我国《公司法》历经叁次重大改革,却丝毫未提及该制度,仅于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且对除名事由、适用程序以及除名后果和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的规定极为粗略,根本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再加上没有配套法律制度的辅助,法官在审理股东除名纠纷时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且掺杂了大量的个人主观意志,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层出不穷。2013年《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改革,正式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自此公司的成立不再有任何资本的限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的方式及期限,“一元设立公司”成为现实。从1993年严格的实缴制过渡到2005年限制认缴制,再到13年完全认缴制,我国资本缴纳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对于减少投资壁垒、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有着非凡的意义。然而,对于本就问题不断的股东除名制度来说,资本认缴制的确立无疑是雪上加霜,股东除名制度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在公司债权人已失去公司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前提下,若公司可单以自身之意志将债权人信任之股东予以除名,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某一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公司此时急需该笔资金以开展业务维持经营,此时若股东不同意提前缴纳出资额,公司能否对其行使除名权,剥夺其股东资格?我国全面实行出资分期缴纳规则,在某一股东欠缴部分出资份额、抽逃部分股权份额的情形下,公司又能否将该股东予以除名?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笔者欲从我国立法惯例、原有法律制度出发,探求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并且通过分析研究国外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立法,学习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试图提出完善股东除名制度设计的意见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股东除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当前公司法研究的前沿性成果,不难看出,许多法学学者都将视线放在了股东除名制度这一重要制度上,该制度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矛盾(包括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公司出现决策僵局局面的矛盾)中有着显着而重要的积极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颁布以来,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成为了理论法学界一个热门问题,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更具人合性特点的公司类别,关于它的股东除名相关制度设计,已成为当前法学界,特别是公司法学研究门类一个突出的热点问题。《公司法解释叁》对股东除名(特别是股东除名的确认之诉)设立了极为严格的条件。一是设定了特定主体:股东除名(特别是股东除名的确认之诉)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一公司法主体,从这一点,直接排除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能。二是设定了特定事由:严重的瑕疵出资行为,主要包括叁类:一是未能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抽逃出资。而且规定了在公司经过特定程序发起催告,要求有严重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即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但是在催告期经过以后,拟被除名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叁是经过具体的特定程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如果要对特定股东发起除名,必须召集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消灭该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解释叁》仍然没有在制度上,将股东除名制度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架构,只能算是为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芽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仍然具有未完成的意义。在其规定中,还存在许多没有言明的事项,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语义上的不明问题,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指的可能是没有完全出资,也可能是完全没有出资的情况。又如,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指的可能是完全没有缴纳出资,也可能是完全没有返还出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对公司而言十分重要。因此,《公司法解释叁》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计的研究,仍有很多可以深入探讨的地方,这也是本文的立章之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除名论文参考文献

[1].文兰.股东除名制度规则构建研究——兼评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

[2].喻俊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9

[3].桂艳.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J].人民司法.2019

[4].丁欲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5].于海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6].赵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J].青年与社会.2019

[7].金东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9

[8].雷鑫.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及其利益平衡[J].政治与法律.2019

[9].战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李琦.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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