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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司法规范化一直是各级法院建设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瑕疵执行依据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案件却屡屡发生,其类型大体可以分为执行依据不完整、执行依据不明确不具体、执行依据客观上难以执行等三大类。本文将对瑕疵执行依据造成执行难现象进行解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解决该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瑕疵执行;执行难;审判
一、瑕疵执行依据造成执行难的类型化研究
(一)执行依据不完整造成难以执行
1、执行依据漏列当事人
大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审判过程中未追加或通知必要当事人参与诉讼,导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因审判程序中追加当事人与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适用不同的程序,裁决部门也不相同,因此在审判程序中漏列当事人会给案件执行造成难以跨越的障碍。如腾空房产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承租人张某要求腾空交回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早在诉讼之前,实际使用人已不是第一手承租人,但在诉讼中未查清此事实,未追加实际使用人。如房产过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于xx天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房产存在抵押权人,但在审理过程中并未追加抵押权人参与诉讼。又如被告是未成年人,判决却没有追加其监护人为当事人。
2、执行依据遗漏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如(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2号判决责令佛山市南海沙头石江液化石油气站将涉案土地返还给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村共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但对涉案土地上佛山市南海沙头石江液化石油气站所添附的建筑物没有做处理认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无权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强拆,法院协同政府的信访部门、当地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而无法达成和解。
(二)执行依据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
1、对于财产的执行,给付财产指向不明
当物权遭受侵害时,返还原物是常见的一种保护物权的方式。然而审判实践当中有些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舍不得“走下去”,把特定物明确的任务甩给了并无裁判权的执行部门,造成了案件的执行障碍,形成了人为的执行难问题。如(1996)东法房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应于1999年12月30日之前在原万福路134号之一房屋地段兴建的商住楼的首层的D至N轴、1至4轴之间南向(靠万福路)划出建筑面积56.1685平方米的铺面房(独立厨厕、装有卷闸,铺面宽度不少于3米)等等。由于要求划出的铺面房的四至不清,此项内容在调解书生效后一直无法执行。之后,因开发商欠债,近年其开发的整个地块被法院整体查封,上述案件的原告持调解书提出案外人异议,明确要求解除万福路140-142号之一地下商铺的查封,认为该地下商铺就是调解书中的D至N轴、1至4轴的商铺。此类给付财产指向不明的案件,不仅无法执行,还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又如(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严某犯罪所得的财务,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案经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中均未明确被告人有哪些犯罪所得的财物,导致执行时无法查明,难以执行。
2、确定履行义务的计算标准不明确。在调研中发现,各法院执行部门均反映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因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标准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执行无法顺利推进,引发大量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如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华南农业大学投资建设合同纠纷案,判决“滞纳金以各段欠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这中间存在尺度问题,申请执行人要求按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认为应该按上浮30%计算,执行法官确定为40%,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引发执行异议。
3、确定履行的义务无履行标准。该类案件常出现于“恢复原状”类判决中。如梁彩云与李润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一、二审判决“梁彩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房屋的厨房与卫生间按原《房屋平面图》的设计恢复原状”。但该《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房屋使用功能的划分,并不反映房屋原来的状态,在执行中对于如何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难以界定清楚。又如某基层法院判决“被告应将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三丫沙滘村民小组的“二好塘”与“天字古塘”间的交界道路的泥土搬走,恢复原状”,但该法院没有在判决中描述该交界道路原状如何,由于执行时该道路已经多次改变,道路原状根本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各持意见,引发上访。
4、对行为的执行,未明确执行行为的具体事项。在调研中,多个法院执行部门反映离婚案件中探视权案件难以执行,多数是因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对探视权的行使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而且探视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不能在一次执行完毕后就案结事了,这就使得探视权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造成同一案件无限制地执行,给执行法官带来沉重的办案压力和很大的执行难度。如某基层法院判决“李某可每月探视小孩一次”,但没有明确每月探视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子女如何交接、具体探望方式以及抚养方的协助义务等,因协助探视义务一方不愿配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于上一次探视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又要求法官执行这一次刚到期的探视权,执行法官深感疲惫,且这种强制执行的探视环境也对孩子形成一股无形的压力,易给子女留下心理阴影,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执行依据客观上难以执行
一是被告的主体资格已被注销,继续执行存在客观事实障碍。如揭阳榕城区法院在执行(2010)揭中法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时,经查被执行人晋大模具厂已于2009年9月7日核准注销(注销时间在向一审榕城区法院起诉前),引发执行难,省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被告仍为晋大模具厂。二是有些案件存在法律障碍,引发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执行依据的履行需要依赖其他机构的审批或裁判。如判决主文第一项:原告A大学对被告冯某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应安排其适当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对被告精神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省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多重障碍,首先是法官对申请执行人的精神病情状态无法进行鉴定,其次是在申请执行人需多次住院治疗和长期服药治疗的前提下,其医疗终结的时间和次数有可能出现多次,最后是要办理退休或者离职手续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瑕疵执行依据造成执行难现象解决建议
(一)提高审判质量,规范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
审判法官需树立“审执一盘棋”的理念,不断强化执行意识,严把审判质量关。一是要严格对讼诉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二是应对原告诉求作必要审查和梳理,对存在歧义、不便执行的诉求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加以引导,并释明可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有必要时需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三是确保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主文内容要具体、明确。对于返还财产类判决,需对标的物种类、型号、形态等作详细说明。对于履行行为案的裁判,要具体写明履行的内容、期限、顺序、程序等,如对于恢复原状、恢复劳动关系和给予某种待遇案,应对判决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重点调查,因存在客观履行障碍的,要及时向原告释明。对于给付金钱类判决,需注意写明计算利息的基准利率的确定、计息期间的确定和履行期间的确定,四是建立裁判文书监督评查机制。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专项评查,评选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通报质量较差的裁判文书。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审判与执行的配合机制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考虑到宣判后的执行阶段,加强沟通交流,做好配合和衔接工作,完善交接机制。审判法官应当把案件审理过程中掌握的被告的财产状况等与执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也应主动加强与审判法官的沟通。二是建立审判与执行业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通过换位工作的方式,丰富执行与审判的工作阅历和知识储备,提升审执协调、统筹兼顾的意识,确保裁判质量更高、执行流程更顺。如广州天河法院采取岗位轮换的方式,把法院年轻的尚未取得审判职称或者刚取得审判职称的在编干部安排到执行岗位,办理一段时间的执行案件,然后根据需要调整到审判岗位。三是应用信息化管理实现审执互动。建议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建立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执行系统的联动机制,实现司法流程规范化。
综上,瑕疵执行依据造成执行难的情形十分复杂,解决该问题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养,强化执行意识,完善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以及审执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保证瑕疵执行的救济途径,避免案件处理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维护司法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