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行为,行为评价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雷振斌[1](2015)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重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学界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的探讨,混淆了"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并且对两者的探讨都不够深入。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应当包含"行为"和"行为评价"两个部分,而"行为"又是由"行为前提、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所构成。法律规范之间则存在调整与保护、授权与救济、任意与强制、原则与例外、引证与被引证等一系列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内外两个层次的逻辑结构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法律规范的功能。(本文来源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李康宁,李乔珊[2](2014)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思维的错位与修正——兼论“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把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当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是逻辑思维的错位。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律规范是一个整备的体系,其逻辑结构具有立法体系化表达的方法论意义,但并不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逻辑结构兼具立法表达和司法运行双重意义,且可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由预设条件、行为指向和法律效果叁要素构成,一般通过几个法条结合进行表达。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静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立法层面的存在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指引功能;动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司法层面的运行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调整功能。(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陈历幸[3](2010)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问题新探——以现代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内涵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学者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外学者有关观点上的差异存在关联性,需要参考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相关论着才能较好地加以理解。国外学者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观点上的分歧主要是与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是法律规范(法律规则)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答案相关,由于对此有不同理解,他们对于法律规范有哪些要素存在分歧,而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是否应当具备"制裁"或者说"后果"的问题上,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其他方面的争议亦与该问题有关。国内学者通常不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做法缺陷相当明显,体现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问题上的大量争议,其来源都可以归结到这种混用。在充分意识到国内学者在有关理论前提上所存在的差异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学者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将一个法律规范(而非法律规则)认为系由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两大部分组成,并可以进一步将行为模式划分为规范主体、规范内容、适用条件叁个部分。(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3期)
刘杨[4](2007)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叁要素说”:法律事实+规范模态词+法律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7年01期)
张洪涛[5](2007)在《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法社会学思考——以我国刑法和民法规范为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运用行为学中的行为结构理论和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理论,以我国刑法规范、民法规范为主,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由行为模式和法律评价构成的新理论。与此同时,指出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之不足。(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07年01期)
邹爱华[6](2004)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法律后果界定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不仅与法律规则和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相矛盾,而且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相冲突。法律后果中应包含奖励,有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规范适用的条件应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由规范适用的条件(或称为假定)和行为模式(或称为处理)构成。(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6期)
张洪涛[7](2003)在《刑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法律社会学思考——兼与民法规范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 ,运用行为学中的行为结构理论和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理论 ,通过与民法规范进行比较 ,对刑法规范逻辑结构进行研究 ,初创“新二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评价理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03年08期)
李振江[8](1993)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叁部分组成.但是,曾有同志认为制裁可以不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有同志甚至怀疑假定在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些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将对制裁和假定在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必要性加以论述,并提出有关制裁和假定的一些新的分类.(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1993年01期)
罗玉中[9](1989)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范一词,既可指单个的法律规范,也可指法律规范整体或某一法律规范群体。如果我们将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整体(体系)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那末,我们不妨把单个的法律规范看作是这一有机体中的"细胞"。若干相关的细胞则构成有机体的某一"器官"或"子系统"(法律规范群)。整个有机体便是由这些各具独特功能又相互关联的"细胞"、"器官",有机构成的。法律的生命力,有赖于这些"细胞"、"器官"结构完整、相互协调、次序得当、运行合理,并与法律的其他构成部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规定等)以及外界环境(社会)相适应。(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1989年05期)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把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当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是逻辑思维的错位。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律规范是一个整备的体系,其逻辑结构具有立法体系化表达的方法论意义,但并不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逻辑结构兼具立法表达和司法运行双重意义,且可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由预设条件、行为指向和法律效果叁要素构成,一般通过几个法条结合进行表达。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静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立法层面的存在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指引功能;动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司法层面的运行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调整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1].雷振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重述[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2].李康宁,李乔珊.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思维的错位与修正——兼论“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J].西部法学评论.2014
[3].陈历幸.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问题新探——以现代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内涵为背景[J].社会科学.2010
[4].刘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5].张洪涛.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法社会学思考——以我国刑法和民法规范为主[J].东南学术.2007
[6].邹爱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7].张洪涛.刑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法律社会学思考——兼与民法规范比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
[8].李振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J].法学研究.1993
[9].罗玉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J].法学研究.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