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职罪论文-王全达,尹丹阳

军职罪论文-王全达,尹丹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军职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军职罪,死刑,标准

军职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全达,尹丹阳[1](2016)在《论军职罪死刑取消的标准——由《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两种军职罪罪名的死刑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取消一种军职罪的死刑,不能仅看实践中的适用频度,更要看它是否触及重要军事秩序、军事利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是特殊犯罪之特殊类型,危害特定军事秩序,不宜以"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作为罪名死刑的取消标准,且二者在犯罪类型、秩序类别、构成要件方面都存在区别。故讨论其死刑取消问题,应在总体考察军职罪死刑存废现状、趋势的基础上具体进行,总的原则是:逐步限制、取消平时的军事犯罪死刑,对于单纯战时军事犯罪以及战时发生的平时军事犯罪的死刑则应保留。(本文来源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冉巨火[2](2016)在《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及其适用原则——兼论军职罪中封闭的特权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军职罪中存在封闭的特权条款,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必须加以区分。形式上,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特别或者交叉关系的为法条竞合;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既不存在特别关系也不存在交叉关系的则为想象竞合。在法条之间存在特别关系的情况下,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存在封闭特权条款的除外。(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4期)

蒋捷[3](2016)在《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军职罪修改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进行了修改。军事刑法是国家应对战争的理性产物,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军事刑法既有军事法的属性,是其他军事法律的最后保障法;同时也具有刑法的属性,是特别刑法。因此,有关军事刑法的相关规定,是具有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独特的价值理念的。基于军事刑法的特殊性,本文就相关军职罪的修改进行了检视与反思。(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郝东升,章爱先[4](2014)在《军职罪侵犯的法益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学界,"法益"更多地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由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强大引力,军事法学学者认为,军职罪的本质是军事社会关系侵害说,而根据我国刑法新理论,笔者认为,军职罪侵犯的实质是法益即对国家军事利益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郝东升,章爱先[5](2014)在《论文职人员可以构成军职罪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军自2006年实行文职人员制度以来,已有2万多人在部队履行同现役军官类似的岗位职责。但他们本质上属于非现役人员,在面临战争行动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时,也有可能侵犯国家军事利益,从而构成军职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孟昕[6](2013)在《史鉴军职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研究军职罪立法完善的目的从狭义上来说,军职罪的立法是我国的军事刑法。有关专家在军法理论界使用"军事刑法"的概念对军职罪进行研究。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将原有的关于惩治军人违法的条例进行整合,并作为独立的章节加入新刑法之中,并比旧条例增加了11条罪名、6条条文。但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对军职(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史志》期刊2013年21期)

冉巨火[7](2011)在《论军职罪的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军职罪纳入刑法典的做法,宏观上无视军民分治的社会事实及军事刑法的价值取向,微观上会带来一系列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为了落实军事专业主义的要求,迎合世界范围内军职罪立法的潮流,更好地展开军职罪的立法内容,在不影响刑法典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军职罪宜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李珊珊[8](2011)在《论外籍军人犯罪适用军职罪的法律障碍》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学界基于军职罪犯罪主体的缺陷提出将外籍军人纳入我国军职罪的适用主体,此种观点有其产生根源,但深层次分析后亦会发现其存在诸多成立障碍。本文旨在阐述不宜将外籍军人纳入我国军职罪之适用主体,并对解决外籍军人中特殊主体武官在我国犯罪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新理论版)》期刊2011年03期)

冉巨火[9](2010)在《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指出从军事需要的角度来观察,新刑法未能在现代法治所允许的空间内,充分拓展军事刑法对军人职责行为的调控范围,疏漏在所难免。具体体现为以下叁点:一是总则性规定较为粗疏;二是关于破坏军人关系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叁是关于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5期)

李微,许子贤[10](2010)在《把预防军职罪教育融入整体预防格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武汉1月21日电(李微 通讯员许子贤) 模拟法庭、知识竞赛、主题演讲……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罪活动以多种形式走进海军院校的课堂。今天,海军“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罪教育进课堂”活动总结交流大会在海军工程大学召开。海军副政委范印华、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李晓(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1-22)

军职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军职罪中存在封闭的特权条款,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必须加以区分。形式上,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特别或者交叉关系的为法条竞合;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既不存在特别关系也不存在交叉关系的则为想象竞合。在法条之间存在特别关系的情况下,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存在封闭特权条款的除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军职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全达,尹丹阳.论军职罪死刑取消的标准——由《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两种军职罪罪名的死刑展开[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6

[2].冉巨火.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及其适用原则——兼论军职罪中封闭的特权条款[J].法学杂志.2016

[3].蒋捷.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军职罪修改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6

[4].郝东升,章爱先.军职罪侵犯的法益之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5].郝东升,章爱先.论文职人员可以构成军职罪的主体[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6].孟昕.史鉴军职罪的立法完善[J].黑龙江史志.2013

[7].冉巨火.论军职罪的立法模式[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

[8].李珊珊.论外籍军人犯罪适用军职罪的法律障碍[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1

[9].冉巨火.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J].法制与社会.2010

[10].李微,许子贤.把预防军职罪教育融入整体预防格局[N].检察日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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