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选举权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选举权,司法救济,选举诉讼
选举权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王楠[1](2016)在《论选举权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选举权与村民等主体的选举权存在差别,前者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权利,应给予其特别的保护与救济。以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保护选举权、对选举权进行救济,对于维护宪法尊严,促进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理念,解决选举纠纷,深化司法功用、推进法治进程等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特别是选举诉讼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突出表现在选举权司法救济的范围及体制等方面,具体表现为选举权司法救济定性失当、缺乏专门的管辖机关及具体救济程序设计。我国可适时吸收法治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充实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内容认识,并对选举诉讼的管辖模式进行借鉴。为更好完善选举权司法救济,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对选举权司法救济的管辖、救济主体、法律责任等进行契合实际需求的构建。(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蒋成旭[2](2015)在《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以村委会选举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柳一鹏[3](2014)在《选举权诉讼救济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作为宪法与选举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公民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公民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权利。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对选举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选举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选举权的诉讼救济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备。所以,如何更好地完善选举权的诉讼救济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4年14期)
唐俊杰[4](2013)在《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农村,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发展政策是全面的实行村民民主自治,而村民民主自治的内容之一就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村民选举权无疑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有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民主选举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而影响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然而截至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将司法救济写入其中,从而使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无法在司法上得到救济,致使这片领域的法律成为一个盲区。为了更好的保护村民选举权,使我国村民民主自治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是其途径之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为绪论部分,该部分就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了概述,从村民选举权和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概念着手,进而分析二者的性质和特征等,通过分析使其对村民选举权及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第叁部分介绍了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必要性分析,指出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再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对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完善,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填充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构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复议法框架对村民选举权进行保护,进而建立我国村民选举权选举纠纷诉讼体系,通过分析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构建村民选举权纠纷的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3-05-24)
曾文远[5](2012)在《论对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基于地方自治法的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屡遭侵害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不协调之音,从而影响村民自治原本具有的社会和法律功效,故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实属必要。厘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监督的关系问题,是正确看待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的前提。而具体从村委会选举纠纷和争议的形态和特征出发来构建相应的救济制度,方能够有效确保各种争议的解决。(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黄建水,张宪林[6](2011)在《公民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各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虽然我国《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做了一些保障与救济性规定,但由于缺乏选举监督的主体和程序性规定、法律保障与救济的范围窄、诉讼救济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等,致使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公民选举权遭受侵犯而无法得到救济的现象。因此,研究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公民选举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对于完善我国选举法律制度,而且对于保障与救济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1年03期)
孟云丽[7](2011)在《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是指村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直接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时候,当其合法选举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规则,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发生的侵害结果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的制度。虽然我国2010年10月2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还是一个空白。虽然本法中提到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为村民自治选举权提供一条救济之路,但是不可否认,这只是规定了村民自治选举权的行政救济,而没有上升到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在法律中出现空白。此外,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相关制度的内容,这不仅导致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使得村民自治选举权形同虚设。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及法治建设。因此,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迫在眉睫,这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村民自治选举权的涵义、主体、性质及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涵义、原则两方面来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宪政价值,其不仅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且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通过对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度的介绍,总结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司法及文化意识叁方面分析,从中找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现有的救济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结合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先进经验,分别从立法上、司法上及监督机制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1-06-01)
韩娜娜[8](2011)在《论我国村民选举权救济机制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分析了村民选举权的涵义,准确界定村民选举权的内涵对村民选举权利及其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与公民选举权的比较,分析了其与公民选举权性质及内涵的不同:公民选举权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基于其中国公民的身份获得的选举权利,而村民选举权是村民基于其某一村村民的身份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用于选举村民委员成员的权利。确认权、提名权、投票权、选举参与权与选举监督权、选举救济权及知情权等构成了村民选举权的内容。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现状及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侵害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不依法提名确定候选人、限制村民选举权、不依法投票选举、不依法进行罢免等。存在这些侵害村民选举权利行为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及利益驱动等。我国目前与村委会选举相关的法律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部,且这部法律中仅用6个条款对村民选举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不难想象,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无法满足选举实践的需要。在村民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选举权,也挫伤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论文的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救济模式及其局限。目前的救济模式主要有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但各有其局限性。在构建我国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时二者进行结合,既要发挥内部救济的便利性又要使外部救济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论文的最后提出了对村民选举权利进行救济的原则,即依法及时救济原则、救济途径与救济需要相适应原则、自力救济优先原则及司法救济终局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了建构我国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的框架,首先要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强化罢免作为救济村民选举权利重要途径的功能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功能;加强间接性社会救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李德刚,付贤禹[9](2011)在《选举权与监督权的另类救济路径——基于日本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选举权与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在诉讼救济程序层面,选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力度仍较薄弱。日本行政诉讼类型中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是对选举权及监督权充分保障的诉讼程序路径。探究日本行政诉讼类型,借鉴其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可取之处,并将相关经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注意事项的范畴,不仅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分类,也有助于对公民选举权及监督权的具体行使。(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王长平[10](2010)在《论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缺失一直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缺憾。不妨以此次修改为契机,建立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机制。这不仅存在着较强理论需求,更是村民自治和权利救济的实践主张。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已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当代社科视野》期刊2010年12期)
选举权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选举权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王楠.论选举权的司法救济[D].苏州大学.2016
[2].蒋成旭.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以村委会选举权为视角[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柳一鹏.选举权诉讼救济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4
[4].唐俊杰.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3
[5].曾文远.论对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基于地方自治法的立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6].黄建水,张宪林.公民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初探[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
[7].孟云丽.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D].山西大学.2011
[8].韩娜娜.论我国村民选举权救济机制的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9].李德刚,付贤禹.选举权与监督权的另类救济路径——基于日本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
[10].王长平.论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J].当代社科视野.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