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人,地方政府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春林[1](2018)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日臻完善,出让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叁种出让方式逐步在全国推开,通过引入具有配置资源性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方面能够通过市场手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引入市场竞价机制使政府获得可观的土地出让收入。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较为完善,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逐年提高,拍卖这一作为配置资源的市场化手段使土地的稀缺性能够通过价格竞争机制得到充分体现。但目前为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尚未形成完整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拍卖行为进行规范,全国各地区对土地拍卖的范围、流程、不当拍卖行为的界定和处置仍缺乏明确统一规定。在土地拍卖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用地拍卖过程中,利用自身行政职权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价格,甚至直接指定竞得人和拍卖成交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拍卖出让过程中,竞买人、政府、拍卖人叁方彼此间通过内部或者私下达成协议的方式建立攻守同盟关系,共同压低拍卖成交价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拍卖导致的非理性竞争推高了地价房价过快上涨,严重背离土地及房屋真实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实践中出现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概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相关概念。本部分主要是对论文阐述的主要议题的基础性概念进行概念陈述,梳理土地拍卖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并对土地拍卖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问题。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和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以法律体系、拍卖主体、监督体系、拍卖动机等方面为切入点,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中问题成因。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成因,从法律体系构建、考评机制完善、拍卖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期刊2018-12-20)
胡加[2](2018)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发展变迁与设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曾经为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渐显现出一系列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一定的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基于此,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分析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几点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23期)
张星[3](2016)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下住房房地产税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成为实质上的城市土地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多种手段整合土地资源,开发、经营和管理城市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支付拆迁补偿后用于土地的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6年25期)
刘洋[4](2016)在《浅谈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口基数大,所以均占有量很低。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到城市务工,导致大量的土地因为长期没有耕种出现荒废的景象,故应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保障大量的闲置土地资源得到综合利用,从而更好的解决当前土地利用遇到的难题。但就当下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设现状来看,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加大对其的分析探究有其显着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6年25期)
市府办[5](2016)在《市政府召开今年第9次常务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昨天下午,常务副市长张帆主持召开市政府2016年度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学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相关制度,研究《潮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15-2030年)》、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北站二路(外环北路--银槐西路)及北站东路规划(本文来源于《潮州日报》期刊2016-06-14)
孟凡星[6](2016)在《我国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填海造地工程的实施使海域转变为土地,相应的海域使用权也转变为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叁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叁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然而,该规定并不明确,显得有些单一且笼统:首先在单一性方面,主要体现在该规定并没有对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进行区分,即未对填海造地的主体进行规范,导致海域所有权人在进行填海活动时,所形成的土地转让不具有可行性;同时,该规定较为笼统,在规定上较为模糊,没有对具体的使用权期限、出让权的获得方式以及填海之后的利益分配等进行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实施填海行为时主要依据当地的规章制度,甚至基于相应的文件,进而使得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在实践中出现混乱的现象。在本文引言部分,先介绍填海造地土地出让的真实案例,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对当前国内外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引出下文针对该问题的讨论。第一章主要是一般理论的概述部分,主要围绕与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理论进行介绍,其中包括对填海造地等概念进行界定,并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就现状及实践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现行法律环境,分析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立法的现实困境。第叁章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具体建议,也是本文的落脚点部分,提出我国需要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出台与填海造地相关的法律即《填海造地管理法》,并推进海域与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制度的建设工作,同时构建临海渔民在填海造地工程中的利益共享机制。(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6-04-01)
李遇蓝[7](2015)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市场规律来调节国有土地的分配,活跃了经济,对我国土地的有效利用,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大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许多问题理论界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观点,法律概念、规定不明确,制度本身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等,而这些制度和理论存在的不足会进一步引发实践中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财政”、房价虚高、强拆、腐败频发,社会矛盾激化等。这些问题无疑对土地出让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价值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因而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厘清存在的理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政府经营土地的理念和制度设计进行深刻的反思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探讨的课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本文的研究建立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基础之上,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普遍性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对比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土地公有制目的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民生有所建言。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就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都进行了细致的阐述。论文正文部分首先对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特征、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及其产生发展的历程和立法现状,以此对法律规定和基本概念形成较深入的理论认知。对于定义的研究,本文不仅引证了法律定义和学术观点,还通过与相关制度如划拨、出租、转让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具有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以更加深入地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内涵。对于法律特征的研究,本文分别从民事法律行为、设权行为和有偿行为叁个方面提炼出了其特征,以更好地去理解其概念和内涵,为下文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而后,本文对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包括主体、期限、因公益提前收回土地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不仅利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对比和比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提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上下级间权力分配不合理,出让的期限过短,续期的规定不够明确、合理,因公益提前收回土地的条件不明确,提前收回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缺失,以及土地出让信息公开法律的立法位阶较低,规定不够系统、明确等问题,还结合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依据政府经济人假说,对政府同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人和土地行政管理者出现在土地市场中存在的弊病进行了分析。基于上一个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理论研究,笔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笔者鉴于政府具有的“经济人”属性提出将行政管理职能和民事权利相分割,构建土地出让的代理经营制以及合理分配政府上下级间的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立法建议。笔者通过对制度的系统性分析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提高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明确和系统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明确界定提前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时限,明晰续期的条件和时限等立法建议。上述这些立法建议体现并贯彻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依法限制和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宪法原则,以期规范政府的土地行为,保障土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立意、结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张维萍,苏越[8](2014)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诸如法律不完善,管理者和所有者重合,出让方式中存在问题等种种弊端,所以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本文在指出这些问题的背景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14年13期)
胡小杰[9](2014)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的一次改革,它打破了我国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无偿供地的传统模式,运用市场手段调节土地流转,在土地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对合理解决我国的土地使用和流转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有许多理论问题学界认识不一、法律界定不清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同时,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土地财政”、城市房地产价格飞涨、“强拆”,甚至有很多政府官员在土地出让环节上贪腐涉案等,更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上述问题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顺利运行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更阻碍了社会经济目标和土地公有制法律理想的实现。因此,深入研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其运行方式,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对政府经营土地的理念进行反思显得十分迫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的主题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该研究是建立在法学理论以及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这两个支点的。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法律科学作为支撑,以理论和现实作为桥梁,通过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条主线和个中利益关系的分析、研究来剖析政府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本文集中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及法学分析与经济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希望以此能为政府在经营土地过程中树立民权保障思想、真正实现土地公有制的价值目标有所建言。本篇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进行论述。论文引言部分就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进行了说明。论文正文部分首先着重研究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权利构成,即土地公有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理论基础部分,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孙中山、毛泽东等伟人的土地思想内涵进行介绍,阐明其对建立土地公有制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对土地公有制及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在我国形成的过程及实现的具体路径作出了分析。在法律基础部分,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性质与缔结方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厘清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还原其民事合同的本质。在权利构成部分,则着重论述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取得的方式、效力及登记制度。这叁部分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石。然后论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即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与政府经营土地的问题。论文在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与分成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提出中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基本特点是地方政府在经营土地,并造成了中国特有的“土地财政”现象。在地方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连年大幅增长的同时,全国的房地产价格也大幅增长;民众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土地权利观念的追求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加深。论文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政府经济人假说”和“诺思悖论”来分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角色特征,即地方政府具有“公益人”与“经济人”的双重属性。当前政府经营土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都与政府“经济人”角色突出、“公益人”角色退居其次的角色冲突现象密切相关。因此,完善的标准应是在土地出让中以公共利益为界限设定政府行为边界,规范政府角色。最后,论文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对策。结论部分对整篇论文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3-30)
徐心慧[10](201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改革,强化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了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确立时日尚短,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更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我们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基础理论是制度的基础,本文以基础理论的澄清为核心,在准确定性理论和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出让制度的建议。首先,本文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说起,指出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存在问题,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短、权利不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偏高,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不合理;并深层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出让基础理论存在认识错误,政府定位不清,出让制度设计不合理。完善制度建设须澄清其基础理论,本文在第二部分对目前存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土地使用权定性为我国的基础财产权利,同时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为民事行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借鉴香港土地批租制度而来,香港虽法律渊源和制度环境与内地不同,但其完备的土地批租制度仍有借鉴意义,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是概述香港土地权利体系和其批租制度,找出其中可供借鉴之处。最后,本文综合上述的理论澄清和制度借鉴,提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设想,即明确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职能定位;坚持契约精神,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3-04-01)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曾经为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渐显现出一系列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一定的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基于此,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分析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几点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春林.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法律制度研究[D].吉首大学.2018
[2].胡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发展变迁与设计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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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洋.浅谈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J].价值工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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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凡星.我国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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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维萍,苏越.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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