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论文-肖姗姗

少年法院论文-肖姗姗

导读:本文包含了少年法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少年司法,宪法性权利,司法管辖权,少年法院

少年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肖姗姗[1](2017)在《美国少年法院之百年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少年法院已经建立了一个多世纪,其在这一百余年中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第一个少年法院建立后的50年中,少年法院迅猛发展,全美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相继通过了《少年法院法》,将少年司法从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脱离开来。步入密切关注"人权"的60、70年代,少年诉讼权利的宪法性保护开始演进,少年拥有了与成人相等的辩护律师请求权、被告知权、辩护律师请求权、质证权和交叉询问权、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然而,步入犯罪高涨的80、90年代,控制少年犯罪、保护社会利益成为了少年司法的主导。在这一时期,少年法院放弃对少年案件的管辖权,大量少年案件向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移送。加之,少年法院与成人刑事法院之间差异性的缩小及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美国的少年司法中掀起了一股废除少年法院的风潮。可幸的是,经过近百年发展的美国少年法院并未终结。绝处逢生的少年司法在新的21世纪里,废除了对少年犯的死刑适用,对少年的保护再次上演。(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7年06期)

孙贤龙[2](2017)在《创新青少年犯罪防治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阶段等的不同,中美两国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理念、思路、体系、路径、方法等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研究、比较美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有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就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说,我们从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的做(本文来源于《浙江日报》期刊2017-08-28)

张知博[3](2017)在《美国少年法院的刑事政策变迁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以国家亲权思想为指引,秉持保护优先的理念,于1899年在芝加哥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创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相区隔之先河,并逐渐影响其他国家的少年法制。但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美国少年法院舍弃最初的保护主义理念而走上严罚路线,与普通的刑事法院别无二致,这样的少年法院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被少年法院处遇的少年,其少年时期的身心特点逐渐被忽视,少年的最佳利益被"行为-责任"的线性思考模式所取代,少年被视为社会防卫的客体,被排斥到社会的边缘。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与教训创设独立少年法院,坚持保护而非严罚的理念,随着社会的开放加大保护力度,逐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刘昶[4](2016)在《德国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评介——以《少年法院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制标杆之一,拥有相当完善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其特点在于:指导思想上兼顾犯罪预防与教育教化;除了法官、检察官等常规角色外还有少年法院助理等特殊参与者,其权利义务皆由法律明确规定;存在多种通过非正式途径终结刑事程序的可能,以及在程序进行中即可通过教育命令等临时措施着手教育少年;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少年刑罚叁大类刑事处分,同一类处分内还有不同梯度,如少年刑罚的缓科、缓刑、缓刑考验和假释,且不同处分可以结合适用,针对少年特性打"组合拳"成为司法常态;少年案件或者进入不公开且会自动消灭的教育登记,或者虽然进入常规犯罪登记但可以更早勾销记载,此外还有法官提前宣告污点消灭的可能。(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6年06期)

孙晨[5](2015)在《浅析我国构建少年法院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但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对青少年的保护也相对较弱,表现在司法审判领域最主要的就是少年法院的创设问题,为适应防治青少年犯罪社会的需要,保护少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同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少年法院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12期)

胡蝶飞[6](2014)在《设少年法院增刑法“未成年人专篇”》一文中研究指出昨天在沪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叁十年座谈会暨第叁届少年审判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提出,要牢牢抓住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好机遇,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制度机制改革,促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4-11-26)

高英东[7](2014)在《美国少年法院的变革与青少年犯罪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国家亲权"和"康复"理念为特征的美国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在20世纪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逐步转型,趋于硬化,并逐渐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传统的少年法院的福利性基础遭到动摇。然而,少年法院的理念已深深植入美国的法律文化当中,并且除了该制度的模式外,目前美国还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5年和2012年对罗珀诉西蒙斯和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两案所作的判决或将对美国少年法院未来的走向和青少年犯罪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2期)

张枢玙[8](2013)在《论少年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法院与少年司法制度同时诞生,建立少年法院对少年案件进行专门的审理已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少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容易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罪错行为,如果不能对这些罪错行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矫治,对罪错少年进行教育,将阻碍少年的健康成长。少年法院是以罪错少年为对象的专门审判机构,随着少年司法不断受到关注,关于建立少年法院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审判机构也进行了近叁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对于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经达到了共识,但是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审判机构依然存在争议。现有的少年审判机构模式存在的不足,使教育、矫治和保护罪错少年的目标难以有效实现,现代社会的转型也对少年审判机构的建立提出了要求,因此,建立少年法院不只是一个大胆的设想,还应该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本文以少年法院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外制度,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在贯彻少年司法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少年法院的构想。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两万余字,每个部分的内容大致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少年法院理论的概述,包括与少年法院有关的基本概念和少年法院的理论基础。少年是少年罪错行为的实施者,少年法院基于少年保护的理念审理少年罪错案件,少年法院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与少年法庭不同,建立少年法院的理论基础是少年的特殊性、国家亲权理论和刑事实证学派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美国少年法院、日本家庭裁判所和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制度的介绍得出域外少年审判制度的经验,具体经验包括,都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院、对少年法院审理的少年罪错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对罪错少年实施非刑罚的处罚措施。第叁部分主要从两方面阐述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以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核心的,少年审判机构的现状和不足决定了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建立独立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少年法院;另一方面,我国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也提出了对建立少年法院的需要。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构建少年法院进行设想。少年法院以中级特别法院的形式建立,内设治安庭和刑事庭,治安庭审理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和少年触刑案件,刑事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张媛[9](2013)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形成,迄今对少年司法的探索已有27年的历程,回顾这期间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和进步,然而,与欧美等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相比,我们还是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少年法院创设的问题,作为少年司法体系核心的少年法院在我国尚未独立建制,本文试从构建我国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究建立适合我国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紧迫性与不可避免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3期)

唐瑾[10](2012)在《关于建立少年法院试点工作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虽然得到控制,但整体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全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工作。考虑到对青少年犯罪审理的特殊性,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在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进行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很有必要。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一是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二是对青少年犯罪审理更人性化、特征化;叁是在青(本文来源于《世纪行》期刊2012年03期)

少年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阶段等的不同,中美两国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理念、思路、体系、路径、方法等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研究、比较美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有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就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说,我们从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的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少年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1].肖姗姗.美国少年法院之百年嬗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

[2].孙贤龙.创新青少年犯罪防治模式[N].浙江日报.2017

[3].张知博.美国少年法院的刑事政策变迁及启示[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

[4].刘昶.德国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评介——以《少年法院法》为中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

[5].孙晨.浅析我国构建少年法院的必要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5

[6].胡蝶飞.设少年法院增刑法“未成年人专篇”[N].上海法治报.2014

[7].高英东.美国少年法院的变革与青少年犯罪控制[J].河北法学.2014

[8].张枢玙.论少年法院[D].西南政法大学.2013

[9].张媛.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10].唐瑾.关于建立少年法院试点工作的建议[J].世纪行.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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