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重构论文-林积熏,谢丹

行政权重构论文-林积熏,谢丹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权重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行政权,交易成本,审判职能

行政权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林积熏,谢丹[1](2017)在《法院内部司法行政权的审视与重构——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职能的实现离不开行政管理。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的司法行政权,为应付复杂社会形态而逐步扩张的同时,呈现出部门设置混乱、人力资源浪费、经费开支失衡等诸多问题。以交易成本理论视角分析法院行政部门的重构,要追求成本最小化,需要明确具体行政机构的界标,将部分工作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适当分离。据此,打破原有的纵向型管理体系,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精简整合形成扁平化的管理体系,达到节约管理成本的设想,将与工作专业紧密度低、涉密度低的具体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外包分流,内外整合、优化流程、明确监督、提高控制、节约司法资源,以实现司法行政权高效服务于审判权之根本目标。(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阮丽娟[2](2016)在《行政权理论变迁视域下环评审批司法审查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送带模式及专家模式理论下,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明确授权及行政机关本身拥有的人才与专业资源,使得法院主要审查环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高度专业性质事务上采取自制的态度而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面对高度专业性的环评审批,立法授权无法遏止,科技理性招致质疑,唯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权,方可赋予行政决定实质正当性。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化,法院亦应对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赋予及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恰当回应行政权从参与模式对程序理性及公民参与的追求来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同时实现对环评审批权的司法监督。(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甘尚钊[3](2012)在《行政诉讼责令重作判决之反思与重构——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关于责令重作判决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适用出现困难,作出责令重作判决引起争论较多。建议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作为研究视角,秉持"司法最终救济"为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终原则,基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关于责令重作判决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反思与重构。(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10期)

张焕霞[4](2012)在《中国警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行政权是警察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与一般行政权不同,警察行政权具有管辖内容及涉及面颇为宽广、以命令性行政行为为主、在行使中几乎不受其它公权力之制约、处罚权过于强大等特点,再加之警察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警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中国警察行政权在运行过程还不尽人意,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鉴于此,笔者以中国警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入手,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从而构建一种有利于限制和规范警察行政权、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新型警察行政权运行机制。(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2年10期)

叶树伟[5](2010)在《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警察行政权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将吸毒成瘾相对人置于封闭隔离场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其实施戒毒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将公安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而为一,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强制性戒毒领域内的警察行政权力性质、范围,维护了吸毒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戒毒制度走向法治化、科学化。但是,强制隔离戒毒在取代原有戒毒制度的同时,没有能够对原制度弊端彻底摒除,在对警察行政权的设定分配上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主体的扩大化规定,以及对执行阶段警察行政权规定的空白。本文以《禁毒法》为基本视角,结合笔者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在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现状的基础上,研究重点关注于以法治化、科学化的精神重新构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的警察行政权。在法治时代服务型政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警察机关,应当以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将职能定位于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为吸毒相对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主要通过管理与安全服务、戒治协助服务等方式体现。在《禁毒法》视角下,吸毒相对人的第一身份不再是违法人员和被监管者人员,而是特殊病人与毒品犯罪的受害者。警察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质上是国家对患病公民提供的一种医疗救助服务。在这一理念推动下,警察必须实现观念更新和角色转换。本文以行政法理论之“控权——平衡”学说,主张对强制隔离戒毒领域内的警察行政权进行控权制约。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阶段,将公安机关由决定机关变为呈报机关,恢复劳教戒毒时代专门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合理做法;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阶段,以专业诊断评估委员会取代劳教机关的诊断评估权,并对戒毒警察在场所内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以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戒毒工作,其一大优势即是有效实现了对强制隔离戒毒领域内警察行政权的控权制约,防止其专断、擅权,尤其是克服劳教机关长期形成的人治色彩。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另一大优势,即是以其专业知识、经验提高戒治效果,充分体现国家对罹患吸毒成瘾疾病公民的关怀与服务。目前强制隔离戒毒阶段的执行主要由原戒毒劳教所执行,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警察即是原戒毒劳教所警察,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两种制度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不可能不言及劳动教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法的方法,通过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比较,分析两种制度下警察行政权设置的不同,斟酌利弊,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阶段较为合理的权力设置方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10-16)

姜国兵,蓝光喜[6](2008)在《重构公共政策评估——基于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对平衡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形式上是对政策方案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的评价,实质上则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再分配。本文从公共政策过程出发,以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对平衡为分析框架,将公共决策事前评估的重点安排为公民权比重大于行政权,这是确定一种公民本位的制度安排;将公共决策事中评估的重点安排为行政权比重大于公民权,是以最少的时间和成本实现这一制度安排;将公共决策事后评估的重点安排为公民权比重等于行政权,是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和谐相处可以避免公共政策自身运作的损耗,使其沿着正确轨道良性健康进行,并为新一轮的公共政策发挥创造良好环境和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行政管理》期刊2008年08期)

刘峰[7](2007)在《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是人为的宪政制度设计的结果,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运作模式的目标截然不同,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正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性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改革的基础。在现有的裁判方式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当全面取代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中应规定重作判项,但内容不宜具体,履行判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变更判决范围不宜过大,确认判决的存在仍有必要。(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7年04期)

高秦伟[8](2003)在《中国宪政架构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政的基本理念在于限制权力 ,保障人权。依法治国 ,实现行政法治 ,迫切需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这是行政法进一步发展对宪政所提出的深刻挑战 ,也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重构的核心问题。从中国现行宪政体制出发 ,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以此重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方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权 ,实现民主政制。(本文来源于《文史哲》期刊2003年01期)

行政权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传送带模式及专家模式理论下,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明确授权及行政机关本身拥有的人才与专业资源,使得法院主要审查环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高度专业性质事务上采取自制的态度而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面对高度专业性的环评审批,立法授权无法遏止,科技理性招致质疑,唯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权,方可赋予行政决定实质正当性。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化,法院亦应对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赋予及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恰当回应行政权从参与模式对程序理性及公民参与的追求来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同时实现对环评审批权的司法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权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1].林积熏,谢丹.法院内部司法行政权的审视与重构——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J].南海法学.2017

[2].阮丽娟.行政权理论变迁视域下环评审批司法审查之重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甘尚钊.行政诉讼责令重作判决之反思与重构——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

[4].张焕霞.中国警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与重构[J].社科纵横.2012

[5].叶树伟.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下警察行政权的重构[D].华东政法大学.2010

[6].姜国兵,蓝光喜.重构公共政策评估——基于公民权与行政权相对平衡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8

[7].刘峰.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7

[8].高秦伟.中国宪政架构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重构[J].文史哲.2003

标签:;  ;  ;  

行政权重构论文-林积熏,谢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