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清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工会财务,请求权,借款,解除劳动合同
代位清偿论文文献综述
周国良,周春梅,张坤世,侯玲玲[1](2016)在《劳动权利的代位清偿与代位追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2月、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称:公司无故欠发2014年2月、3月的工资,期间多次催促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14年6月3日,鉴于公司欠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6年01期)
胡国运,吴玉萍[2](2015)在《论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和合同解除抗辩权,为保护次承租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知晓出租人将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现行制度对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均未规定,因缺乏配套保障机制,易造成次承租人的该项权利落空。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约自由,现行制度未规定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易导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失衡。因此,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及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侵害次承租人该权利的,出租人、承租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出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3期)
綦文秀[3](2014)在《代位清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关系,以债的消灭为其最终目的,通常提供满足的是债务人。在实践中第叁人代位清偿,对债权人的利益也并无损害。伴随经济活动的发展交易信用越发的受重视,担保制度的运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发广泛,代位清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代位清偿制度是由资金有限的利害关系人乐于代替债务人满足债权人,使交易的信用得以增强,有利于金融来往。因此代位清偿制度在银行金融领域运用最广。我国民法中并未规定代位清偿制度。按照我国债法的规定,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使得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但因为债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的实现,所以债法在一定情形下又认可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这就使得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需要代位清偿制度来解决的问题,所以代位清偿制度的研究应深受重视,笔者拟对代位清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3-25)
韦铭,钱蓉[4](2012)在《七种逾期小额创业贷款可核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韦铭 通讯员 钱蓉)南京历年累积的逾期不能还款,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核销了。昨天从市金融办获悉,酝酿多年的《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暂行办法》昨天正式出台,具体核销办法是: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8(本文来源于《南京日报》期刊2012-06-22)
高为民,金美珍,陈静英[5](2008)在《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叁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叁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叁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8年06期)
[6](2006)在《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条总则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释义(一)代位清偿。本办法所称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贷款银(本文来源于《天津政报》期刊2006年16期)
付嘉丰[7](2003)在《刘某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1998年9月22日,甲公司与某物资中转站 以下简称中转站 签订一份买卖煤炭协议,约定由中转站向甲公司购买原煤500吨,价格为每吨155元,中转站拉煤时先付款5万元,余款于10月30日前付清。当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中转站委托代理人刘某在该合同签字(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3-09-17)
[8](2003)在《债务人代位清偿错误能申请法院执行回转吗》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公司接到一份人民法院履行通知,要求我公司在15日内代替胡某向甲公司清偿欠款10万元。经过初查,我公司尚欠胡某货款十余万元,于是按通知要求将款汇给了甲公司。但后来经过认真核查,我公司只欠胡某四万元。请问我公司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3-03-19)
晓国,鲁珺[9](1991)在《建立债权人代位清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叁角债”、“连锁债”的大量存在,使很多债务人在负有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债权。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时,又不积极地主张债权或者有意识地不主张债权,甚至放弃债权,该怎么办?因为债务人这样行为的结果是自己逃避了应该清偿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以外,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债权人代位清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1991年01期)
代位清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和合同解除抗辩权,为保护次承租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知晓出租人将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现行制度对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均未规定,因缺乏配套保障机制,易造成次承租人的该项权利落空。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约自由,现行制度未规定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易导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失衡。因此,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及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侵害次承租人该权利的,出租人、承租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出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清偿论文参考文献
[1].周国良,周春梅,张坤世,侯玲玲.劳动权利的代位清偿与代位追偿[J].中国劳动.2016
[2].胡国运,吴玉萍.论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制度之完善[J].人民司法.2015
[3].綦文秀.代位清偿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4].韦铭,钱蓉.七种逾期小额创业贷款可核销[N].南京日报.2012
[5].高为民,金美珍,陈静英.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J].人民司法.2008
[6]..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J].天津政报.2006
[7].付嘉丰.刘某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行为[N].江苏经济报.2003
[8]..债务人代位清偿错误能申请法院执行回转吗[N].法制日报.2003
[9].晓国,鲁珺.建立债权人代位清偿制度[J].政治与法律.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