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上游犯罪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范围扩充
上游犯罪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赵远[1](2017)在《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其"上游犯罪"是划定洗钱罪范围的关键所在。当代中外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都经历了由少到多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之需要,在短期内不宜再扩充,从长远看可根据实践需要考虑予以扩充,届时可以分阶段使用"有限扩容"列举式的方法以及"空白罪状引入"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11期)
闫虹[2](2017)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早的“洗钱”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频频出现的洗钱活动让洗钱罪成为了世界性的犯罪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高达1至3万亿美元,洗钱过程的隐蔽性、复杂性,洗钱主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规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遏制洗钱犯罪这一毒瘤,世界各国设计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应对国际反洗钱合作。虽然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设置中,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扩大的立法趋势。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与别国相比较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打击预付洗钱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刑事立法的建议,适度扩大上游犯罪范围非常关键。文章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二部分讲述了上游范围范围扩大的必然性,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任何“逆全球化”行为都是不明智的,但是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流也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素,尤其是跨国犯罪组织突破国界的违法活动更加明目张胆,像洗钱犯罪的猖獗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扩大范围的方式方法,本着深化经济改革、描绘国家经济战略蓝图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初衷,提出具体扩容的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和提高国内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为保护“一带一路”区域间合作与亚投行建设中的金融安全,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有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7-04-07)
徐文华[3](2016)在《再论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较为严重的金融犯罪,在立法初期,曾是刑法学界研究的宠儿,理论成果层出不穷。近些年,随着刑法学新领域不断开辟,洗钱罪逐渐淡出学者的视线。然而,研究的多寡并不代表实际发生的犯罪的多少。事实情况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洗钱罪也在以各种方式活跃于国内外。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洗钱罪的刑事立法,着眼于洗钱罪的行为特征,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6年09期)
宋俊[4](2014)在《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在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国洗钱犯罪也显得更加富有时代性。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使得与犯罪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之一,洗钱犯罪越发成为一种智能型犯罪,严重危害到各国的法律、经济及政治安全。洗钱的上游犯罪一般发生在各国国内,但是洗钱行为本身具有国际化特征,如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资本国际化引起国与国之间在资本的利用和流通上的便利,再加上高度发达与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更为隐蔽的外衣,导致洗钱犯罪在世界各国日益猖獗,并与走私、入口贩卖、贩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偷税漏税、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洗钱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不仅破坏社会信用基础,也严重威胁到法律稳定、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安定。洗钱给本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让各国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各国联合起来,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加大力度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各国开展法律、政治与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开始,国际社会在制定控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则方面正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联合国有关公约,如《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规范文件如《四十条建议》、《九条特别建议》等,各种国际性公约、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对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均已呈现出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扩大化规定的趋势。本文通过考察研究国际公约、相关的国际规范法律文件以及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通过探讨这些规定在反跨国洗钱犯罪实践的指导作用,得出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在立法上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有助于维护国际金融政治体系的稳定与平衡,促进国际社会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协调与一致。这一结论对我国的洗钱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特别是目前在我国国内各学者对这一问题所持的不同的观点以及所取得的不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同时对国际社会的各项规定加以参考,本文最终得出我国应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结论,并重点讨论我们应将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充到何种程度为宜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9)
王新霞,马晨[5](2012)在《刍议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有效应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我国近年来做出了富有成效的立法努力,其核心是对洗钱罪上游犯罪之范围,与时俱进地不断予以扩充。虽然我国刑法一再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然而争议之声从未停止。如何解决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如何认定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还未定论。(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5期)
李齐广,黄佩娟[6](2012)在《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为笼统,不能简单将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情形与相应的章节罪名机械对应,应该区分相应章节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对待。另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是极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对其认定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2年07期)
邓岚[7](2012)在《放弃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仅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但是现实生活中,洗钱罪中的"钱"绝对不只来源于这七类犯罪,其他非法所得或收益的存在使得洗钱行为更广泛的存在,但是针对这七类犯罪以外的非法所得或收益却可以不成为洗钱罪的规制对象,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使得洗钱行为越来越猖狂,本文认为放弃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该早日被立法所接受。(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04期)
应悦,陈宝珍[8](2011)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叁)》的出台,对洗钱罪与赃物罪均做了修改,使得洗钱罪与赃物罪原先明朗的界限变得模糊了,洗钱罪和赃物罪之间的关系急需厘清。从洗钱罪与赃物罪对比中重新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有效防范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汤洁[9](2011)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爆发,反洗钱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中国已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公约,并且加入了专门致力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积极地加入国际反洗钱的行列中。笔者从洗钱罪和上游犯罪范围的关系入手,阐明了洗钱犯罪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能成为洗钱罪的行为对象特定犯罪行为。第二部分内容是笔者对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的考察分析,公约中主要关注的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同时也关注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的国内立法,并与我国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大陆的规定作比较,希望可以给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提供一些借鉴。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上游犯罪的立法模式。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有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的几点思考。首先厘清了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立法的依据,主要是从现实需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需要以及公约的强制性要求几个方面来考虑。然后对我国现有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看是否都可以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此基础上,考虑我国现有的规定是否能够满足以上几点要求,是否还有继续扩充的必要。在此列举了现有的几种学者意见,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并予以充分的论证。笔者认为应当将洗钱罪上游犯罪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可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严重犯罪”以更好地为反洗钱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李林[10](2009)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洗钱行为的打击是通过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惩罚方式实现的。这与我国刑法的立法体制相符。我国刑法打击洗钱的立法规定并不违反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也不违背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上游犯罪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早的“洗钱”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频频出现的洗钱活动让洗钱罪成为了世界性的犯罪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高达1至3万亿美元,洗钱过程的隐蔽性、复杂性,洗钱主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规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遏制洗钱犯罪这一毒瘤,世界各国设计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应对国际反洗钱合作。虽然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设置中,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扩大的立法趋势。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与别国相比较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打击预付洗钱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刑事立法的建议,适度扩大上游犯罪范围非常关键。文章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二部分讲述了上游范围范围扩大的必然性,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任何“逆全球化”行为都是不明智的,但是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流也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素,尤其是跨国犯罪组织突破国界的违法活动更加明目张胆,像洗钱犯罪的猖獗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扩大范围的方式方法,本着深化经济改革、描绘国家经济战略蓝图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初衷,提出具体扩容的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和提高国内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为保护“一带一路”区域间合作与亚投行建设中的金融安全,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有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上游犯罪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赵远.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J].法学.2017
[2].闫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3].徐文华.再论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J].文化学刊.2016
[4].宋俊.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D].南京大学.2014
[5].王新霞,马晨.刍议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J].西部法学评论.2012
[6].李齐广,黄佩娟.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认定[J].河北法学.2012
[7].邓岚.放弃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之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2
[8].应悦,陈宝珍.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再研究[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
[9].汤洁.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李林.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问题探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