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许展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许展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主管,民事审判权,当事人权利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许展[1](2011)在《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权力"和"利益衡平"是内含于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两个重要法理学问题,主要从这两个方面为切入点探讨民事主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02期)

叶喆希[2](200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各样的纠纷也就随之层出不穷,诉诸法院的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常见内容外,越来越多的新的纠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主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其的研究,学界投入的精力一直较少,立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规定显得落后于时代,司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运行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背后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这些背景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怎样的客观要求,又带来了怎样的客观支持,主管制度的完善又会对这些背景造成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讨论与其密切相关的司法资源现状、司法权现状和诉讼文化演化状况,以期在此基础上思考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和其生存环境同时进行完善,并从实体和程序设置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主管立法进行了具体的构想。全文除导言部分外共有四个部分,约4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简要分析了此称谓产生的背景,提出了本文在背景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制度完善的思考角度。之后讨论了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权的强大和扩张,增强司法能力,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民事审判权、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权利的司法生成,使宪法中的权利更能具体化,实践中便于操作和保护;并能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及权益的维护,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从而构建和谐社会。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范围也过于狭窄,将一部分有待司法救济的权益排除在外,况且在表述中未将法院一直主管的民事非权益案件囊括在内,造成民事诉讼立法体例的矛盾。由于立法的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法院体现了权力本位的色彩,要么主动扩大主管范围,要么以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本应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对于一些复杂棘手的案件,最高法院常常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在一些案件中,为了避免与行政权的冲突,法院还主动缩小主管范围,将司法权行使权力的领域让渡给行政权。叁、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相关因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运行的,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体现出的问题,只是一个表层的现象,这些现象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该部分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从实践层面考察,民众接近司法救济更加容易,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执行状况的好转,为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提供了客观的支持;再从理论基础的层面考察,司法权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待进一步强大,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正好顺应了这样的趋势,作为司法权扩张的强有力的依托形式,在自身的完善中推动着司法权的扩张和完善;最后从思想观念的层面考察,民众诉讼观念从追求和谐向维护权益的转变、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法律的日益尊重都促使人们更愿意将各种各样的纠纷提交到法院解决,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有着客观的现实需求。这叁个层面的因素都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主观的期待和客观的要求,并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皆已成熟的环境。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思考。在对这些相关因素由浅入深的考察后,思考了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探讨,要树立起正确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并应认识到民事诉讼主管应当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应采用有限度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抛弃诉因寄生理论这种权宜之计,而设置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在这一原则和标准之上,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具体立法进行了构想,即从实体法的角度入手,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例,先对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进行抽象的概括,再用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在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内的事项。之后还从程序设置的角度思考了当事人对主管发生争议时的救济。最后探讨了实践层面的完善,继续从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当今的生存背景入手,考虑对这些因素进行完善,给主管制度的发展以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两者相互推动,相互辉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相信只要我们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现实环境的状况,从完善主管制度本身和完善其生存环境入手,双管齐下,定能使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地发展完善,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李娟[3](2007)在《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审视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大、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通过法庭主张自己权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不断呈现扩张的趋势。①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却与这种发展趋势存在着冲突,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主管问题的研究也不多。因此,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尝试通过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审视,更进一步的认识与思考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问题。本文由五章组成,共两万七千余字。第一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概述。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划定为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并对民事诉讼主管与邻近的概念进行比较。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考察。介绍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分析了两者的异同。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引入“诉的利益”概念,并以此作为纠纷进入诉讼的判断标准之一。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主管制度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上主要存在法律关系标准模糊、保护范围狭窄;主体标准单一的问题。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作为民事诉讼主管依据的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不清晰、不确定,使得审判权行使的肆意性很大,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折射出了民事诉讼中蕴涵的重人治轻法治、权力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基本理念。第四章,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理论依据。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的目的、宪法的效力、民事主体的地位等方面为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寻找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科学的纠纷观,革除权力本位的观念,保护当事人诉权,构筑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诉的利益为标准,将法律可以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主管范围。除需要改良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条文外,也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本文的成文建立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上并借助了理论界有关方面的理论成果。因笔者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使得本文难免有缺漏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张军建[4](2004)在《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不断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而我国学者对此作深入研究的却不多。笔者试为完善这一制度略尽绵力。本文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通过分析国外的相关经验和我国现存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根本策略是将这一制度真正的制度化、程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化的民事诉讼主管包括以下内容:确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原则、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主管争议及其解决。最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还应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宪法诉讼和判例制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4-04-01)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各样的纠纷也就随之层出不穷,诉诸法院的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常见内容外,越来越多的新的纠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主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其的研究,学界投入的精力一直较少,立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规定显得落后于时代,司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运行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背后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这些背景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怎样的客观要求,又带来了怎样的客观支持,主管制度的完善又会对这些背景造成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讨论与其密切相关的司法资源现状、司法权现状和诉讼文化演化状况,以期在此基础上思考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和其生存环境同时进行完善,并从实体和程序设置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主管立法进行了具体的构想。全文除导言部分外共有四个部分,约4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简要分析了此称谓产生的背景,提出了本文在背景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制度完善的思考角度。之后讨论了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权的强大和扩张,增强司法能力,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民事审判权、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权利的司法生成,使宪法中的权利更能具体化,实践中便于操作和保护;并能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及权益的维护,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从而构建和谐社会。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范围也过于狭窄,将一部分有待司法救济的权益排除在外,况且在表述中未将法院一直主管的民事非权益案件囊括在内,造成民事诉讼立法体例的矛盾。由于立法的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法院体现了权力本位的色彩,要么主动扩大主管范围,要么以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本应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对于一些复杂棘手的案件,最高法院常常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在一些案件中,为了避免与行政权的冲突,法院还主动缩小主管范围,将司法权行使权力的领域让渡给行政权。叁、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相关因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运行的,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体现出的问题,只是一个表层的现象,这些现象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该部分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从实践层面考察,民众接近司法救济更加容易,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执行状况的好转,为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提供了客观的支持;再从理论基础的层面考察,司法权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待进一步强大,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正好顺应了这样的趋势,作为司法权扩张的强有力的依托形式,在自身的完善中推动着司法权的扩张和完善;最后从思想观念的层面考察,民众诉讼观念从追求和谐向维护权益的转变、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法律的日益尊重都促使人们更愿意将各种各样的纠纷提交到法院解决,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有着客观的现实需求。这叁个层面的因素都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主观的期待和客观的要求,并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皆已成熟的环境。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思考。在对这些相关因素由浅入深的考察后,思考了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探讨,要树立起正确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并应认识到民事诉讼主管应当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应采用有限度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抛弃诉因寄生理论这种权宜之计,而设置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在这一原则和标准之上,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具体立法进行了构想,即从实体法的角度入手,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例,先对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进行抽象的概括,再用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在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内的事项。之后还从程序设置的角度思考了当事人对主管发生争议时的救济。最后探讨了实践层面的完善,继续从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当今的生存背景入手,考虑对这些因素进行完善,给主管制度的发展以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两者相互推动,相互辉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相信只要我们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现实环境的状况,从完善主管制度本身和完善其生存环境入手,双管齐下,定能使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地发展完善,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许展.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法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

[2].叶喆希.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7

[3].李娟.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审视与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张军建.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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