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释重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四面体
解释重心论文文献综述
安文华[1](2019)在《用向量解释线段、叁角形、四面体的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心是一个抽象的物理模型,物理学上,重心就是重力的作用点.重力是作用于物体的每个位置的,但这样不利于受力分析.为了方便研究一个物体的重力,我们把重力的所有作用效果综合起来,变成作用于某一点上的一个与所有重力的合力等效的一个力,这个力的作用点就是重心.一、线段设线段AB的中点为G,则G是线段AB(本文来源于《中学生数学》期刊2019年03期)
王彪[2](2018)在《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起着重大作用,同时对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公司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依靠公平公正的公司决议。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均对公司决议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并建立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确定了相应的决议形成规则和诉讼救济制度。但是由于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规定不明确,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导致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四)》(下面统一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进行完善性规定,有效的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意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第一条至第六条是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叁个方面:一、确立了不成立之诉。二、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叁、明确了决议无效或决议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全文按照“公司决议产生瑕疵原因-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内容上紧紧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予以重点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根据决议瑕疵程度的不同将公司瑕疵决议区分为叁种类型,试图清晰叁者之间的界限,同时对决议不成立这一类型进行重点阐释;第叁、第四部分内容是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讼救济与诉讼救济,依据一般的公司法理论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并在第四章中对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这一问题单独作为一节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4-01)
陈治国[3](2016)在《洞穴比喻的叁种解释方案及其一般方法论原理——以海德格尔的解释为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柏拉图《国家篇》中"洞穴比喻"这同一经典文本,哲学界的叁种典型解释方案,即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的解读方案,分别提供了不同形态的解释结果。支配着这一解释格局的力量主要在于叁种不同的一般方法论原理,即文本重述与分析的、语境论的和创造性诠释的。这叁种方法论各有特色,而对于经典文本展开真正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哲学解释,在传承和运用某种主导性的方法论时,须更加自觉意识到其他解释方法原理的某种合理性与可适用性。(本文来源于《天津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5期)
王硕[4](2014)在《清偿提存制度研究——以解释论为重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4年03期)
王利明[5](2013)在《“一个解释论的时代已经到来”》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着名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与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对公元900年到公元1700年这800年时间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兴起的原因进行研究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个能够提供适当有效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3-03-18)
周元侠[6](2012)在《从《论语序说》看《论语集注》在解释重心上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朱熹的《论语集注》是中国《论语》注释史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着作,仅从其《论语序说》就能看出朱熹注释《论语》与前人的不同,前人注释《论语》侧重于关注《论语》本文,而朱熹注释《论语》则偏重于对《论语》中"人"的关注。本文就从《论语序说》入手,分析《论语集注》在解释重心上的转变。(本文来源于《朱子学与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2-08-23)
解永照,王彬[7](2010)在《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解释学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向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经历了从方法论解释学、本体论解释学再到方法论与本体论相统一的解释学范式转换。解释学知识谱系的这一发展历程,明确了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解释学这样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对于法律解释研究而言,意味着其应该实现诠释学思维在法律解释研究中的方法论转换,将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纳入本体论的框架下理解。(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0年05期)
石忠军[8](2009)在《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加害人向被害人基于其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为核心的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学者的态度迥然:反对者认为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刑罚的平等性;支持者认为其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刑罚价值观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但是学者对其研究仍停留在中外法条僵硬的比较上,同时,并没有正视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形式渊源——高法解释[2000]33号及其出台的法制背景,而以国外适用案件类型断然推论这一制度的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空间是不严谨的。本文通过理论规范研究与历史分析研究等方法,通过深度透析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出现的司法背景与法制环境,紧紧围绕我国刑事法制现实需要以及交通肇事犯罪特征下国家刑罚权的理性,在被害人保护以及肇事者自我救赎机会的获取上,提出这一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且能够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可行的责任承担模式,并尝试回应批驳其违背刑罚平等正义理念的呼声。本文具体结构如下:首先,提炼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立场。国内学者持否定、肯定及折中叁种观点,争议焦点在赔偿机制是否能运用于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笔者认为应肯定这一制度,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下,以修复责任路径充实了我国刑事责任体系。其次,为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理性依据。它的出现遵循了交通肇事犯罪责任落实的法制背景;其价值取向在于针对特定犯罪,以被害人保护和行为人积极恢复被其危害的社会秩序之维度,弥合刑事立法的初衷与司法实效的落差;它折射着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应该正视交通肇事案件本身的特征;对西方经验的借鉴应该充分了解制度背后的刑法规范与社会内在认同力的调和性,不能盲目比对法条的字面相似性。第叁,尝试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建议。这一制度要满足《解释》的条件;在赔偿过程中司法机关、肇事者、被害人角色应该明确;可以尝试引入赔偿金定期支付模式以及行政责任下的限制驾驶的资格罚,化解贫富者的不同境遇。最后,以事实—价值—逻辑的视野,进一步解答人们对这一制度下平等与正义失位的拷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9-04-01)
江嫣[9](2009)在《文化输出对“中国制造”的反作用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制造”缺乏产品附加值、没有定价权这些话题被谈了数年、也被“躲”了数年,只因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帖牌生意”还有利润。 海关总署1月13日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纺织品出口增速与2007年相比加快1.6 %,而服装产品则放慢16.80%。服装产(本文来源于《中国纺织报》期刊2009-03-10)
谢获宝,刘祎宁,徐燕燕[10](2008)在《会计确认、计量重心转移:理论分析、准则解释及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二者的内涵和特征,探究了会计确认、计量重心转移的历史演变过程,阐释了会计确认、计量重心转移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表现,并分别从会计信息供给者、管制者和使用者的视角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学术版)》期刊2008年05期)
解释重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起着重大作用,同时对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公司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依靠公平公正的公司决议。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均对公司决议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并建立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确定了相应的决议形成规则和诉讼救济制度。但是由于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规定不明确,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导致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四)》(下面统一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进行完善性规定,有效的弥补了《公司法》的不足。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意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第一条至第六条是关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叁个方面:一、确立了不成立之诉。二、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叁、明确了决议无效或决议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全文按照“公司决议产生瑕疵原因-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内容上紧紧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予以重点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根据决议瑕疵程度的不同将公司瑕疵决议区分为叁种类型,试图清晰叁者之间的界限,同时对决议不成立这一类型进行重点阐释;第叁、第四部分内容是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讼救济与诉讼救济,依据一般的公司法理论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并在第四章中对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这一问题单独作为一节进行阐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释重心论文参考文献
[1].安文华.用向量解释线段、叁角形、四面体的重心[J].中学生数学.2019
[2].王彪.公司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适用[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
[3].陈治国.洞穴比喻的叁种解释方案及其一般方法论原理——以海德格尔的解释为重心[J].天津社会科学.2016
[4].王硕.清偿提存制度研究——以解释论为重心的考察[J].福建法学.2014
[5].王利明.“一个解释论的时代已经到来”[N].北京日报.2013
[6].周元侠.从《论语序说》看《论语集注》在解释重心上的转变[C].朱子学与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
[7].解永照,王彬.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J].齐鲁学刊.2010
[8].石忠军.交通肇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09
[9].江嫣.文化输出对“中国制造”的反作用力[N].中国纺织报.2009
[10].谢获宝,刘祎宁,徐燕燕.会计确认、计量重心转移:理论分析、准则解释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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