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权论文-程诚

地下空间权论文-程诚

导读:本文包含了地下空间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下空间权,用益物权,立法建议

地下空间权论文文献综述

程诚[1](2019)在《浅谈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为了缓解土地资源紧缺,人们对土地的利用已经由地表趋向于地上地下的深层空间,相关空间权的法律也应运而生。但是我国在空间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基于此,文章主要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地下空间权进行简单介绍,指出我国目前地下空间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在立足于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一些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空间权立法,并对我国的地下空间权立法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奉海玲[2](2019)在《我国地下空间权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使得对土地的利用范围从地表扩大到全方位模式。因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国情,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存有叁点争议:一是地下空间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地下空间权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叁是其与我国的"一物一权"主义是否存在冲突。文章分析了叁点争议,认为,完善地下空间权的规定,在地下空间权的取得方式上,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取得方式;在取得范围方面,结合国际隧协总结的世界各国的地下空间范围进行界定;在登记模式中,实行托伦斯登记主义,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赵贺鹏[3](2018)在《我国地下空间权构成要素及立法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始,我国城市发展进入膨胀时期,人口、商业、公共交通的需求使城市开发呈现出了立体模式,地下空间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生产、生活及公共使用当中。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享有,但城市地下空间权的使用主体在现实中往往并不是国家,如地下商场、小区地下车库、城市墓地等空间多为私主体所使用。这就导致了地下空间之“一物”上存在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局面,相应便产生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对地下空间权的规定是模糊的,仅《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可以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层设立,将地下空间权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政府令具体确认了这种认定,但并没有直接将地下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规定。而根据各国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分别在其民法典中以“地上权”、“区分地上权”、“建筑权”的方式确立了独立的空间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单行法及判例承认了空间权可以独立成为一种财产权。很明显,我国立法在此方面既无法应对国情的需求,也落后于法治成熟的国家。本文通过观察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关系的现状,总结出目前主要集中的争议焦点,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展开本文谈论的焦点,即“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揭示出当前我国地下空间权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说明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实务需求,通过现实环境、裁判需要和必要性及可能性叁个方面解释了地下空间权存在的意义。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当前地下空间权的法律渊源,归纳了一般性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对地下空间权的规定,旨在揭示我国法律在地下空间权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辨析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对空间权的规定,比较几种相关定性,解释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的优越性。第五部分探究我国地下空间权的一些构成要素问题,通过分析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相对应的主要法律问题,点明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必要性。第六部分既是对前文的总结,也是对全文问题的应对,即通过分析是否应独立构建并如何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来表达笔者对该问题的思考与期待。(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3-27)

尹清怡[4](2017)在《对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下空间的有效应用也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针对地下空间的开发权属以及应用效益等问题存在诸多的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思考进行深入探究,分析我国针对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以促进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本文来源于《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期刊2017年35期)

孙禹为[5](2017)在《城市地下空间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的迅猛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我国城市多方面立体全方位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面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蓬勃发展产生的新事物和新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制度,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法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迫切的需要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定义,产权的明确,出让流转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的规划管理是完善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必由之路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我国理论,外国理论和实际出发,探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建设过程中的难点。首先从基本理论着手,分析了学界的不同观点,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构成进行剖析。之后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取得和流转的程序表达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在权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权利的流转也是一种现实问题,所以接着对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以被我们所借鉴吸收的有一部分,用于解决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后针对城市城市地下空间权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城市的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建设,每一项都是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城市的发展需要对城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城市地下空间顺利快速的开发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通过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配套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制度,健全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来解决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病。(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7-05-22)

邹林[6](2017)在《城市地下空间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应当肯定地下空间权的独立性,将地下空间权构建为中国化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国家与当地政府应当鼓励当地资本进入地下空间的开发领域,给予地下空间开发活动以政策法律支持。地下空间的登记对象应根据建设规划和出让合同确定,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平面面积、空间位置、起止深度等要素。解决地下空间权冲突问题,首先应以公益优先、有限无害利用为基本原则,再结合地下空间相邻关系以及地下空间并存权利关系等不同权利类型,有针对性地化解。对于相邻地下空间并存关系的处理,除了类推适用平面相邻关系的规则之外,还应当设定地下空间权性质的不动产支撑利益规则。(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0)

韩宇娜[7](2017)在《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下空间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被人类的利用和开发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形态,直到近现代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学科与现代土地建设发生紧密的联系。工业革命促使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地下空间领域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并大规模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引起了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发达国家(地区)关于地下空间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政策已经相当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巨大,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却滞后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地下空间权立法体例,完善地下空间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地下空间发展进程需求所决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推进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措施。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地下空间权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和框架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地下空间权的性质认定。第叁部分为域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与启示,通过对英、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经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地下空间权立法体系不健全和具体制度不完善层面梳理阐述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的建议。首先,明确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指导原则;其次,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独立地位;最后,从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制度构建、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提出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前文阐述的关键问题,得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结论,进一步概括指出笔者对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7-01-06)

李春彬[8](2016)在《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从原来仅对地表空间的利用,延伸到了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地下空间权应运而生。但由于相关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分析世界各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而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5期)

章翰韵[9](2016)在《论地下空间权及其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城市化进程的急剧加快带来了土地使用的日益紧缺,如何在有限的土地内创造最大化的经济价值,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而对地下空间的合理使用是解决这个命题的理想选择。文章从地下空间权的基础概念出发,分析了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对比了国外相关立法的差异,最后提出了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9期)

梁多纳[10](2016)在《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趋势愈演愈烈,人口不断增长引起的土地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是解决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来已久,但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地下空间建设实践中出现很多规划管理不到位、权属争议不明确等问题。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利用,但如此简单的规定并不能适应翻繁复杂的现实实践中的需要。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缺失,借鉴发达国家在地下空间立法实践上的具体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传统,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提供建议。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研究背景、意义,法律学界对地下空间权研究成果的综述、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现状分析与不足,通过对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的沿革以及对我国现行中央层面及地方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说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是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空间权制度建设的历史及现行规定的特点进行比较,论述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借鉴价值。第四部分是结合前叁部分的分析论述,对于我国的地下空间权制度,提出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完善有关地下空间权设立、取得及流转的规定,完善地下空间权登记制度及其他配套法规等叁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22)

地下空间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使得对土地的利用范围从地表扩大到全方位模式。因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国情,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存有叁点争议:一是地下空间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地下空间权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叁是其与我国的"一物一权"主义是否存在冲突。文章分析了叁点争议,认为,完善地下空间权的规定,在地下空间权的取得方式上,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取得方式;在取得范围方面,结合国际隧协总结的世界各国的地下空间范围进行界定;在登记模式中,实行托伦斯登记主义,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下空间权论文参考文献

[1].程诚.浅谈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9

[2].奉海玲.我国地下空间权的制度构建[J].绥化学院学报.2019

[3].赵贺鹏.我国地下空间权构成要素及立法路径研究[D].南京大学.2018

[4].尹清怡.对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的思考[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

[5].孙禹为.城市地下空间权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6].邹林.城市地下空间权研究[D].烟台大学.2017

[7].韩宇娜.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7

[8].李春彬.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6

[9].章翰韵.论地下空间权及其立法构想[J].法制与经济.2016

[10].梁多纳.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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