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李庆增

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李庆增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审事由审查,听证会制度,再审阶段论,申诉审查庭

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李庆增[1](2018)在《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指通过对再审事由专业化和实质化的审查,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准予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正是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存在,既保证了再审程序启动的严谨性,又保障了原有判决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案件数量的递增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高效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因此,提出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为了推进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化。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首先应当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本身进行充分的认识,研究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本质及其制度目的。然后,通过学习域外的法律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规定,了解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基本构造,汲取其在制度构造的优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制度。为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阐述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相关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对其性质、特征作出总结,并将其与再审立案(即再审形式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等其他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特性。在文章的第二章作者力求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并分析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为后续建立制度提供经验。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的叁种审查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将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予以区分,为其后的制度创建提供依据。最后以言辞原则、再审诉讼标的论、再审阶段论等民诉法理论为依据,结合第叁章所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该构想就是在将再审程序划分为叁大阶段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以合议庭为主体,以听证审查为形式,以申诉审查庭为组织,实现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综上所述,文章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制下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并以理论为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以“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认识、构建、再认识、再构建的过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也是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丰富,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念去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大家对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重视,为我国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构建尽一点微薄之力,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陶伟伟[2](2014)在《程序性再审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十一项均是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当一部分也是程序性再审事由,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保障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程序中如何把握各种程序的要素、地位和价值,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相应的程序规范功能,本论文将在第一章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与民事再审事由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分类,本论文的第二章用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第叁章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对司法实践中程序性再审案例的适用进行理解与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有所作用。(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4-04-20)

鲍家志[3](2011)在《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兼评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正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体正义"优先论"或程序正义"优先论"以及两者"并重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应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略。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在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保障再审诉权的张力之间求得平衡,再审事由的确定应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1年20期)

武文举[4](2011)在《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程序性再审事由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大量增加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它的规定对于解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申诉难"问题意义十分重大。修正案中关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设定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优先兼顾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但修正案中设定的个别程序性再审事由尚存在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江伟,崔蕴涛[5](2011)在《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叁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1年01期)

郑金玉[6](2010)在《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0年08期)

董群[7](2009)在《关于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再审事由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众所周知,这次再审程序的修改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多年关注的焦点。不难看出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的过程中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有一些不足,本文仅就该制度的再审事由作出初步的探讨,进而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5期)

杨雅妮,杨芳[8](2009)在《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的程序保障——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受原苏联和日本再审程序立法模式影响,我国原有的再审制度中没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立法上的缺失,不仅导致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神秘和灰色,而且造成实践中的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直接威胁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审查阶段作了程序化的改造,但立法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由于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最终能否被再审的关键环节,因此,构建一个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的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1期)

刘晴辉,王静[9](2008)在《论特殊救济程序的边界——兼论《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赵信会[10](2008)在《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8年04期)

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十一项均是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当一部分也是程序性再审事由,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保障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程序中如何把握各种程序的要素、地位和价值,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相应的程序规范功能,本论文将在第一章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与民事再审事由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分类,本论文的第二章用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第叁章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对司法实践中程序性再审案例的适用进行理解与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有所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李庆增.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陶伟伟.程序性再审事由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鲍家志.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兼评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正案[J].人民论坛.2011

[4].武文举.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程序性再审事由评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江伟,崔蕴涛.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J].江淮论坛.2011

[6].郑金玉.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J].河北法学.2010

[7].董群.关于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再审事由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

[8].杨雅妮,杨芳.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的程序保障——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分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刘晴辉,王静.论特殊救济程序的边界——兼论《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之修改[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10].赵信会.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J].政法论丛.2008

标签:;  ;  ;  ;  

程序性再审事由论文-李庆增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