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化论文-郭壬癸

权利化论文-郭壬癸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平竞争权,正当性,平等权,权利化

权利化论文文献综述

郭壬癸[1](2019)在《论竞争者竞争利益权利化的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问题引出:竞争权的存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二、竞争者竞争利益权利化的正当性证成:实然性与应然性视域下的检视叁、竞争权益权利化后的权利结构建构因应四、结语一、问题引出:竞争权的存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作为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竞争机制,其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竞争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公平和自由竞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构建起来的,任何法律主体在行为时,都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竞争法是调整竞争者在(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方乐坤[2](2018)在《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害安宁利益的事实类型有信息媒介侵扰、不可量物侵入、观念妨害、"凶宅"侵害、惊吓损害等。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须摒弃既有的法定人格权比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中将安宁权增设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以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人格利益保护不力、权利依据不明等适法困境,回应审判实务对安宁权概念的确认,满足信息时代民众加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安宁权应被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免受不当侵扰以及免于纯粹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法益、相邻权均有不同。(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陈俊华[3](2018)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据权利化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能够保障和推动数据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和应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却为此留下了空间。在大数据中,"衍生数据"拥有创造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并具备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相吻合。但是,"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之中,故需通过法制化方式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而在认定数据权利化主体时,则应倾向于对衍生数据控制主体利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图书与情报》期刊2018年04期)

胡利明[4](2018)在《民族身份权:民族身份权利化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身份权是民族身份权利化为民事权利和民族权利的成果,在民事法学和民族法学领域分别法律化为民事权利和民族权利(法律权利),在多民族国家社会成为国家治理或者管理的新型事项。据此,民族身份权利化发展为民族身份权,需要自然法和道德提供原理根据,既划定特定的权利范围,又提供权利身份根据,还增量若干权利属性内涵丰富理论体系,更需要权利系统内涵确立基本地位,成为有独立宏观定位的法律权利,合力构建民族身份权学理体系。(本文来源于《民族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张阳[5](2016)在《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交易渐趋普遍,对数据赋权的主张多有显现。然而,数据客体特定性、独立性的缺失及主体分散化、多元化的杂糅使得数据财产权难以证成。再加上高昂的数据权利界定成本和数据权利化后面临的诸多窘况更加剧了数据权成行的难度。现实复杂的数据纠纷亟需法律的因应调适,既有数据利益亟待制度的稳定保障。在数据无法权利化的情形下,从事前"权利范式"规制转向事后"关系范式"调整,逐步构建起以契约式规制为核心、辅以代码技术调整和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数据纠纷化解路径,未尝不是一种可行选择。(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6年06期)

刘明江[6](2016)在《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国家或区域通过整合多种科技要素,发挥整体效应,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加强创新产品开发、提升科技竞争实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的必然选择。就某一项具体的产学研合作活动而言,不一定要(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6年20期)

李传轩[7](2016)在《困境与突围:土地空间资源权利化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现实背景下,地表之外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也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法律上产生了土地空间权利如何设置的问题,引发了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权利立法模式的冲击与变革。我国需要检视当前土地空间权利观念、理论和立法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理论困境与制度束缚进行突围和创新,寻求解决土地空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问题的长远路径和现实方案。(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赵溪[8](2016)在《个人信息权利化及私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与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已逐步成为一种新型社会资源,其日益凸显的商业价值也引发了各种对个人信息不合理利用的现象,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崛起更是增加了个人信息被肆意收集与滥用的渠道,而信息主体要获得合理补偿存着在诸多困难,如目前私法领域对个人信息权的专门保护立法处于空白,而以相关权利对其进行保护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学界对个人信息财产化依然存在质疑与反对的声音等等,人们的个人信息有如涸辙之鲋。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以及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其既具有人格利益属性又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往往会给信息主体带来精神及财产双重损害。而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存在着个人信息尚未权利化、对个人信息权包含多重法益的理论认识不足、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后难以得到侵权法的充分救济等问题。应尽快确定个人信息权在民事立法中的独立地位,突破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的局限并充分认识个人信息权的多重法益,为其建构完备的私法保护路径。(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6-03-01)

杨朝霞[9](2016)在《环境司法主流化的两大法宝: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资源权利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中,司法"怯场"和缺位的问题特别突出,亟待破解。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特别是环境法庭的建设,可以为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提供专门的司法"平台",有利于提升环境司法裁判的专业性、效能性和统一性,但另一方面,却无法解决无入起诉、无案可审、"等米下锅"的问题。对此,通过环境资源权利化,确认环境权,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以环境权和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权利基础,授予公民、环保组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强劲的原告和强大的战线,从而化解环境司法专门化"等米下锅"的尴尬。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资源权利化是环境司法的两大法宝,但只有二者双管齐下、齐头并进,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环境司法走出困境,真正实现环境司法的主流化。当前,环境权法律化的工作特别滞后,应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张卿[10](2015)在《为“感知”的权利化播下种子——读《沙乡的沉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其优美的自然写作和独到的哲学思考,着名生态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所着的《沙乡的沉思》被誉为"美国环保主义圣经"。该书不但记录了作者观察生态的追忆和反思,而且阐释了"土地伦理"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认识。对于我国环境法而言,《沙乡的沉思》还开启了一个新的思考维度——为减少掠夺资源带来的损害,应将"感知自然"权利化,以提倡和保障"感知"。申言之,"土地伦理"论证了感知作为一项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系统环境教育和科学生态管理则构成了对"感知权"行使的真正保障,此二者均需法律通过具体的"权利一义务"关系形式予以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5年01期)

权利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害安宁利益的事实类型有信息媒介侵扰、不可量物侵入、观念妨害、"凶宅"侵害、惊吓损害等。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须摒弃既有的法定人格权比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中将安宁权增设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以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人格利益保护不力、权利依据不明等适法困境,回应审判实务对安宁权概念的确认,满足信息时代民众加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安宁权应被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免受不当侵扰以及免于纯粹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法益、相邻权均有不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化论文参考文献

[1].郭壬癸.论竞争者竞争利益权利化的证成[J].经济法论坛.2019

[2].方乐坤.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J].法学评论.2018

[3].陈俊华.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8

[4].胡利明.民族身份权:民族身份权利化定位[J].民族论坛.2018

[5].张阳.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6

[6].刘明江.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2016

[7].李传轩.困境与突围:土地空间资源权利化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

[8].赵溪.个人信息权利化及私法保护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6

[9].杨朝霞.环境司法主流化的两大法宝: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资源权利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张卿.为“感知”的权利化播下种子——读《沙乡的沉思》[J].法大研究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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