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论文-罗开卷

职务犯罪主体论文-罗开卷

导读:本文包含了职务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

职务犯罪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罗开卷[1](2019)在《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且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国有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对从事公务的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对从事劳务期间擅自或接受违规授权从事相关公务的既不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单位从事劳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除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均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7期)

梁知博[2](2019)在《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9年03期)

李运才[3](2019)在《论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法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与刑法"法法衔接"是确保法治反腐顺利推进的前提之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法衔接"的问题逐步凸显。最典型的问题是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在立法理念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既应注重监察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致性,也要强调二者的差异性。并非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刑法中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论。(本文来源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乔亚光[4](2019)在《浅析职务犯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反对贪污腐败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简要介绍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然后分析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征。通过对国内外职务犯罪主体划分的对比,引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界定的研究与争议,并在最后提出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建议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娄瀚文[5](2018)在《职务犯罪主体新论——以监察法的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征。传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缺点变得更加突出。而借鉴《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的表述,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是合理的、必要的、可行的。采用"公职人员"的表述,能很好克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明的缺陷,并且填补处罚漏洞,更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31期)

魏巍[6](2018)在《监察体制改革完成职务犯罪主体名称应变更》一文中研究指出献策者省人大代表王妙婵背景提示2017年,我省监察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相应纪委、监委宣传部门,成立了预防处室,而现行《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于2008年7月31日,是以职务犯罪预(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8-01-31)

郭海青[7](2017)在《检察视角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是否包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但是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5年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都明确指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国有企业,学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也一直争议不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传统的国有企业转变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这类企业也被排除在国有企业范围之外,更加引发司法实务界的不同意见。2010年随着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第一次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提出“国家出资企业”概念,并定义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意见》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纳入“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之内;提出了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但是《意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和缺憾,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委派从事公务”如何正确认定,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到底是指哪些,这些法律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对国有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的联系和区别进行阐述,特别对将国有资本间接投资的企业人员纳入到国家出资企业范围提出了界定标准;结合办案经验,提出“委派”从事公务在取证上存在的困难,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委派”的认定标准;对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即“党委”进行论证。最后笔者从便于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建议将国家出资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管辖权统一由检察机关管辖,提出单独设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罪名,从立法上解决检察机关在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设想通过这些建议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腐败行为的职能,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5)

赵灿[8](2016)在《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实质要件探析——以李某职务侵占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罪作为发案率较高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极大损害了公私财产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属于刑民交叉领域,对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该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上。本文从一则案例分析展开,进而对职务侵占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最后结合案例总结出判处职务侵占罪的主题路径,以期本文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5期)

赵慧敏[9](2016)在《国企改革中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行为认定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常态、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启动农垦改革,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农垦企业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然而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特别是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日趋凸显。对于在改制进程中人员身份未经明确确认,而又在实际工作中既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又管理公司资产,且两种性质的资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怎样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挪用公款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故此笔者欲通过对此案的探析,以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再遇到此类问题能够为之提供有关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借鉴,有所裨益。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农垦改革是在中国特定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特定经济存在,虽然我国对国有企业、农垦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在立法、司法中有一定涵盖,但是在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国有工作人员及其引发的职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中对上述改革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研究也鲜有涉及,司法实践中也由于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对于此类案件认识也不一致。尽管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提及,这样的规定较之旧的刑法有了进一步的前进,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对如何认定和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产生了各种歧义,如果仅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人员身份予以推定,违背了立法初衷,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农垦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过程中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引发的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和行为的身份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具体案例中主体身份、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辨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以及在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农垦改革等相关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以求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行为等相关内容的界定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9-01)

欧阳超[10](2016)在《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利用国有公司职务身份实施的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成为执法、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国有公司在我国经济组织中占较大比重,且往往都是非常庞大的经济实体,其下股权结构以及组织形式错综复杂,导致国有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身份性质较为复杂,而在刑法中,区分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身份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在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认定或者存有争论的问题,为了应对在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有关主体的认定便显得至关重要。本文试图厘清职务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趋势,解决相关主体认定困境,通过对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形势以及典型案例的研究来分析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认定所面临的问题。我国学者现有研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表明,为了有效地打击职务型经济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职务型经济犯罪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明确。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监管层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来加以解决,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对职务型经济犯罪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对职务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形势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探索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困境,同时介绍当前我国针对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相关法律制度;第叁,以当前司法实践为例,分析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所遇到的各种难题和困境;第四,从国家法律、公司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我国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认定的建议和措施。(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职务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务犯罪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罗开卷.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辨析[J].法律适用.2019

[2].梁知博.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J].理论导刊.2019

[3].李运才.论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法衔接”[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乔亚光.浅析职务犯罪主体[J].法制与社会.2019

[5].娄瀚文.职务犯罪主体新论——以监察法的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J].现代商贸工业.2018

[6].魏巍.监察体制改革完成职务犯罪主体名称应变更[N].山西法制报.2018

[7].郭海青.检察视角下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8].赵灿.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实质要件探析——以李某职务侵占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

[9].赵慧敏.国企改革中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行为认定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16

[10].欧阳超.职务型经济犯罪主体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6

标签:;  ;  ;  ;  

职务犯罪主体论文-罗开卷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