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帮工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关系
帮工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雇佣还是帮工,法律关系要理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莫某因为要建新房,找来邻村的钱某等4人做"小工",约定工作期间由莫某提供吃住。后莫某提供钱某等人居住的房屋出现漏雨的情况,钱某决定自己动手修理。过程中钱某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钱某要求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认为钱某擅自决定,修房子与自己无关。钱某将莫某诉讼到法院,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本文来源于《农家致富》期刊2019年12期)
王竹,刘忠炫[2](2019)在《“帮工关系”的内涵改造与体系位移——兼论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帮工关系存在体系位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帮工关系包含无偿个人劳务关系和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两种类型,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进行内涵改造,将无偿个人劳务关系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合并为个人劳务关系,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与有偿个人帮工关系合并为个人帮工关系。有偿个人帮工关系不适用人身保护公平责任。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帮工人创造的利益本来拟赠予被帮工人,由于被帮工人的拒绝未能达成赠予协议。帮工人用自己创造的利益来填补自己的损害,具有最佳的合理性。适当补偿责任数额存在受益范围限制,因金额一般较小,实用价值欠佳。在第叁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可以补充适用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不应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作为优先顺位的救济手段,应当建立多顺位补偿机制。(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叶旭耀,林倩[3](2018)在《一方:我支付了运费是雇佣关系 一方:只给一包香烟是帮工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猪肉也能产生纠纷?近日,青田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于某和朱某是同村表兄弟,于某家养了20几头猪,平时从事卖猪肉生意。因为杀猪需要帮忙,于某经常叫朱某过去帮忙杀猪、卖肉。2016年11月的一天,朱某驾驶叁轮载货摩托车,载着于某(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8-04-23)
杨帆[4](2017)在《浅议义务帮工关系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帮工关系在人情社会中普遍存在,如何规定帮工活动的各种致害后果情形,区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成为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帮工人致同乘被帮工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总结探讨法官价值取舍所考量的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3期)
全欣[5](2017)在《帮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一直是我国社会长期发展以来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助人为乐这一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便是中国“人情社会”的重要体现。这种现象在乡村地区尤为显着,在秋收时协助其他村民干农活,在盖新房时帮助搬砖搬瓦,在红白喜事期间帮忙处理杂事。这些基于善良风俗无偿提供劳务的活动被统一称为“帮工”。由于帮工关系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产生,因此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人身损害问题,这就涉及到帮工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提供帮工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了,因此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于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工”这一现象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只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叁条与第十四条中,然而由于其在内容上有些粗略、不够细致,因此在实践中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例时,并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与指导。本文以现有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在对帮工关系的概念界定、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将帮工关系与其他几类易与之混淆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特征上的类似之处与差别之处进行对比,从而对其作为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在得出以上结论的基础上,深入的对帮工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最后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在此部分中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现状以及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帮工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第叁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将帮工关系与其他几类法律关系的比较中研究帮工关系的法律性质;第四部分为帮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此部分为文章最重要的论述内容,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实践中对于被帮工人的确定、帮工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于损害赔偿的承担形式的研究。第五部分为结论,即应当在相关立法中对帮工关系加以明确并细化。(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5-01)
沈金锋[6](2015)在《分析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损害赔偿特有的多样责任就涵盖了帮工关系对应着的责任。解析帮工关系特有的法规属性,就要明晰概念、帮工关系特性、常规判断指标。借助比较解析,对比了近似范畴的雇佣关系、志愿及委托关系、无因管理及赠与类的关系,探析它们潜在的彼此关联。在这种基础上,界定法律属性。探析立法现状,辨识了帮工责任细分出来的多样形态,界定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0期)
杨阳[7](2014)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及帮工活动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义务帮工作为我国特有的用人者责任之一,独立于雇佣关系和独立契约人明确义务帮工与其他类似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妥善处理义务帮工中各种损害形态之下当事人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法律对于义务帮工责任之规定仅限于法释【2003】20号第13条和14条,司法解释虽然为审判实践提供一定的解决依据和价值导向,然从实践中案例之具体情况和社会经验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仍有很多不妥之处,有待商榷。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类比义务帮工关系和雇佣关系、无因管理、附义务之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类似民事关系。通过区分各种民事关系不同的特点和责任分担方式,阐释义务帮工在我国用人者责任中的独立地位,弄清义务帮工之独有特性。并对同样可能出于亲属关系但不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家务行为相较区分,以期能够在实务案件中迅速准确的定位,作出判断。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大量实践案例的总结对比,并通过对法释【2003】20号13,14条规定义务帮工中不同帮工责任的解读,探求其在规定帮工责任的范畴和未加涉及和有待商榷的部分。并通过法条之表述分析立法者意欲表达的价值判断和内在法律秩序,探讨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问题。同时归纳总结审判实践中,义务帮工关系下不同侵权人和侵权人不同的过错形态来探讨义务帮工关系中各方当时人之责任构成。即区分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致第叁人损害,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帮工自身损害,和他人致帮工人损害。此外,根据帮工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同划分。此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探讨实务中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标准;在无法律规定时,探讨实践中在不同构成要件下的法官的判案理由,试图总结法官在判决时对法律内在价值取舍以及是否有统一之共识。第叁部分最后主要是对义务帮工中无偿帮工人责任的探讨总结。帮工人一方面无私奉献的值得提倡,另一方面在帮工中又难以避免会发生损害。借助第叁部分不同情形下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探求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害时,审判实践中对无偿帮工人责任认定大小和赔偿范围。得出义务帮工人的因为其帮工行为的无偿而侵权责任确实大大减轻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涉及被帮工人在帮工关系中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时的责任认定,义务帮工人并非因帮工活动而受损害叁部分。为实践中的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和认定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20)
王秀珍[8](2014)在《论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社会的特殊性,帮工现象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在遇到修缮房屋、婚丧嫁娶等大事时,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往往都会来帮工,这不仅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也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值得提倡。但是随着帮工现象的大量存在,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人身伤害问题,这就涉及到帮工责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叁条和第十四条对帮工责任作了规定,所以其即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帮工责任纠纷的审判依据,但是该规定并不细化,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案件的复杂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缺乏一定的指导性。本文的目的是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帮工关系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判断标准;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帮工关系与志愿关系、雇佣关系、无因管理、无偿委托关系及附义务赠与关系的比较,分析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界定了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同时通过对我国帮工责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帮工责任的责任形态和类型,根据分析提出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帮工的立法现状与实务疑惑。这一部分从帮工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判断标准对帮工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时对我国帮工的立法现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叁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帮工责任的实务疑惑。第二部分为帮工关系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比较及其法律属性。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帮工关系与志愿关系、雇佣关系、无因管理、无偿委托关系及附义务赠与关系的比较,对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初步探讨。第叁部分为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形态和类型。帮工责任分为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和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赔偿责任两大类,具体每类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以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根据分析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姜一帆[9](2014)在《帮工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帮工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目前,这一概念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同的用法,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中对帮工关系的认定也不一而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对帮工关系认定的差异即是典型代表。根据立法者规定帮工关系的用意可知,在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替代责任,其归责基础在于控制义务理论和报偿原理。由此反推帮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得出结论:认定帮工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控制以及帮工人对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对于帮工关系的性质,学界目前有叁种观点,应当认为,帮工关系是一种无偿的劳务赠与合同,其具有无偿性、合意性、身份性、临时性等特点;帮工关系的成立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且帮工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明确帮工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将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无因管理、好意施惠、无偿的独立契约、无组织的志愿服务进行系统地比较,反过来能够进一步加深对帮工关系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了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符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时,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存在选任、管理和监督上的过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替代责任。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采用过失相抵原则,由被帮工人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第14条规定了在帮工过程中,在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时,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当符合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构成要件时,一般情况下,其属于帮工事故责任,可以参照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责任分配办法,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被帮工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所以被帮工人因为无过错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有鉴于帮工人系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导致损害,所以规定被帮工人可以受益范围为限,对帮工人做适当补偿。当帮工人因第叁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时,采用自己责任原则,即责任由第叁人承担;若无法确定第叁人的身份,或第叁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此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在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被帮工人承担替代不以其收益范围为限;其二是如果第叁人侵权行为导致帮工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应当享有对第叁人的追偿权,但是在帮工关系内部,被帮工人不享有对帮工人的追偿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3-10)
张晓敏[10](2013)在《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帮工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普遍存在。人们通过相互帮工,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倡导了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帮工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帮工关系存在体系位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帮工关系包含无偿个人劳务关系和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两种类型,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进行内涵改造,将无偿个人劳务关系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合并为个人劳务关系,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与有偿个人帮工关系合并为个人帮工关系。有偿个人帮工关系不适用人身保护公平责任。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帮工人创造的利益本来拟赠予被帮工人,由于被帮工人的拒绝未能达成赠予协议。帮工人用自己创造的利益来填补自己的损害,具有最佳的合理性。适当补偿责任数额存在受益范围限制,因金额一般较小,实用价值欠佳。在第叁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可以补充适用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不应将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作为优先顺位的救济手段,应当建立多顺位补偿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帮工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雇佣还是帮工,法律关系要理清[J].农家致富.2019
[2].王竹,刘忠炫.“帮工关系”的内涵改造与体系位移——兼论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构建[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叶旭耀,林倩.一方:我支付了运费是雇佣关系一方:只给一包香烟是帮工关系[N].浙江法制报.2018
[4].杨帆.浅议义务帮工关系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7
[5].全欣.帮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6].沈金锋.分析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
[7].杨阳.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及帮工活动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王秀珍.论帮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9].姜一帆.帮工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10].张晓敏.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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