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确认论文-沈孝东,葛利军

协议确认论文-沈孝东,葛利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协议确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PACE,国密算法

协议确认论文文献综述

沈孝东,葛利军[1](2019)在《一种基于国密算法的口令认证连接确认协议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令认证连接确认(PACE)协议解决了基本访问控制(BAC)密钥熵偏低的问题,但PACE协议的加解密密钥仍然是由随机性非常有限的打印字符生成。随着对SHA-1算法的碰撞研究,SHA-1算法的安全性受到威胁,用于提高会话密钥熵的随机数变得不再安全。本文提出基于国产密码算法的改进PACE协议,有效解决了PACE协议的安全问题,在算法层面保证协议的安全。(本文来源于《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期刊2019年05期)

张帆[2](2019)在《浅析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总结了现有的与确认调节协议效力相关的各类法律规定。由于法条规定和实践衔接仍有差距,在具体运用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陶歆楠[3](2019)在《对赌协议的初始确认和计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赌协议逐渐受到法律界的重视和认可,但从其会计规范上来说,现行准则尚不能对其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在实务处理中,理论和实务界也尚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因而对其会计处理的探讨就具有了理论和应用价值。对其会计处理中,初始确认和计量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方法能为后续会计核算打下良好的基础。鉴于对赌协议相关的主要准则之一——22号金融工具准则于2017年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并于2018年度实施。本文选取了上交所网站“公司监管”项目下2018年度新增业绩承诺事项的所有46家上市公司,统计并分析其2018年年报中与对赌协议相关的初始确认、计量及披露情况,以一窥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来我国对赌协议确认和计量的现状。另外,本文还选取上市公司近年来公开披露信息,以分析其为不触发对赌条款而使用的常见手段。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不及时、不充分披露对赌协议相关信息的情况,并且普遍不按照准则规定对对赌协议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基于实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本文试图从准则执行层面出发,探寻准则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模糊点,发现了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投资主合同是否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不明;融资主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判断不明;对赌协议是否认定为期权不明;对赌协议是否分类为衍生金融工具不明;对赌协议是否与主合同拆分不明;对赌协议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不明;投资方自身业绩补偿承诺的认定不明;对赌协议是否计入主合同初始成本不明;对赌协议的公允价值或最佳估计数难以确定。进而,本文针对与对赌协议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公允价值准则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以及会计准则讲解,提出了如下建议:1、明确主体身份定义,补充业务维度判定标准;2、理顺或有对价概念,细化金融变量定义;3、对投资方自身业绩补偿的特殊情况做专项指引;4、择机分拆复合金融工具;5、细化公允价值计量规定,提供具体计量模型选择;6、披露会计政策选择结果,并充分披露计量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期刊2019-06-10)

王辰[4](2019)在《行政协议确认无效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加入到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协议兼具公私的双重特点,既包含行政法的内容也包括合同法的内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正因为其有以上的双重特点,又缺乏系统专门的规定来指导司法实践,而且行政协议往往所涉及的利益较大,而行政协议案件的重中之重就是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所以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问题就值得我们研究。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四年的有关行政协议判决文书进行梳理,选择其中20个典型行政协议无效的案例作为研究样本来对行政协议无效法律适用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为案例分析,对这20个案例从无效事由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一些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一些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争议,同时笔者也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该部分包括:比较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协议无效的区别、行政协议时效问题、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赔偿制度的选择问题等;第叁部分针对上文所找出的问题提出理论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可行建议。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为行政协议无效司法实践做一些有效建议,进而对完善我国行政协议相关司法审查制度做一些有意义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屈慧姣[5](2019)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法院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性的一种手段。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问题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以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为研究方法,分析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上,通过分析学者们的观点,探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层面的定位和程序设置。学界主要的理论争议有如下四点:其一,对诉与非讼的程序适用争议进行了分析,认为传统的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程序法理不能简单适用于司法确认程序,而应根据它的特殊性,采用交错适用论来解释,但由于在程序设置上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征,根据实定说,适用非讼程序。其二,对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具有既判力进行了分析,认为既判力的有无亦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既判力的内涵,宜认为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部分既判力。其叁,对法院审查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认为法院审查的方式为实体审查。其四,对程序启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在共同申请文义范围内的合意表示都可以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另外,通过实证研究,抽样随机调研900个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归纳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造成错误裁定的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员和审查法官的失误。认为可以通过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精细化法院审查程序来提高司法确认裁定书的规范性,同时认为应当有条件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裁定书,利用司法的公开性督促问题的解决。第一部分是案例和问题的提出,通过典型的案例引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存在的一部分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论梳理,包括诉讼与非讼程序的争议、既判力的争议、审查方式的争议、启动方式的争议。第叁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证研究,首先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申请方式单一和裁定书司法不公开;其次以生效的裁定书为样本,归纳司法确认裁定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经验的借鉴。第五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论回应和完善建议,首先在理论上回应上文提出的理论争议,其次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肖舜予,毛慧黎,晏洁[6](2019)在《我市开出首份消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肖舜予 毛慧黎 晏洁)近日,东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胡先生与某汽车经销商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这是攀枝花市首例经司法确认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今年1月15日,胡先生在某汽车经销商(本文来源于《攀枝花日报》期刊2019-05-07)

梅谈[7](2019)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为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足而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是连接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桥梁。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都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并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论文结构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论,该部分主要从案例分析、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引出论文的主题。第二部分正文部分,该部分又分为如下几章;第一章,回顾了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概念、立法沿革、产生过程及现代意义。第二章,从理论上对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和既判力等争议内容进行分析,得出本文关于诉讼程序说和既判力肯定说的观点。第叁章,从司法确认制度的申请时间、救济措施、法官积极性不高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归纳出当前该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一些国家相关或者相似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启示。第五章,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一些制度的启示,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最后是结语部分,该部分对未来司法确认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张业洁[8](2019)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重点问题。我国施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本身进行救济,最终的目标是防止环境要素不利改变和修复生态系统,在救济方式上追求及时性。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有两种:诉讼和磋商。之所以在诉讼之外另设“磋商”的救济路径,是因为传统的诉讼方式程序复杂、耗时长,不能满足生态环境赔偿及时性的要求,而“磋商”能促使赔偿权利义务人尽快根据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制定修复方案,使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尽快提上日程,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为弥补传统诉讼方式缺乏及时性的要求而设计的。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入磋商程序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其达成的协议在效力上缺乏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或者履行协议的内容时反悔,将使协议难以落实,最后只能启动诉讼程序,使得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最终还是依赖于诉讼方式解决,这样不但使磋商失去了其本身具备的优势,而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将耗时更长。本论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首先论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提出与实施现状,再通过对实施现状的分析提出几个关键问题,最后从关键问题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司法确认程序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爱飞,洪国栋[9](2019)在《土地流转补充协议未签字确认引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广东省平远县泗水镇泗水村村民刘某8年前与同村另一村民刘某盛签了一份有关土地转让的协议。如今当事人刘某盛却说,协议上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的,且称协议上有一块自留地当初并未承诺转让给刘某。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调解。据悉,村委会曾进行调解,但未能(本文来源于《农村新技术》期刊2019年02期)

刘国承[10](2018)在《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在对外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北京市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联合创制了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并将该机制推广到其他社会调解组织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到2018年8月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对辖区各调解组织制作的700余份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率达到100%。同时,在该机(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8年12期)

协议确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总结了现有的与确认调节协议效力相关的各类法律规定。由于法条规定和实践衔接仍有差距,在具体运用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协议确认论文参考文献

[1].沈孝东,葛利军.一种基于国密算法的口令认证连接确认协议方案[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19

[2].张帆.浅析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陶歆楠.对赌协议的初始确认和计量问题研究[D].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9

[4].王辰.行政协议确认无效的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9

[5].屈慧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9

[6].肖舜予,毛慧黎,晏洁.我市开出首份消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N].攀枝花日报.2019

[7].梅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8].张业洁.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9

[9].张爱飞,洪国栋.土地流转补充协议未签字确认引纠纷[J].农村新技术.2019

[10].刘国承.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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