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邹蓉蓉

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邹蓉蓉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模式,程序性诉讼指挥权,实体性诉讼指挥权,问题及改善

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文献综述

邹蓉蓉[1](2015)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指挥权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的过程是当事人与法官互动的过程,是由当事人和法官共同推进的。这一活动过程是确立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民事诉讼权利分配的过程。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其中包括我国。我国古代所采用的诉讼形式是以法官占有完全主导权,并且能掌控整个诉讼过程的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就是极大地加强了法官的职业权力,而英美法系国家推崇的是古典当事人主义模式,整个诉讼进程全由当事人来控制,却过于削弱了法官的职权。由于中国传统的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过于极端,均不能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的改革方向就是为了要找到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平衡点,将当事人的支配权利与法官的职权在程序及实体上进行适当的控制,在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更有效地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而不是一味地去弱化,甚至是消极去否定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因为相对于法院来讲,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及有效地行使诉讼指挥权,不但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也能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诉讼指挥的关键在于法官的核心作用。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能力的强弱影响着诉讼效率、法律效以及社会效果、司法权威及法院形象。(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4-24)

彭忠华[2](2011)在《民事诉讼指挥权初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纠纷内容的私权性,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要是以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作出裁判。然而,如果诉讼的进行完全由当事人控制,诉讼迟延、实体不公等现象将不可避免,由此不但会损害司法权威,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确保诉讼的高效进行及实体公正,应赋予法院权力以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作出适当的处置,即民事诉讼指挥权。在转型期的我国,部分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存在不少误识,立法上更是出现“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并存的局面。本文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功能等基础理论及国外的立法变革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指挥权基本理论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立法变革,其次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共叁万余字:第一部分,概括介绍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涵义入手,介绍了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界定的分歧,并在借鉴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外延的各种概括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同时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方式进行简要介绍。本部分的最后系统论述了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功能。第二部分,国外民事诉讼指挥权立法变革考察及评析。本部分介绍了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立法变革,及变革的历史背景和意义。此外,从国外立法变革可知,加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是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法院诉讼指挥权的加强并不意味着职权主义的回归,因此转型期的我国也应完善法院的民事诉讼指挥权。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宏观考察及具体运行的若干现状的分析。首先,笔者从宏观上介绍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程序自主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并存局面的原因。其次,笔者从释明权行使、诉答程序、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四个具体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具体运行现状。第四部分,分析了转型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意义及完善的若干具体建议。首先,通过程序公正使结果正当化在转型期的我国仍很难被民众接受,此外我国民众整体法律素质仍偏低,因此诉讼指挥权迫切需要在我国完善。其次,由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广泛性,法律对其的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因此笔者提出了行使民事诉讼指挥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本部分最后,笔者从释明权行使、诉答程序、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张定乾[3](2010)在《刍议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指挥权不仅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广泛运用,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也是经常运用的。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本文就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行探讨,以期立法中在规定法官诉讼指挥权时达到法官权力和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合理分配。(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上半月)》期刊2010年05期)

翦鹏耀[4](200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要求调整法院的民事诉讼指挥权,“程序自主的疏失和法官职权的退场”兼而有之的现象表明我国法院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调整存在着“错位”,应当对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进行完善,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主要内容和界限,建立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异议制度。文章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讨论,论述了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对美英法日等国的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进行了考察,对这些国家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概括,结合国内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内容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内容和界限理论进行了重点探讨,在该理论的指导下,论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引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进行了一场具有诉讼体制转型意义的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要求调整法院的民事诉讼指挥权,“程序自主的疏失和法官职权的退场”兼而有之的现象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调整存在着“错位”,其原因是我国民诉法未明确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主要内容和界限,也没有建立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异议制度。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指挥权和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指挥权,笔者赞同后者,认为民事诉讼指挥权应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指挥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指挥权。第二部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促进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安定,体现了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叁部分:外国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若干较具代表性的国家的诉讼指挥权制度进行了考察。第四部分: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主要内容和界限。回顾了我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主要内容的观点,结合美英法日等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内容的主张,并论述了民事诉讼指挥权行使应当坚持的界限。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几点建议。依据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和界限理论,笔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人民法院在程序的启动和终结上、参与上和参与效果上的一些民事诉讼指挥权应当弱化,而在答辩、举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方面的诉讼指挥权应当加强,为了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实现实体公正,应当在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为了防止民事诉讼指挥权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或对受到民事诉讼指挥权损害的当事人权益进行补救,应当建立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异议制度。结语: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诉权,更要关注并深入研究法官的民事诉讼指挥权,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不约而同地强化法官对案件诉讼指挥的倾向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和法院协同运作,通过对话促进纠纷的尽快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应当淡化模式之争,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为法官保留必要的管理、控制诉讼的民事诉讼指挥权并对之进行规范化和完善化,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9-05-01)

李斌[5](2000)在《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效率》一文中研究指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句古老的格言充分说明了效率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效率偏低、成本过高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致于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如何治理“拖案”也就成了法院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0年12期)

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纠纷内容的私权性,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要是以中立者的地位对纠纷作出裁判。然而,如果诉讼的进行完全由当事人控制,诉讼迟延、实体不公等现象将不可避免,由此不但会损害司法权威,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确保诉讼的高效进行及实体公正,应赋予法院权力以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作出适当的处置,即民事诉讼指挥权。在转型期的我国,部分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存在不少误识,立法上更是出现“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并存的局面。本文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功能等基础理论及国外的立法变革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指挥权基本理论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立法变革,其次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共叁万余字:第一部分,概括介绍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涵义入手,介绍了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界定的分歧,并在借鉴学者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外延的各种概括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同时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方式进行简要介绍。本部分的最后系统论述了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功能。第二部分,国外民事诉讼指挥权立法变革考察及评析。本部分介绍了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立法变革,及变革的历史背景和意义。此外,从国外立法变革可知,加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是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法院诉讼指挥权的加强并不意味着职权主义的回归,因此转型期的我国也应完善法院的民事诉讼指挥权。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宏观考察及具体运行的若干现状的分析。首先,笔者从宏观上介绍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程序自主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并存局面的原因。其次,笔者从释明权行使、诉答程序、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四个具体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具体运行现状。第四部分,分析了转型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意义及完善的若干具体建议。首先,通过程序公正使结果正当化在转型期的我国仍很难被民众接受,此外我国民众整体法律素质仍偏低,因此诉讼指挥权迫切需要在我国完善。其次,由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广泛性,法律对其的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因此笔者提出了行使民事诉讼指挥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本部分最后,笔者从释明权行使、诉答程序、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指挥权论文参考文献

[1].邹蓉蓉.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指挥权的探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2].彭忠华.民事诉讼指挥权初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张定乾.刍议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

[4].翦鹏耀.论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完善[D].河南大学.2009

[5].李斌.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效率[J].法律适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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