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防卫不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正当防卫,异化,正当解释,二元论
防卫不当论文文献综述
袁梦[1](2019)在《追根溯源:正当防卫之“不当”与“正当”》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正当防卫认定的"不当"主要集中在叁个方面:一是正当防卫的判断逻辑被不当倒置;二是采取"结果决定"的立场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叁是以"互殴"不当限缩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这不仅是对"父权主义"刑法观的排异反应,而且隐藏着中国传统生死道德观对于司法的渗透,更折射出司法者"正当性"的意识缺失。重返正当防卫之"正当",坚持正当防卫条款的正当解释,厘清正当防卫的正当基础,则是刑法理论回应正当防卫问题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正当防卫司法进步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杜梦觉[2](2016)在《不当防卫的认定与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防卫是相对正当防卫而言的,是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条件之防卫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假想防卫、不适时防卫、偶然防卫、顺向防卫过限和逆向防卫过限等行为。属犯罪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中间地带。这些中间地带的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正当防卫认定时往往要运用到不当防卫的相关理论。司法工作者常常在正当防卫与不当防卫理论中不断游离。以促进正当防卫理论完善为取向,以不当防卫认定与处理为目标,进行了不当防卫的粗略研究。文章重点内容分为不当防卫的认定与处理两大部分。关于不当防卫的认定,应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假想防卫的认定,在其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时进行的防卫也可认定为假想防卫;第二,不适时防卫的认定,不适时防卫分从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的标准是发生在犯意形成阶段或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及防卫限度与正当防卫是一致的,而事后防卫在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者已经离开侵害现场的情形;第叁,偶然防卫的认定,其认定标准是客观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有不法侵害发生,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第四,顺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在认定时需注意必要限度的把握和明显超过的标准;第五,逆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认定的客观标准是逆向防卫行为超过了防卫所需的必要限度,对顺向防卫者造成了较大损害,而主观标准是必须有罪过。关于不当防卫的处理也应从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假想防卫处理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以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第二,关于不适时防卫的处理,事前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量刑应考虑被防卫人过错。而事后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论处,并考虑被防卫人过错;第叁,偶然防卫处理应分情况,按犯罪未遂、正当防卫或想象竞合犯处理;第四,顺向防卫过限处理时所损害的法益不是很大的,一般应适用缓刑的,而能够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法益损害程度较大的,则应当减轻刑事处罚;第五,逆向防卫过限处理时由于是自身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先行行为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所以处罚应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期刊2016-05-01)
魏甫[3](2012)在《不当执法行为的防卫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系列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案件的相继出现,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重大问题:面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政执法相对人究竟能否行使防卫权;如果可以,何种情形下可进行防卫,可以何种限度进行防卫;应该如何规范的行使防卫权等,本文将通过夏俊峰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本文除了引言部分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第叁部分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的当与不当可否由被执法对象来判断并寻求即时的私力救济;不当执法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是否允许防卫;如果允许防卫,何种情形下可进行防卫,可以何种限度进行防卫;被告人行为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能否以被害人有过错从宽处理被告人;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共六点。第四部分是分析讨论。主要包括何谓不当执法行为,不当执法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能否行使防卫权的理论争鸣及如何行使防卫权和防卫权的行使限度等问题,除此之外本文还试图分析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以及法院如何加强判决的说理以消弭民意的质疑,与民意形成良性地互动。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建议。主要包括:遭遇紧迫的不当执法行为,迫不得已时允许有适度的防卫权;不当执法行为防卫权的行使要有法律的规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在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中,综合考虑量刑情节,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依法判决的前提下,法院的判决要体现社情民意,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苏雄华[4](2010)在《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分析——以假想防卫过当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假想防卫不当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相对于误想的不法侵害而言也是不当防卫的情形。其实质上是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具体包括假想防卫第叁人、假想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过当叁种情形。其主观罪过要结合行为人对前提事实和不当事实的心理内容进行规范上的整体考察,具体评价主客观背离的规范非难程度。量刑时应在惩罚犯罪和促使行为人规范意识觉醒之间作衡平的抉择,依据其善良之意予以从宽处理。(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黄朝晖[5](2007)在《上门滋事丢性命 防卫不当领刑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赵强因琐事到黎剑家中滋事,黎家兄弟在阻止赵强的不法侵害时,造成赵强死亡的结果。日前,黎剑兄弟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2006年6月17日零时45分,赵强因琐事持尖刀到黎剑家中滋事,黎剑持菜刀相迎,经邻居劝阻,赵强走出黎家后突然转身朝(本文来源于《法治快报》期刊2007-08-13)
杜发全,王耀忠[6](2004)在《“正当”与“不当”辨析——从防卫意图与防卫效果的角度透视防卫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不当防卫之间有各自的成立范围与标准。正当防卫是防卫意图与防卫效果相统一的现象 ,而不当防卫是防卫意图与防卫效果相分离的现象。各种不当防卫类型的区分应以防卫条件的缺如为标准。不当防卫之性质 ,应根据防卫人之主观心态与防卫行为所引起的结果 ,结合防卫意图或防卫效果之有无来认定 ,可成立意外事件、一般违法行为或犯罪(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04年06期)
葛志玉[7](2003)在《反倾销: 防卫不当易伤家人》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国内许多锦纶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普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窘况:自两个月前,商务部做出对锦纶上游原料己内酰胺(CPL)大幅征收反倾销税后,来自台湾的廉价锦纶成品便对这些厂家的市场销售构成了直接威胁。企业抱怨:叁年前,我们便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针对台商锦(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期刊2003/08/26)
葛志玉[8](2003)在《反倾销:防卫不当易伤家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8月,国内许多锦纶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普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窘况:自两个月前,商务部决定对锦纶上游原料己内酰胺(CPL)大幅征收反倾销税后,来自台湾的廉价锦纶成品便对这些厂家的市场销售构成了直接威胁。 企业抱怨:3年前,我们便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03-08-22)
杨镇伯[9](2001)在《关于新《刑法》正当防卫立法不当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有不当之处。作者认为 ,第二十条第叁款所列“行凶”犯罪表述不准确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不应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度”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且什么是“必要” ,什么又是“不必要”无法界定 ,给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 ;对该法条第一款所表述“不法侵害”的“不法”作者指出当解释为“犯罪行为”。作者还认为 ,对于无刑事能力者的侵害 ,实行正当防卫 ,如果情形紧迫而无法判断的应作意外事故论 ,反之则以紧急避险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11期)
防卫不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当防卫是相对正当防卫而言的,是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条件之防卫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假想防卫、不适时防卫、偶然防卫、顺向防卫过限和逆向防卫过限等行为。属犯罪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中间地带。这些中间地带的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正当防卫认定时往往要运用到不当防卫的相关理论。司法工作者常常在正当防卫与不当防卫理论中不断游离。以促进正当防卫理论完善为取向,以不当防卫认定与处理为目标,进行了不当防卫的粗略研究。文章重点内容分为不当防卫的认定与处理两大部分。关于不当防卫的认定,应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假想防卫的认定,在其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时进行的防卫也可认定为假想防卫;第二,不适时防卫的认定,不适时防卫分从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的标准是发生在犯意形成阶段或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及防卫限度与正当防卫是一致的,而事后防卫在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者已经离开侵害现场的情形;第叁,偶然防卫的认定,其认定标准是客观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有不法侵害发生,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第四,顺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在认定时需注意必要限度的把握和明显超过的标准;第五,逆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认定的客观标准是逆向防卫行为超过了防卫所需的必要限度,对顺向防卫者造成了较大损害,而主观标准是必须有罪过。关于不当防卫的处理也应从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假想防卫处理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以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第二,关于不适时防卫的处理,事前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量刑应考虑被防卫人过错。而事后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论处,并考虑被防卫人过错;第叁,偶然防卫处理应分情况,按犯罪未遂、正当防卫或想象竞合犯处理;第四,顺向防卫过限处理时所损害的法益不是很大的,一般应适用缓刑的,而能够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法益损害程度较大的,则应当减轻刑事处罚;第五,逆向防卫过限处理时由于是自身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先行行为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所以处罚应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防卫不当论文参考文献
[1].袁梦.追根溯源:正当防卫之“不当”与“正当”[J].研究生法学.2019
[2].杜梦觉.不当防卫的认定与处理[D].吉首大学.2016
[3].魏甫.不当执法行为的防卫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苏雄华.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分析——以假想防卫过当为中心[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黄朝晖.上门滋事丢性命防卫不当领刑罚[N].法治快报.2007
[6].杜发全,王耀忠.“正当”与“不当”辨析——从防卫意图与防卫效果的角度透视防卫行为[J].宁夏社会科学.2004
[7].葛志玉.反倾销:防卫不当易伤家人[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3
[8].葛志玉.反倾销:防卫不当易伤家人[N].中国工商报.2003
[9].杨镇伯.关于新《刑法》正当防卫立法不当的思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