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披露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日本经验,创新驱动发展
披露制度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陈彩云,汤湘希[1](2019)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设计——基于中、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1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从2019年开始披露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出台背景、相关概念、披露载体、执行要求、披露项目五个方面全面比较中日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差距,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我国制度背景,设计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借鉴日本经验有助于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以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21期)
田丰,夏远航[2](2019)在《我国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比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征信信息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主要功能是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征信市场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为切实维护征信消费者权益,强化征信市场培育引导,进一步健全征信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成为关键。在全面梳理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以提高行业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重点,通过与国内其他行业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对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征信》期刊2019年03期)
田丰,夏远航[3](2019)在《我国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比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征信信息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主要功能是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征信市场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征信服务市场中,征信机构作为服务供给方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而受我国市场发展阶段特征影响,征信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明显。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征信市场培育引导,进一步健全征信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成为关键。本文在全面梳理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以提高行业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重点,通过与国内其他行业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对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金融》期刊2019年03期)
王超[4](2019)在《中国持股权益披露制度:法律移植与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披露规则被移植到中国,并没有解决违规举牌等投资者保护问题。已有学术研究集中在法律解释角度,对于披露规则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本文系统比较了中国和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披露规则。本文提出一系列国情因素来解释中国的制度特点,例如国家战略、股权结构、利益集团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1期)
唐克琴[5](2018)在《中美IPO制度差异下信息披露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资本市场,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可谓一波叁折。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到前几年提出的注册制,如今又被暂缓两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证券市场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成熟理性的股票市场,真实完善的信息披露,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非常重要。股票发行注册制模式下,信息披露是核心,对投资者来说,公司是否做到充分披露甚至比公司是否盈利更重要。因此,如何构建完善的IPO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成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于是否推行注册制是否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美国采用注册制时间比较早,因此笔者选择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集团有限公司Aoxin Tianli Group,Inc.(以下简称“奥信天力”)作为案例,比较这两个公司在两种不同模式下IPO信息披露的异同,希望为未来我国实行注册制改革提供实践意义。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同为中国公司,生长环境相似,但是因为上市地点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上市制度。笔者通过研究在中国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西部牧业和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奥信天力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比较两者信息披露差异,重点比较财务信息披露差异。笔者先对比了中美在股票发行制度、上市要求、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信息披露监管方式以及具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差异,后通过案例分析,研究西部牧业和奥信天力具体的披露行为,再从股价变动和公司业绩变动两方面,分析两个公司上市后的市场反应。通过对中美IPO制度比较,笔者发现美国注册制下上市要求更开放,自愿性信息披露做的更好。通过案例的研究,笔者发现,西部牧业在一些基本信息上披露过多,而奥信天力的更精简,但披露项目更多,而且风险提示和财务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市场反应上奥信天力更平和,说明信息被投资者利用的更好。最后,站在信息披露的立场上,从政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叁方面提出建议,力争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的实践支撑。(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吴晓凤[6](2016)在《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障各国证券市场公正透明的核心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然而,对于该制度的具体监管情况却甚少有人研究。为弥补这一空白,避免理论与实务的脱节,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当下的监管制度以及两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违规披露的监管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总结出两国实践中的监管特点。同时,鉴于美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最为完善和有效的监管体系,是我国借鉴学习的优秀样本。因此本文也通过比较方法,研究中美两国监管机制和执行情况的异同点,从中总结出中国当下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立足于中国的现状适当引入美国的监管经验,试图提出细化且可执行的完善建议,为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注册制改革以及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6-12-24)
李星玲[7](2016)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方法和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分析了中国与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对加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6年02期)
高惠,韦玉龙,刘阳[8](2015)在《IPO发行制度与信息披露质量——基于保荐制实施与否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近年来国内IPO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尽人意的现状,综合考虑拟上市公司、保荐人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采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框架比较了有无保荐制的发行制度下的社会效益最优模型。理论上,通过求解各模型的均衡解并对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在适宜的监管函数下保荐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然而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目前国内IPO保荐制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表现堪忧,主要原因在于监管行为的力度不足以对各方参与人形成有效制约。(本文来源于《中国管理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卢秉[9](2015)在《中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只有信息公开,才是一切公众参与的基础。1这是不久柴静说的一句话。我想这句话不仅用于环保,也用于证券市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呈现欣欣向荣态势,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总市值报37.25亿元2,投资者开户达到2.43亿户,我国股市总市值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如此庞大的社会投资规模下,证券制度日趋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投资者屡屡蒙受经济损失,证券监管执法问题备受关注。“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对经营行为进行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3。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然而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虚假信息泛滥使投资者无法在有效市场上获得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背离了证券市场的公开性,使投资者盲目或不真实地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遭受损失。在另一方面,虚假信息发布者却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谋求不法利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相关规则已出台十余年,诉讼成效甚微,中国资本市场信息调节失控,面临信任危机。我们应重新审视立法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适合的道路。美国成文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均是一步步树立起对证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该规则下,包括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事实)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等。其中重要的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5年首次证实以判决形式明确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私人诉权,并沿用发展至今。为进一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衡量证券欺诈诉讼实际,重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Affiliated案中对于证券侵权纠纷因果关系认定作出重大突破——信赖推定原则的适用。在适用信赖推定上,美国法学家用运用了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归责原则在Basic案中得到正式采纳。同时,美国证券法还采纳了安全港规则,合理地免除了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和前景的适当预期,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和投资决策。和美国的证券欺诈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和落后的监管措施无法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我国自2003年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规定起就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设置了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有关机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官方事实认定之后,投资者才可以以单独或共同诉讼形式对虚假陈述作出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作为临时措施的前置程序阻碍了投资者行使关于虚假陈述信赖损失的私人诉权,理当废除。为更好地唤醒中心投资维权意识,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难的困境,尤其在证券具有特殊性的市场,我国应从建立投资者行业协会起步,逐步引入集团诉讼的概念。在信赖推定为导向的因果关系运用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美国相关理论的学习,并建立属于我国适用的安全港规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李文莉,王玉婷[10](2014)在《中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制度乃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而招股说明书是证券发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改革,无疑要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改革的关键,本文试图通过中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理论基础、制度流程、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及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过程的比较,借鉴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信息披露机制,为我国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促进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化改革提供思路和路径。(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4年03期)
披露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征信信息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主要功能是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征信市场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为切实维护征信消费者权益,强化征信市场培育引导,进一步健全征信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成为关键。在全面梳理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以提高行业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重点,通过与国内其他行业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对征信市场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提出了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披露制度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1].陈彩云,汤湘希.论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设计——基于中、日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比较[J].财会月刊.2019
[2].田丰,夏远航.我国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比较视角[J].征信.2019
[3].田丰,夏远航.我国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比较视角[J].西南金融.2019
[4].王超.中国持股权益披露制度:法律移植与比较研究[J].投资者.2019
[5].唐克琴.中美IPO制度差异下信息披露比较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8
[6].吴晓凤.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6
[7].李星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J].商场现代化.2016
[8].高惠,韦玉龙,刘阳.IPO发行制度与信息披露质量——基于保荐制实施与否的比较[J].中国管理科学.2015
[9].卢秉.中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李文莉,王玉婷.中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J].证券法苑.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