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到证论文-伍早俊

由供到证论文-伍早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由供到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贿赂犯罪,由供到证,由证到供,侦查模式

由供到证论文文献综述

伍早俊[1](2017)在《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解读。包含叁个部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含义、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特征以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现实意义。该模式在程序上应当包含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方式、侦查规则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贿赂犯罪侦查语境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一种方法,在收集证据的方式上,以受贿嫌疑人的口供为突破点,获取嫌疑人受贿的线索和事实,再以此为基础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通常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知情,在侦查实践中,侦查链条长。案件突破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尤其是受贿嫌疑人口供,整个审讯过程密闭进行,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随着程序的推进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却可以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和侦查成本,纠正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推动刑事司法口供规则的健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进行总结归纳。检察机关在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存在的致罪偏向,过分重视和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加剧侦辩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嫌疑人虚假口供,案件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增加侦查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根源进行剖析。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变了形,配合多于制约,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成为侦查机关的帮凶,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处伸张。在长期存在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以印证口供为补充”的口供思想和侦查习惯,以及单一落后的侦查手段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上述弊端的形成。第四部分是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转型构想。结合正在进行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完善我国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路径,包括促使转型的现实条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域外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以及具体路径——转变侦查理念,树立法律共同体意识;提升职侦能力,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树立人权意识。完善刑事辩护机制,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良性的侦辩关系,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涂远征,邹永胜[2](2010)在《“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江西省开展现场痕迹物证串并案会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9月,公安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全面部署开展以"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叁项建设"工作。2009年,公安部刑侦局提出"要树立‘以诉讼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把侦查办案方式从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为主的模式,转到以物证为中心、的‘由证到供’为主、两者有机结合的模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江西省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刑侦部(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警察》期刊2010年04期)

李品,黄河[3](2010)在《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必须加以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口供,但必须明确口供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依据。要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传统,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赵丽翠[4](2009)在《论侦查模式的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模式是审判前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近年来,有关我国侦查模式改革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2005年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胥敬祥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辽宁的李化伟案等,我国的侦查模式与侦查主体一起,被置于社会公众的质疑声中。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侦查模式、侦查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由于受传统文化思想以及人员素质、物质技术装备落后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刑事侦查基本上是沿用“由供到证”式的模式。即在许多情况下,案件主要事实的调查工作是从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开始的,整个诉讼程序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口供展开的。口供问题是一个贯穿诉讼始终的核心问题。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侦查模式产生的弊端较多。首先,不符合现代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最大肇因;同时,是审判阶段由于被告人翻供而形成刑事疑案的主要原因(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再次,不利于刑事侦查水平的提高。要改变这一不利局面,消除制约刑事司法发展的瓶颈,就必须寻求现行侦查模式的转型,构建以物证等实物证据为中心的“由证到供”式的侦查模式。“由证到供”式侦查模式的构建对切实解决我国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顽疾乃至推动整个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根本的作用。本文拟在对侦查模式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实际情形,并通过介绍当今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刑事侦查模式并借鉴其某些制度或是某些制度所体现出的先进的理念,籍此对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进行理性的构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侦查模式概述。通过对基本概念的阐述及对两种侦查模式的比较分析,为文章以后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二是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分析。在第一部分理论的指导下,分析我国侦查模式的立法现状并实证分析司法现状,从中发现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为以后的理论建构树立解构的目标和方向,做到有的放矢。叁是我国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在第二部分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侦查模式的弊端与危害,从而阐述现行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四是侦查模式转型的对策和措施。针对第二、叁部分阐述的我国现行侦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当今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侦查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希望依此切实解决我国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顽疾。这也是本文的重心所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0)

鄢晓实[5](2008)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新论——为“由供到证”正名》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所反映的案件线索来寻找、获取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来完成对犯罪的证明过程,分为纯粹型和非纯粹型两种。基于程序的正当性要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产生等原因,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尤其是纯粹型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合法性备受质疑。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案件侦查的内在规律与特点等原因,此种侦查模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因此,可以对其确立一定的合法性标准,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合法的前提下发挥对案件侦查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由供到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8年9月,公安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全面部署开展以"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叁项建设"工作。2009年,公安部刑侦局提出"要树立‘以诉讼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把侦查办案方式从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为主的模式,转到以物证为中心、的‘由证到供’为主、两者有机结合的模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江西省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刑侦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由供到证论文参考文献

[1].伍早俊.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涂远征,邹永胜.“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江西省开展现场痕迹物证串并案会战[J].中国刑事警察.2010

[3].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4].赵丽翠.论侦查模式的转型[D].山东大学.2009

[5].鄢晓实.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新论——为“由供到证”正名[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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