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许成华,李星星

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许成华,李星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可诉性,准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确认

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许成华,李星星[1](2017)在《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5月12日,某市城管局向住建局发送《函复》,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王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9月在住宅前侧院内利用原院墙(东侧、南侧和西侧的院墙)进行加顶建设……请求对王某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4-12)

于秀丽[2](2013)在《准行政行为及其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准行政行为一词是法学家们根据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个法律术语。由于准行政行为与程序行政行为在主体资格、程序性特点、法律效果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有许多共通性,因此应当对二者的异同点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准行政行为的类型方面,准行政行为根据阶段性特点可以分为预备类、决定辅助类和送达类叁大类。我国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在准行政行为救济方面各有缺陷。行政申诉方面的问题是受理机关的独立性较差和处理时限、程序等具有随意性。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是,准行政行为还没有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诉讼方面,实务界在对准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态度。为完善准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首先,应当从立法上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复议机关设置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在审查方式上引进非书面审查以及回避等制度以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其次,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第叁,在非诉审查方面,应当尽可能将所有能够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都纳入到非诉审查的范围中,审查方式方面也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非书面审查为辅。当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仅从卷面材料中就能明显看出存在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及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或者根据需要在听取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后仍认为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做不予执行的裁定。第四,在行政申诉方面,通过立法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申诉的范围之内,设置独立的申诉受理机关,统一申诉处理时限及程序,并且只能在准行政行为未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3-06-05)

王贞贞[3](2013)在《准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准行政行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颇多。本文首先对行政行为一这一行政法理论核心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准行政行为进行理论定位,即准行政行为是属于广义行政行为概念下的行为种类。针对于准行政行为在实务操作中的可诉性问题,本文以行政行为可诉性特征为出发点,设立了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五大标准。并以其典型行为——公证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理论性与可诉性分析,以期对准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实务操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3-25)

王美璐[4](2011)在《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准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于法律性行政行为而言的、理论性的概念,是指一类特殊的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并产生间接行政法律效果。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都没有“准行政行为”这个词语,但是由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学者们将“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而使用它。准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受理、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咨询、调查、检查等行为。由于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法律性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处于此种环境下,准行政行为成为法律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越来越关切的热点话题。所以,要对司法实践加以指导,就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于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的研究力度。在对准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准行政行为,对于不当的准行政行为,也可以采取司法审查的救济方法,但不是所有的准行政行为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准行政行为,才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1-05-01)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徐静[5](2008)在《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准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观念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受理行为、行政通知行为、行政登记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答复行为等。准行政行为并非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外化形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9-19)

骆晶晶[6](2007)在《准行政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源于民法学上的准法律行为概念。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近年来,准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一直是一类有争议的行为。因准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各类行政案件在全国不断发生,使社会公众以及行政法学者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准行政行为上。但是,由于准行政行为研究方面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乏而造成相对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根本无法找到行之有效的途径来寻求救济。行政法理论是行政实践的折射,关注并研究行政行为的变化是行政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因此,科学地界定准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既是深化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建构科学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完善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需要,也是为行政案件提供理论支撑,保障人权和提高行政效率,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论文试图对准行政行为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以建立统一完整的准行政行为理论制度。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叁大部分组成。引言简要地说明了本文的写作动因与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正文部分研究了准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理论基础、发展现状、基本类型以及法律救济等几个方面。结束语重申了对准行政行为问题研究的宏观意义,强调对准行政行为问题研究应从整体上、宏观上把握。通过对准行政行为概念的深入剖析,对其构成要件的全面分析,特别是对几种典型的准行政行为的涵义、监督和救济途径的充分解析,力求全面完整地展现准行政行为的理论成果和作者见解,以推进准行政行为的实践向纵深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7-06-01)

曾新丽[7](2007)在《论准行政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准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通知、受理、确认、证明、咨询、答复、鉴定、调查、检查、登记等行为。由于准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决定其与法律性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同,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源涞[8](2007)在《可就行政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停工措施案件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简化了国土资源部门等行政机(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07-03-22)

庄亦正,杨鲁明[9](2007)在《让“违法建设”尽早停止》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知类行政非诉案件:无锡某工业园有限公司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直湖港航道兴建“陆藕桥”。该市交通局立案审查后,于今年1月4日向该公司发出关于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停止违法建设(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7-03-02)

柳砚涛,刘宏渭[10](2005)在《准行政行为理论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行政法理论一般区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两点:一是主观要素上,行政行为是基于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准行政行为则是基于主体的观念表示;二是结果要素上,行政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准行政行为则间接产生法律效果。随着行政行为构成要素的逐步客观化以及间接法律效果亦可作为行政行为结果属性,从权利保障角度说,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的区分已无实际意义,将准行政行为归于行政行为范畴已成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准行政行为一词是法学家们根据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个法律术语。由于准行政行为与程序行政行为在主体资格、程序性特点、法律效果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有许多共通性,因此应当对二者的异同点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准行政行为的类型方面,准行政行为根据阶段性特点可以分为预备类、决定辅助类和送达类叁大类。我国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在准行政行为救济方面各有缺陷。行政申诉方面的问题是受理机关的独立性较差和处理时限、程序等具有随意性。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是,准行政行为还没有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诉讼方面,实务界在对准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态度。为完善准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首先,应当从立法上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复议机关设置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在审查方式上引进非书面审查以及回避等制度以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其次,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第叁,在非诉审查方面,应当尽可能将所有能够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都纳入到非诉审查的范围中,审查方式方面也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非书面审查为辅。当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仅从卷面材料中就能明显看出存在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及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或者根据需要在听取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后仍认为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做不予执行的裁定。第四,在行政申诉方面,通过立法将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申诉的范围之内,设置独立的申诉受理机关,统一申诉处理时限及程序,并且只能在准行政行为未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与准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许成华,李星星.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N].人民法院报.2017

[2].于秀丽.准行政行为及其法律救济[D].中国海洋大学.2013

[3].王贞贞.准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D].复旦大学.2013

[4].王美璐.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D].长春理工大学.2011

[5].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徐静.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N].人民法院报.2008

[6].骆晶晶.准行政行为研究[D].山西大学.2007

[7].曾新丽.论准行政行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

[8].源涞.可就行政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

[9].庄亦正,杨鲁明.让“违法建设”尽早停止[N].人民法院报.2007

[10].柳砚涛,刘宏渭.准行政行为理论之检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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