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建筑质量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严格责任,连带责任
建筑质量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霞[1](2014)在《论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工程质量,造成房倒、桥塌、路陷致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件时有发生。处理这些案件,除了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问题作系统地探讨。论文共分五部分,依次论述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赔偿范围、选择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民事诉讼策略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建筑质量缺陷侵权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加害给付”的比较来揭示这一制度的特征。建筑质量缺陷侵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的产品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在本质上是物的管理责任。“加害给付”与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虽然都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前者主要是一个合同法上的问题,而后者更多地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因建筑质量缺陷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不同的受害人而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合同当事人之间通常依违约之诉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受害,依侵权法获得救济。第二部分论述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比较法上,建筑质量缺陷侵权有的实行加重的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还有的更接近严格责任。依我国法律规定,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建筑质量缺陷侵权应具备叁个要件:建筑质量缺陷的存在,损害事实,建筑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工程的完成涉及多方主体,历经多个阶段,当建筑质量缺陷引起侵权责任时,确定责任主体是个复杂的问题。第叁部分对此专门加以探究。第四部分研究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仍然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赔偿的类别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精神损失。每一类别又有具体细目,本部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建筑质量缺陷引起的法律问题虽然主要是一个侵权责任问题,但在合同当事人间首先是一个违约责任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如何选择诉讼策略,事关案件成败。第五部分结合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对此加以分析。按照德国模式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一个民事案例的分析,应当依循一定的次序,以求节约成本,提高找法的准确度。一般认为,民事案件的请求权检索应基于以下次序:基于契约的请求权——基于准契约关系的请求权,如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建筑物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形,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优先考虑。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为何作甲种选择而不作乙种选择,涉及复杂的利益考量和举证难易顾虑。(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4-05-01)
李付军[2](2008)在《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术界把质量侵权责任划分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服务质量侵权责任叁种情形。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立法上的规定比较完善,理论研究也相当深入。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所颁布的建筑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到国务院、建设部为实施法律而颁布的各种冠以“管理”二字的规章,无不突显出行政管理色彩。建筑质量责任立法的行政色彩过浓,必然导致重视对各种建筑参与单位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忽视对个体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理论上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研究也不够广泛和深入。为了强化建筑参与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本文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主体,并论述了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希望能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首先从质量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同时指出本文的建筑工程是从狭义上界定的,主要是针对民用商品房而言的;接着介绍了建筑质量侵权的概念,尽管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它最显着的特征却在于它和民法、合同法理论中的“加害给付”有着密切联系,所以,为了深入了解建筑质量侵权,笔者介绍了加害给付制度并对二者做了比较;最后,界定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含义,指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只是建筑质量民事责任的一种,并把它和产品责任加以比较,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时哪些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获得充分的保护。第二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对于归责原则,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现消费者权益与建筑企业利益之间平衡两个方面分析,提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责任构成要件,则分为叁个方面,即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有客观损害的发生、前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第叁部分是责任主体。当建筑质量侵权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哪些人承担责任呢?本部分对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买受人损害、建筑质量缺陷致使第叁人损害两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做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众多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一般目的,以抑制加害行为为社会目的,以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为实现条件,所以,应当由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来加以调整。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赵康[3](2001)在《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 ,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 ,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01年08期)
建筑质量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学术界把质量侵权责任划分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服务质量侵权责任叁种情形。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立法上的规定比较完善,理论研究也相当深入。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所颁布的建筑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到国务院、建设部为实施法律而颁布的各种冠以“管理”二字的规章,无不突显出行政管理色彩。建筑质量责任立法的行政色彩过浓,必然导致重视对各种建筑参与单位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忽视对个体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理论上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研究也不够广泛和深入。为了强化建筑参与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本文对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主体,并论述了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希望能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首先从质量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同时指出本文的建筑工程是从狭义上界定的,主要是针对民用商品房而言的;接着介绍了建筑质量侵权的概念,尽管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它最显着的特征却在于它和民法、合同法理论中的“加害给付”有着密切联系,所以,为了深入了解建筑质量侵权,笔者介绍了加害给付制度并对二者做了比较;最后,界定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含义,指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只是建筑质量民事责任的一种,并把它和产品责任加以比较,分析了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时哪些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获得充分的保护。第二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对于归责原则,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现消费者权益与建筑企业利益之间平衡两个方面分析,提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责任构成要件,则分为叁个方面,即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有客观损害的发生、前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第叁部分是责任主体。当建筑质量侵权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哪些人承担责任呢?本部分对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买受人损害、建筑质量缺陷致使第叁人损害两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做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众多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建筑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一般目的,以抑制加害行为为社会目的,以加害人的经济条件为实现条件,所以,应当由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来加以调整。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建筑质量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霞.论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D].扬州大学.2014
[2].李付军.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08
[3].赵康.建筑质量侵权责任初探[J].学术研究.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