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死刑复核程序,证明标准,法学研究会,陈光中,职业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李永杰[1](2019)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广州12月7日电 (李永杰)2019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40周年。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会议主题为“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40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2-09)
刘志月,张倩,税光辉[2](2019)在《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论坛举行》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21日,以“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为主题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论坛在中南民族大学举行。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韩叶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南检察研究院院长姚莉教授,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湖北省人民检察(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9-25)
陈瑞华[3](2019)在《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引入量刑协商机制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发挥激励作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这一机制对于吸引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接受速裁程序,促进被告人认罪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检察官滥用权力、被告人被迫认罪、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以及法官司法审查流于形式等一系列制度缺憾。在关注这一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同时,还应对控辩协商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观念障碍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正是这些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困扰,才使得我国的量刑协商机制只能在较小范围内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何菲菲[4](2019)在《中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依法治国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一批冤假错案,不断触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给司法正义的法治根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据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被正式纳入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刑事诉讼庭审作为审判中心的中心,对于统一证据证明标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作出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推进刑事诉讼庭审的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和基础。根据笔者的初步实证调查,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仍然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庭审实质化改革基本理念还比较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事审判实践重在打击犯罪而轻于保护人权。还比如,我国刑事诉讼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往往是公检法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再如,庭审实质化改革过于局限于法院内部,而缺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刑事诉讼庭审虚化或形式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庭审实质化改革牺牲了部分审判效率,延长了办案期限,进一步加剧了人案矛盾;当前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庭审实质化的障碍,等等。本文在分析梳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功能目标的基础上,立足于四川、浙江等地改革实践,借助德国、日本等域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庭审程序,检视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的问题及存因,从进一步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角度进行了理论挖掘、制度设计、实践指引。第一部分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概述。此部分着重研究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其定纷止争、错案防范、事实认定的叁个功能目标及与审判中心主义的辨析,进一步论证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性变革,具有当然的合法合理性。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的实证透视。主要分析我国刑事庭审程序的现实困境及问题存因,并以部分改革试点法院的信息反馈为参考与借鉴,来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增加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经验。第叁部分通过对日本、德国两国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部分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探究考察,提炼出对推进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的相关机制的运行经验。第四部分对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路径进行了科学设计,提出要从刑事庭审理念的转变、对侦查公诉审判权的优化配置、配套制度的完善、深化审判运行机制及其配套改革以及公检法监察机关的协作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入手,促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信息化、科学性与系统性。在结语部分,对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了展望,并加入了笔者对该项改革新的诠释。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撰写了《XX省政法委员会关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见(建议稿)》,该建议稿是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的转化成果,期望对深化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裨益。当然,理论研究没有止境,在探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道路上,笔者将不懈努力,拾级而上。(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杜厚扬[5](2019)在《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民主制度的构建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民主价值观的践行仍然被认为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原因之一即为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与法律体系,民主本位价值追求也未内化于法律之中。应根据近十年来最高法和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诉法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刑事诉讼民主制度,以利于完成我国现阶段提出的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改革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岭南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左卫民[6](2019)在《改革开放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适逢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为整体上从立法的角度回顾与展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纵观四十年的四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的开创性意义值得充分肯定,1996年刑诉法鲜明的改革性值得重视,2012年刑诉法意味着中国刑诉制度建设进入新平衡时代,2018年刑诉法对"试验性立法"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立法技术的某种转型,"技术时代"似乎到来。未来中国刑诉立法可能采取"修正案"模式,逐步实现立法者与理想主义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双向平衡与双向靠拢。(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04期)
宋文,田荣[7](2019)在《论沉默权制度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沉默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证明了其不朽的价值。它对于人权保护、诉讼程序公正以及司法文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定,因此这一制度也被许多国际公约所确定。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受到了沉默权制度的影响,特别是2012年及2018年的两次刑事诉讼法制修订,充分体现了对沉默权制度价值的接受与认可。随着中国"以法治国"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沉默权制度对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瑞华[8](2019)在《刑事诉讼:如何形成“中国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中国究竟是否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模式”,这是一个可以引发更多讨论的问题。法学研究应当对各种制度设计、改革方案以及理论思潮进行模式化的研究,通过一种“概念化”的方法,使这种研究具有理论对话的价值和意义。真正的社会科学(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3-23)
陈文婷[9](2019)在《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叁种模式,刑事和解制度促进了私力合作模式的形成。此种模式中刑事诉讼的中心为加害人和被害人,促使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犯罪之间界限的打破,冲击了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刑事和解将成为特别存在的程序类型。本文主要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进行分析,并对司法模式今后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内容如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张晓彤[10](2018)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践逻辑展开——读《现实与理想: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1979年制定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后,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法治理念发生重大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其间发生的多起社会影响广泛且恶劣的冤假错案,诸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暴露出(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中国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9月21日,以“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为主题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论坛在中南民族大学举行。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韩叶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南检察研究院院长姚莉教授,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湖北省人民检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李永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2].刘志月,张倩,税光辉.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论坛举行[N].法制日报.2019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J].法学论坛.2019
[4].何菲菲.中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9
[5].杜厚扬.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民主制度的构建路径探析[J].岭南学刊.2019
[6].左卫民.改革开放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变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7].宋文,田荣.论沉默权制度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8].陈瑞华.刑事诉讼:如何形成“中国模式”[N].检察日报.2019
[9].陈文婷.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法制博览.2019
[10].张晓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践逻辑展开——读《现实与理想: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有感[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8
标签: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法; 中国刑事诉讼; 死刑复核程序; 证明标准; 法学研究会; 陈光中; 职业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