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菲尔德论文-赵一凡

霍菲尔德论文-赵一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霍菲尔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解释论

霍菲尔德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凡[1](2019)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下空间成为城市建设的新战地,近年来关于地下车位和地下室的权属纠纷频繁,地方人大和政府纷纷就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出台专项管理规范。理论界在空间权独立立法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争鸣了近二十年,在城市建设需求和经济利益驱动下逐渐趋向于肯定说。但是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空间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会破坏既有的用益物权概念体系,其权利内容已经包含在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各种用益物权中,独立立法所期待达成的目标即令空间权获得完满的物权法救济实际上也已经实现,空间权没有独立立法的必要。日本模式不失为我国未来立法发展的方向,不过通过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范进行解释能够构建地下空间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当前纠纷。本文以我国地下空间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为研究对象,论证我国地下空间立法的必要性问题,探究立法未来发展方向。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引出本文的论题和研究任务,并着重介绍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对理论观点的澄清,并通过概念分析和利益衡量两种路径批判空间权独立理论;第叁部分回归我国地下空间立法,反驳我国法律体系不能应对现实纠纷的质疑;第四部分梳理我国地方立法,揭示立法缺失的成因,并为地方规范自我评价与自我完善提供方案;第五部分表达了笔者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顾虑,期待未来立法时能够以土地保育和开发风险防范为先,科学适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于柏华[2](2019)在《法律权利的双层规范结构——对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适用范围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权利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在立法层面,即法律规范的意义形成层面,法律权利表达了以义务型规范为核心的不同类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层面,即司法裁判中适用法律层面,法律权利在规范结构上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多种诉讼关系,这些诉讼关系以获得司法救济为其核心内容。司法层面的法律权利预设了立法层面的权利,并因为"可主张性"与"个案相关性"这两个特征,是立法层面法律权利的限定版本。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学说并非法律权利的结构分析的一般理论,它仅适合解释司法层面的法律权利的规范结构。(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纪格非,王约然[3](2018)在《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原点及其逻辑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霍菲尔德作为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化约为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力图实现各部门法之间法律术语的统一及精确适用。这种钩玄提要而又一以贯之的有效尝试,为司法应用在基石性的原点上作逻辑展开提供了无限可能。为此,需要我们对霍菲尔德基本法律关系进行解构,厘清它们的内部关系,进而对霍菲尔德立方体进行分析和证成,并以数理逻辑的方法进行道义逻辑的推理,以符号表和维恩图探析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的自洽性。更进一步,在信息时代,将法律概念对应的裁判要素转化为二进制语言与Unicode编码,以实现对海量案件进行检索与大数据分析,实现人工智能的法律推理,乃至辅助个案裁判,将传统裁判中的定性分析与司法智能化的定量分析相结合,可谓前景广阔。(本文来源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高山林[4](2018)在《对霍菲尔德权利分析体系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学家卫斯理·霍菲尔德提出了一套独创性的权利分析体系。他认为,权利这一概念是模糊的。具体而观,它至少有4种不同的含义或理解:请求权(claim-right)、自由权(liberty)、变动权(power)和豁免权(immunity)。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体系不仅得到了英美法理学界的关注,更引起了民商法学者的重视。在充分理解霍菲尔德体系各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对它进行更为精微、细致的讨论。这就需要以一些通常为我国学界忽略的经典问题为切入,对霍菲尔德体系进行重新思考,从而深化我们对它的研究与理解。(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陈颖[5](2018)在《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四年提及了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式之一,在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整体环境和风险水平逐渐趋好,但仍属于风险的高发期。2015年飞度平台诉诺米多餐饮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最终胜诉;2016年36氪股权众筹平台因财务信息存在明显差异,涉嫌信息欺诈,又一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至风口浪尖。可见,信息披露行为将是股权众筹融资规范治理的重中之重,而信用风险又必然绕不过股权众筹平台这一融资中介。信息的对称性是把控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披露内容,在此基础上厘清不同信息对象将产生的不同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对于信用风险的防范至关重要。当然,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互联网发展趋势下的今众多网络中介运营平台之一,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平台的规范运营,有序发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解决实际纠纷的情况下,应当转向对法律理论的思考。由理论到实践,对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重新的梳理和论证。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在英美法系中被广泛应用于美国权威判例的论证过程中,有效的解决现实案件中因权利和义务不加以区分的使用所带来的混乱。信息披露不应当简单的认为是一项义务,而应当根据其披露内容的不同加以细分,如强制性信息的披露是一项义务无疑,选择性信息披露则界定为自由权更加合适,其间可能还包含一些豁免型的信息和权力型的信息等。本文尝试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作为分析方法论,运用新的视角呈现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法律推理过程,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整合国内外已有内容,并且参考借鉴《证券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等相似领域的信息披露规范,形成全面系统、主次分明的信息内容体系。在信息性质方面,根据整合的信息内容,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探索新的信息分析模式,厘清不同信息在披露过程中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划分为自由权型、义务型、权力型和豁免型四类信息类型。在法律后果方面,在前期关于信息性质的分析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的基础上,探析不同行为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如对义务的违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自由权的行使与否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但是自由权的不当行使仍然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评价。最终实现由信息披露内容到权利义务关系,再到法律后果的完整推理,形成普遍适用的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8-04-02)

王子淳[6](2017)在《基本法律概念中的剥离与重构——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最小公分母理论对厘清基本法律关系的逻辑关联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概念使用混乱的现象,该理论对后来的财产法有着深远的影响。霍菲尔德的理论构建更多地来源于司法实践,没有阐明基本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因此其理论根基以及研究路径还有待探讨。文章通过对霍菲尔德研究路径的剖析,结合分析法学家哈特对权利概念的重构,对更完整地认识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基本法律关系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0期)

杨贤宇[7](2017)在《法律权利的精细分析——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之“特权”理论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于1931年发表的《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论文中提出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所包含的权利理论在法学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这些概念也引起许多不同的看法和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对于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仍旧没有停止过。我们该如何去探寻霍菲尔德本人对于司法推理概念设计的实践指导意义?如何将其理论中的理论建构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缺少对于霍菲尔德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分析,本文从其基本法律概念入手,阐释出作为基本法律概念之一的"特权"理论的相关概念、相关关系、相反关系、特性及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这些理论论述,文章的最后重点论述了"特权"理论的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8期)

申素平,段斌斌[8](2017)在《在家上学的法律关系分析——以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在家上学引发的讨论,其表是规范与事实的背离,其里则是国家与父母的博弈。厘清在家上学的法律关系,既是父母主张权利的前提,也是国家政策制定的需要。本文借鉴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发现:尽管国家具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力,但其没有义务教育方式的豁免;同样,虽然父母有选择在家上学的权利,但其没有实施在家上学的特权。因此,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力不应否定父母对义务教育方式的选择,而父母实施在家上学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国家对在家上学的监管。因此,教育立法应适时确认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将立法重心放在对在家上学行为的具体规制。(本文来源于《教育发展研究》期刊2017年12期)

蒋成旭[9](2016)在《论结果除去请求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路径 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了给付判决和补救判决两种判决类型,学界由此开始注意到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的本土应用及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可能的实现路径。作为一种本质以自然上回复原状为目的的国家责任,结果除去请求权的产生有其德国法上特殊的制度背景,而其理论基础可由宪法条文出发,呈现出一种以主观公法权利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保护阶层关系。借助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结果除去请求权应定位于权利保护第叁层次上的权利或权力功能。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体系而言,结果除去请求权的实现路径,不应是《行政诉讼法》第76条所规定的补救判决,而应当且只能是第73条所规定的一般给付判决。(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侯学宾,李凯文[10](2016)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辨析与批判—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南京宜兴人体冷冻胚胎案以二审法院判决4位老人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而告一段落。这两项内涵不明的新型权利均是在绕过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的前提下被创设出来的。从判决结论上来看,监管权属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请求权类型,而处置权属于权力类型。结合判决论证来看,这两项权利的权利结构无法绕过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得到证明,也不能通过现有判决论证得以证成,这导致两项首次被创设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不能解决二审判决中冷冻胚胎归属的法律难题。(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霍菲尔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权利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在立法层面,即法律规范的意义形成层面,法律权利表达了以义务型规范为核心的不同类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层面,即司法裁判中适用法律层面,法律权利在规范结构上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多种诉讼关系,这些诉讼关系以获得司法救济为其核心内容。司法层面的法律权利预设了立法层面的权利,并因为"可主张性"与"个案相关性"这两个特征,是立法层面法律权利的限定版本。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学说并非法律权利的结构分析的一般理论,它仅适合解释司法层面的法律权利的规范结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霍菲尔德论文参考文献

[1].赵一凡.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立法研究[D].南京大学.2019

[2].于柏华.法律权利的双层规范结构——对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适用范围的反思[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纪格非,王约然.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原点及其逻辑展开[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高山林.对霍菲尔德权利分析体系的再思考[J].南海法学.2018

[5].陈颖.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8

[6].王子淳.基本法律概念中的剥离与重构——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为切入点[J].法制与经济.2017

[7].杨贤宇.法律权利的精细分析——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之“特权”理论评介[J].法制与社会.2017

[8].申素平,段斌斌.在家上学的法律关系分析——以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7

[9].蒋成旭.论结果除去请求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路径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为视角[J].中外法学.2016

[10].侯学宾,李凯文.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辨析与批判—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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