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损索赔论文-庄艳

海运货损索赔论文-庄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运货损索赔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

海运货损索赔论文文献综述

庄艳[1](2008)在《海运货损索赔中的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详细论述了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索赔方或承运人通常需要举证的重要实体法内容,包括货物在承运人照管期间的灭失或短量,承运人免责,船舶适航,船舶绕航,承运人管货。(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赵丹丹[2](2007)在《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分配虽然是个司法程序问题,但却直接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海运货损事故多发生在海上,通常调查取证困难,海运货损索赔诉讼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容易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定案,可见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海运货损索赔中的重要地位。海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分支,海运货损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既涉及一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适用,又涉及海事诉讼特别证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本文通过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法律规定,结合海运立法及海事证据的特殊性,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3章。第1章针对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方法,即以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和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指导,在民事诉讼理论无法实现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时,运用特殊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第2章分析我国海运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及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总结出可应用于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3章应用上文总结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司法实践中适航、航海过失等具体事项举证上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张肖琳[3](2007)在《国际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但随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增多,我们不得不需要一个独立的完善的法律来应对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有鉴于此,本论文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是建立在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通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则》、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以及我国《海商法》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研究。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的理解及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及海事货运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等问题作了论述。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使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达到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事实、效益之价值目标。论文的第二部分,重点对海运货损索赔中索赔方应负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首先列明了索赔方提起货损索赔诉讼的基本条件,并对最为复杂重要的第叁项“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事项,展开详述。根据海商法第46条规定,对索赔方如何证明货物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及承运人的抗辩、索赔方如何证明接受承运人交付时已经发生货损进行具体分析。论文的第叁部分,则是对海运货损索赔中承运人应负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于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第51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这部分重点对驾管船过失的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不可抗力的免责及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标志欠缺不清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通过分析,了解该种情况下承运人该如何举证,如何免责,怎样分配举证责任。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国际海运索赔中双方对其它事实的举证。当事人双方对货损基本事实的举证,若双方不再提出其它主张,则法官似乎已可根据双方之证据进行裁判。但诉讼实践往往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义务的其他规定,双方通常还会对其它事项进行主张和举证,诸如适航、绕航和管货。本章针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内容和标准、适航义务的时间、适航的主观要求,是否属于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产生的货损与绕航的因果关系,以及承运人应尽的管货义务等问题作了分析,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应尽义务,使货方遭受损失,货方该如何进行举证证明,以及承运人该如何证明自己已尽应尽义务等等。本文通过对国际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指出了现存的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国内法存在的不足,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除了修改意见,对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举证责任分配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07-05-16)

张江艳[4](2004)在《海运货损索赔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诉讼是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各方当事人都需依法律规定通过提交全面、充分以及有效的利己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事项具有真实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诉请“公力救济”的合法权利。在这种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项之程序规范—一举证责任制度,便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在传统上继受大陆法体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实务、轻理论之倾向,虽然近年来在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方面有了大踏步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法律界缺乏对海事,特别是海运货损索赔领域举证责任制度理论上的具体应用研究,从而使得货损索赔司法审判实践常常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为此,本文在对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重点对举证责任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加以研究和分析。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从基本法学的角度来论述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该章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本质属性、研究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各理论学说。 第二章对我国海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讨论。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责任中的推定等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另一方面,海事实体法中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航运实务的特点,决定了海事诉讼举证责任又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叁章主要介绍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立法。叁大国际海运公约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对海运承运人适用过失推定责任原则。具体说来,索赔方(通常为货方)只要能证明某一载运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以及迟延损失是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即推定承运人对货损货差负有过失责任。而承运人试图推翻这一推定,必须借助举证说明货损的原因以及自己已尽了合理谨慎之责。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尚未建立起完整和科学的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制度,程序法多以规定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主,而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以及免除等规则则大多通过相关之实体法来规定。但鉴于海事方面当前强烈的国际统海运货损索赔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一化趋势,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分配、免除等必然会体现与国际接轨之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的理论铺垫,第四章主要对举证责任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具体运用加以论述。举证责任贯穿了海运货损索赔诉讼的整个过程,笔者根据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司法实践,对索赔方和承运人需要举证的实体事实要件逐个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对实体问题的研究广泛而深入且追随国际海商法理论动态,但对于程序问题研究相对滞后。在海运货损索赔领域举证责任制度问题上,也同样偏重于对实体性权利的讨论。有鉴于此,重新审视和强调“程序法”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4-08-01)

李立菲[5](2004)在《论海运货损索赔中的认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货损索赔有着两大特点:一、海上货物运输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二、承运人和索赔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条件、证明能力往往是不平等的,承运人占有或接近大量的证据材料.其收集证据的的能力要远远大于索赔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认证规则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将难以实现诉讼上的公正,建立一套海运货损索赔所独有的认证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的研究,主要就以下内容展开了论述: 1.对认证规则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认证的目的及认证规则的作用。认证是一个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审判的核心过程,它决定着最后的判决结果。 2.根据《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归纳。确定举证责任是认证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依据盖然性权衡规则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3.根据大量国内外判例,分析了海运货损索赔中的认证过程。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认证制度上的不足,及其对司法实践产生的不利影响。 4.总结了适合我国海运货损索赔的认证规则,例如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家证人制度,以解决诉讼中众多的专业性问题;考虑到索赔人收集证据的实际困难,在认证标准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索赔人予以倾斜,对于某些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仅要求索赔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考虑到承运人占有及更改证据的便利性,对于航海日志、船长的海事声明等船方自己制作的证据,应给予较低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等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4-02-01)

庄晨[6](2001)在《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中的推定以及举证责任中的证明标准等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另一方面,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海事实体法中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航运实务的特点决定了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又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有鉴于此,本论文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重点对《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以及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规定做了具体的比较和分析。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文首先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本质属性、研究意义等基本问题做了论述。进而通过引用两个着名判例分析了举证责任在具体诉讼中的体现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整个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应为举证责任本质特征之所在,行为责任只是结果责任在具体诉讼中的“投影”。 论文的第二部分,首先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之法哲学思考。提出举证责任分配应尽量实现以下几个价值目标:即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使裁判最大限度地贴近事实、程序公正及程序效益等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各学说,提出我国应采“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以实质标准为补充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作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缺乏实体法举证责任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在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时应当遵循的总“指挥棒”;同样应作为我国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之一般原则。 论文第叁部分、第四部分则重点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海上货物索赔举证责任贯穿了诉讼的整个过程,依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司法实践,索赔方与承运人须要加以举证的实体要件事实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承运人照管期间的灭失或短量;(2)货损货差原因;(3)船舶一适航举证:N)免责举证;u)管货举证:u)其他要件事实如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等方面的举证。因此对论述结构、体例的安排也是以海运货损索赔举证顺序为主线,就索赔方与承运人在具体诉讼中需要加以举证的以上几个方面的实体要件事实,始终围绕着“谁来举证?何时举证?举证什么?”这几个问题,对各个举证环节问题逐一作了详细论述。 第叁部分首先是对在海商法方面,对国际航运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凡《海牙/威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下举证责任问题的分析,比较了《规则》对各项实体事实的条文规定的异同,并通过各国判例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各国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各个国际公约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采的态度之异同。另一方面,在各国对规则要求进行修改的呼声中,美国已推出了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一大强国,这部法律的出台肯定会对我国海商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该草案中在举证责任方面做了许多有别于现有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在本论文中对美国99COGSA的相关规定也做了具体评析。 第四部分,在对国际公约及各国司法实践关于货损索赔举证责任问题作了对比分析后,笔者将重点放在了我国法律体系下货损索赔举证责任问题的考察。在我国,针对目前的立法现状,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做出规定的主要集中在《海商法》第四章及《合同法}}第17章货运合同中,因此笔者主要是对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做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下由于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决定了其举证责任问题简单、明了,但这样的规定对承运人而言未免太过苛刻,并不利于我国航运事业之发展,而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清楚明了,其主要存在以下叁个方面的不足:()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不清;Q)海上货物索赔的举证顺序不清;u)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具有可证明性,法律条文的措辞不够准确。在论文中针对这些不足,对各项实体事实之举证加以论述之时,笔者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海商法正在准备修改之时具一定的实践意义。 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上,主要是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判例分析方法。(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期刊2001-12-01)

雷旭晖[7](1988)在《对一起海运葵花籽饼碎自燃火灾致损索赔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凤凰山”轮在大连港承运了518.2吨葵花籽饼碎,其中50吨为袋装货,其余为散贷,装载在第五舱的底舱。在其上面又装载了由联邦德因莱茵省火灾保险公司承保的2226箱中国出口服装。该轮于1982年1月14日从大连起航,至2月12日晨8时27分,驶经东经64度15分、北纬10度10分印度洋水域时,船员发现第五舱通风简向外冒烟,系葵花籽饼碎自燃起火,虽经船员多方施救,仍致使同舱的服装和其他货物受损。2月17日该轮抵靠亚丁港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88年08期)

海运货损索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举证责任分配虽然是个司法程序问题,但却直接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海运货损事故多发生在海上,通常调查取证困难,海运货损索赔诉讼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容易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定案,可见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海运货损索赔中的重要地位。海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分支,海运货损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既涉及一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适用,又涉及海事诉讼特别证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本文通过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法律规定,结合海运立法及海事证据的特殊性,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3章。第1章针对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方法,即以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和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指导,在民事诉讼理论无法实现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时,运用特殊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第2章分析我国海运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及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总结出可应用于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3章应用上文总结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司法实践中适航、航海过失等具体事项举证上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运货损索赔论文参考文献

[1].庄艳.海运货损索赔中的举证责任[J].海大法律评论.2008

[2].赵丹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

[3].张肖琳.国际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07

[4].张江艳.海运货损索赔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4

[5].李立菲.论海运货损索赔中的认证规则[D].大连海事大学.2004

[6].庄晨.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比较研究[D].上海海运学院.2001

[7].雷旭晖.对一起海运葵花籽饼碎自燃火灾致损索赔案的分析[J].人民司法.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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