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督办,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安全事故,文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在建项目,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文文献综述
潘少婷[1](2018)在《建设工程出现6种情形之一启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不可大意!今后,建设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或在建项目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等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将对其启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该(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8-11-13)
伏浩[2](2018)在《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汶川地震发生后,大量房屋一夕之间被夷为平地,死伤无数。而大量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即在巨大自然灾害面前,隐藏在房屋中的质量问题被暴露出来,是否有人因此受到刑事追究?是否有人因此作出赔偿?房屋质量引发的问题,又当如何解决?《成都日报》就上述问题采访我国叁位着名刑法学专家,叁位专家认为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不能准确认定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地震介入因素还是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先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结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规定继续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认定。综上,对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研究,必定离不开以下两个方面的探讨,即刑法因果关系方面、刑事责任方面。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共叁个小节,背景与意义主要介绍地震介入因素与质量问题共存情形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追责难问题,并就追责难的破解之法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进行介绍;研究现状主要介绍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现状,并揭示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不足;研究方法主要介绍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到的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第二部分是关系论。该部分共分叁个小节,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析主要就“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叙述与评论,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责任探讨选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必要准备;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取舍部分,笔者选取“条件说”作为本文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充分阐述选取“条件说”的理由。地震介入因素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就“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论述,并为接下来的刑事责任探讨提供必要性支持。第叁部分是责任论。共分为叁个小节,刑事责任依据主要解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故该部分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及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述,由于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故地震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破解之法被置于事实依据部分。刑事责任分类探讨主要就“不同刑法因果关系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类探讨,由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是否出现危害结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故本文将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与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思考两部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主要解决:直接责任人员在心理态度为“故意”时,怎样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通说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当主观方面为“故意”时,它就不能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包容;又因行为人侵害不同法益的故意心理态度会决定不同的罪名适用,故本文依据行为人侵害法益的不同,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侵害“集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与侵害“个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并以刑法第114条及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进行充分探讨。第四部分是完善论。共分为两个小节,增设过失危险犯是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足之处”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注重“职业禁止”适用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而提出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该部分主要就刑法因果关系方面与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8-05-01)
尹晓闻[3](2018)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打击和控制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起到一定的刑法规范作用,但刑法对该罪刑事责任的配置和法定刑的设置并不完全符合罪责刑一致的原则。刑事责任"单罚制"与罪责自负原则也有一定的出入。而且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工程重大事故安全罪缺乏对危险性行为的规制。因此,在完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应当以"双罚制"责任形式取代"单罚制"责任形式以落实罪责自负原则,增设危险性犯罪情节以防控危险犯的发生,增设资格刑以实现刑事责任的多样化。同时,基于对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认识,加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也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本文来源于《云梦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崔庆玉[4](2017)在《精细化管理乙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西北油田工区,顺北区块由于地质结构复杂、油藏深、井口压力高,监督管理和技术水平比其他区块要求更高。“可以说,顺北区块代表着整个西北工区工程监督管理的最高水平。”西北油田石油工程监督中心负责人说。截至目前,该监督中心在顺北区块实现了项目优良率8(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7-12-04)
倪金鸿[5](2017)在《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非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情况下刑事责任问题探讨——监理人员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刑事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多,监理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监理作用的发挥,监理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然而,现行法律在建设工程领域对监理主要追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对监理人员在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下,即监理人员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刑事责任没有予以规定。因此,监理人员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一新生的法律关系亟待刑法去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0期)
刘媛姣[6](2017)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上进行法条设计,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取不同的刑罚幅度并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双罚。(本文来源于《普洱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王军祥[7](2016)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反思和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障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科学性、合理性、明确性,应当是评价刑法优劣的标准,尽管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大体上已相对完善,但其中不乏漏洞的存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便是一例,该罪从入刑之初便遭受各种非议,指责该罪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就更加显现的突出了该罪自身问题的严重性。文章重新把视野聚焦到这一罪名,试图在最新刑法理论的指导下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多个方面进行再反思,并进行重构,以期为立法者提供借鉴和参考。文章共包括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列举了“史上最牛小学”、“楼歪歪”、“楼脆脆”等案例,说明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极其严峻,严重地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状,强调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应对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时的无力,并指出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重构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了。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反思,笔者首先对该罪的立法价值进行了反思,主张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既包括个人法益,也包括集体法益;其次,笔者指出了该罪客观方面入罪标准十分模糊,并且不科学;然后,笔者提出就该罪条文所规定的主体学界始终争论不休不能统一的现状;再然后,笔者对该罪进行了反思,并认为传统刑法理论将该罪主观罪过只限于过失是不全面的的;最后,笔者提出该罪刑罚幅度较小,处罚力度不够,刑种单一等问题。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重构,在立法价值上,笔者主张将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建议增设抽象危险犯;就该罪的客观方面,笔者建议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体系,并明确其在刑法适用中的效力;就该罪主体的重构,笔者主张其为一般主体,既只要是建设工程环节中的参与者,就应当纳入到本罪的规制范围内;就该罪主观罪过的重构,应当明确不只限于过失,很大情形下是间接故意;就该罪的刑罚,笔者支持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并建议增设资格刑;经过以上几方面的重构,笔者认为原有的罪名已经与新构思的犯罪不相时宜了,因此提出了新设建设、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罪的建议,并对其各方面的具体要件进行了构思。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指出了在适用新罪时应当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即应当平衡好安全与自由的关系,准确认定特殊情形下的主体,在刑事处罚时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一章,是对全文做的总结。(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4-01)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8](2015)在《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一文中研究指出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本文来源于《中国铁道建筑报》期刊2015-12-19)
张静[9](2014)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的同时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程事故的频发不仅是因为工程行业趋利违规埋下祸根,更重要的是行政法领域对违规行为处罚执行力度不到位,刑法中对工程事故犯罪规制过于笼统,造成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愈发猖獗。本文通过整体研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理论观点、立法缺陷提出如何完善本罪的建议,以期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型工程事故犯罪行为能有更全面的法律依据,达到从刑法角度降低工程事故发生率的法律效果。阐明工程行业的现状并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将该罪作为研究对象是新的热点及今后学界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将该罪中的“工程”、“重大事故”、“安全事故”的法律定义与字面意思做对比,为该罪名的整体分析确定基本方向。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四要件为整篇论文的出发点、争论点、完善点,即该罪的四要件是贯穿全文的主要逻辑落脚点,并且通过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传统刑法理论确认第137条在条文和实践中该罪的打击范围。援引案例的研究方法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包括犯罪主体范围过窄,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不一致引发单位犯罪合理性怀疑;过失罪过形式的统一规定,遗漏了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的刑法考量;“国家规定”“严重后果”的法定性不合理在客观上不利于全面打击工程事故中的犯罪行为;实害结果的限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提高了犯罪行为的入罪难度;自然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认定客观造成危险状态在立法上的忽视,放纵实质上的犯罪行为。顺应全文的逻辑,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开发商、制图审查方、勘察方,自然人同样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加以规制,以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来确定刑罚,提出增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犯,拟具体法条框架作出综合全文的完善建议。笔者以期在针对完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模式上,推进责任事故罪整体刑法第134—139条整体研究,确保刑法手段在今后经济建设中能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巩固我国刑法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提前预防功能。(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王志恒[10](2014)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领域由于质量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不断发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刑法中规制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罪名,是否能够适应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层出不穷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值得反思的。本文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演变和立法现状的阐述,着重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探讨,希望对该罪在立法的完善上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引言部分通过对叁个案例的阐述和分析,揭示了我国建筑领域背后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而引出笔者所要分析和阐述的问题,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概述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同时通过对构成要件的阐述,使我们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初步的了解。第二章分析了本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由于本罪列举的单位有限,导致主体的适用范围过窄;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国家规定”范围较窄,难以应对时间问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也不明确,同时本罪作为结果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足;最后,本罪的法定刑偏低,不利于对工程事故的惩治和防范。第叁章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完善。首先,犯罪主体的完善。扩大自然人主体的范围,明确直接责任人的含义,同时增设单位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次,犯罪客观方面的完善。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增加本罪的危险犯。最后,本罪法定刑的完善。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提高本罪的法定刑。结论部分是对本文所提的问题与建议的总结,希望对我国相关立法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汶川地震发生后,大量房屋一夕之间被夷为平地,死伤无数。而大量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即在巨大自然灾害面前,隐藏在房屋中的质量问题被暴露出来,是否有人因此受到刑事追究?是否有人因此作出赔偿?房屋质量引发的问题,又当如何解决?《成都日报》就上述问题采访我国叁位着名刑法学专家,叁位专家认为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不能准确认定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地震介入因素还是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先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结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规定继续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认定。综上,对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研究,必定离不开以下两个方面的探讨,即刑法因果关系方面、刑事责任方面。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共叁个小节,背景与意义主要介绍地震介入因素与质量问题共存情形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追责难问题,并就追责难的破解之法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进行介绍;研究现状主要介绍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现状,并揭示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不足;研究方法主要介绍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到的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第二部分是关系论。该部分共分叁个小节,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析主要就“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叙述与评论,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责任探讨选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必要准备;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取舍部分,笔者选取“条件说”作为本文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充分阐述选取“条件说”的理由。地震介入因素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就“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论述,并为接下来的刑事责任探讨提供必要性支持。第叁部分是责任论。共分为叁个小节,刑事责任依据主要解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故该部分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及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述,由于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故地震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破解之法被置于事实依据部分。刑事责任分类探讨主要就“不同刑法因果关系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类探讨,由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是否出现危害结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故本文将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与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思考两部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主要解决:直接责任人员在心理态度为“故意”时,怎样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通说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当主观方面为“故意”时,它就不能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包容;又因行为人侵害不同法益的故意心理态度会决定不同的罪名适用,故本文依据行为人侵害法益的不同,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侵害“集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与侵害“个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并以刑法第114条及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进行充分探讨。第四部分是完善论。共分为两个小节,增设过失危险犯是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足之处”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注重“职业禁止”适用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而提出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该部分主要就刑法因果关系方面与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文参考文献
[1].潘少婷.建设工程出现6种情形之一启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程序[N].东莞日报.2018
[2].伏浩.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8
[3].尹晓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完善[J].云梦学刊.2018
[4].崔庆玉.精细化管理乙方[N].中国石化报.2017
[5].倪金鸿.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非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情况下刑事责任问题探讨——监理人员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刑事责任问题[J].法制博览.2017
[6].刘媛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7
[7].王军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反思和重构[D].重庆大学.2016
[8].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N].中国铁道建筑报.2015
[9].张静.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10].王志恒.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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