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论文-李颖

限制豁免论文-李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绝对豁免原则,限制豁免原则

限制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李颖[1](2019)在《主权和主权原则的法律功能——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主权的认识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总是随着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同时对主权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缺少法律实践的辩证分析。对主权平等原则的认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文的主旨是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通过研究那些经典案例,由此认识到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功能所适用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仅限于那些国家行为的范畴。不过,由于限制豁免原则本身的理论瓶颈,造成限制豁免的范畴又总是不确定的。因此,未来限制豁免原则的清单会包括哪些内容呢?这将有赖于国际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何志鹏,姜晨曦[2](2019)在《国际组织限制豁免的理论探析与实践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纷争之后被确立。职能必要说在为其法律人格提供合理依据的同时,亦被用以解读国际组织是否应当享有豁免。国际组织兴起初期受主要国际公约的影响,为确保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多数国家更倾向给予国际组织较大程度的豁免。然而时移事易,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国际组织在相应历史条件下被赋予的绝对豁免所具有的正当性逐渐减弱。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作为另一种可能,将在对国际组织进行有效追责及人权保护水平提升上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虽并未成为国际惯例,但其所具有的合理性不容忽视。中国应考虑将限制豁免运用到处理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中来。(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杨坤[3](2018)在《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基于奥本海国际法中"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形成,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现代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纠纷增多,为保护私人和法人的利益,国家豁免呈现出由最初的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发展的趋势,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行为的范围逐渐受到限制。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和其所涉及的国家行为划分标准在国际法学术界还未有定论,但在实践中"国家双重行为论"和"混合标准"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为适应国际社会新形势的发展,一些曾主张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在实践中也慢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联合国大会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首次确认了国家及其财产的限制豁免原则,为国家主权豁免的实践提供了一个统一且灵活的标准。本文简要介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情况,大致阐述限制豁免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并简单探讨各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实践和我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持有的立场与态度。(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张璐[4](2018)在《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及治理对策探究——基于其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管理国家储备的国有投资实体,具有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而制约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是投资东道国对其投资安全性和获得豁免可能性的担忧。作为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在正常运营时,客观上不具有获得主权豁免的可能性。但当中投公司出现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和财产混同情形时,可能发生国家管理权行为向统治权行为的转化,存在利用主权豁免制度去规避在东道国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本文建议中投公司不应选择适用主权豁免制度逃避法律规制,而应找到引发中投产生公权力过度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寻求合适的"去主权化"治理路径,以实现公权力股东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分离。(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8年06期)

翁翔[5](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主权平等原则被视为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尤其体现在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上,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经过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和勃兴,传统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对传统豁免制度的一大冲击,针对严重国际罪行的“有罪必罚原则”俨然也具有了国际强行法性质。实践中,“欧洲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在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上迈出一大步,继而成立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相关国内司法机构的实践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研究共形成了八次专项报告,最引人关注的应属2017年的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的专项报告。核心问题是在目前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否已经存在着一般性的例外,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仅仅是存在着冲击或在特别情形下的限制和例外。而这将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面临着现实中的困境。本文将对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试图探究是否已然存在限制和例外的罪行。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进行概述,并对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常见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和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同时,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也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对豁免的权利源泉和时间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国家官员的豁免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部分介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例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一是对“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进行介绍,以及它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影响和冲击。二是阐述“有罪必罚原则”。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快速发展的今天,有罪必罚已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并符合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构成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叁是分析“普遍管辖权”,由于各国对严重国际罪行管辖的不同态度,客观上产生的管辖案件不仅挑战着豁免制度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第叁部分介绍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实践。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介绍和分析:一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因为每个司法机构在确定管辖权和否定相关国家官员豁免权的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二是国内司法机构实践。在仅有的一些内国司法机构实践中,对不同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第四部分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面临的问题。主要从叁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分歧,传统绝对主权理论仍然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形成反向作用。二是国际法下不同部门法律的价值追求的矛盾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关于特权和豁免的习惯国际法继续捍卫着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叁是国际政治关系是影响豁免限制和例外的重要因素,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还是比较谨慎的。(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1)

刘虹辰[6](2018)在《论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权的限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国际组为其职能所需,国际组织在国际活动中通常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然而随着国际组织活动规模和数量的扩大,其与私人救济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在与国际组织的对抗中,私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诸多案例表明,传统的国际组织的绝对豁免权理论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今的需要,对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并制定一份合理的豁免标准以维护国际上私人主体的利益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周苇航[7](2018)在《接受国对外交豁免滥用之司法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交豁免长期以来保障着外交代表正常履行职能、顺利实现目的。然而,因为限制寥寥,该特权难免遭到滥用,尤为其折磨的便是服务于外交代表的家庭佣工,雇主的强大与自身的脆弱联手造成其权利危如累卵;而在不幸遭遇外交代表权利侵犯的时候,接受国司法救济却严重缺位,又将这些家庭佣工推向更深的黑暗。本文拟围绕外交代表侵犯所雇家庭佣工权利后救济无门的现象展开讨论,分析其脉络与根源,并探寻可能的改进方法——实际上,接受国对外交豁免滥用的司法限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解读,正是他们获得权利救济的一个重要答案。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公约的规定出发,讨论主体即外交代表与家庭佣工的范围和地位,为下文的研究做出铺垫;第二部分梳理司法实践,归纳外交代表侵害家庭佣工权利后的追责尝试及结果,结合具体案例揭示接受国司法机构在法律程序中的消极对待之现状;第叁部分挖掘接受国集体冷漠的根本原因,剖析其态度转换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四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改进接受国对外交代表所雇家庭佣工提供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谷枫[8](2017)在《透析减持新政创投基金补丁:并非豁免减持限制 互联网企业将受益》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27日减持新政推出之时,证监会便表态将特别针对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兵贵神速,周五晚间10点证监会在当天没有新闻发布会的情况下通过官网以及微信公号的发布了减持新政实施后对创投基金锁定期的差异化安排,(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6-06)

赵梅芬[9](2017)在《中国限制豁免主义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限制豁免主义的研究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自国际公法至国际私法,自联合国至欧盟,自国际立法至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和各国学者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该问题至今仍是法学界尚未解决的重要争议。笔者以国内外立法和权威学者的研究为基础,认为限制豁免论是国家豁免基本原则的发展方向,建议中国借鉴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草拟国家豁免立法草案,规制具体法律程序。笔者将文章框架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限制豁免主义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的实践与立法现状,简单说明了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首先主要概述限制豁免主义的起源与发展,从而在整体上了解该理论的基本情况。其次,援引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法依据和研究各国对该理论的实践概况。因此,笔者倡导限制豁免主义,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研读了国际公约、条约和各国国家豁免法律,国际法的相关依据以及各国实践都表明,本文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系有据可循的。第叁章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中国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历史上坚持国家绝对豁免主义,这在多个法律案例实践中均有所体现。但是,随着绝对豁免主义弊端的暴露、相对豁免主义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我国确立相对豁免主义立场。另外,我国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及国内部分立法的调整也表明中国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主义。第四章笔者阐述了中国运用限制豁免主义在当前时代的机遇与挑战。追溯过去,限制豁免主义是国家豁免相关理论比较及优胜劣汰后得到广泛支持的理论;放眼全球,无论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还是主流立法趋势,均充分表现了限制豁免主义的优势,其更是平衡国家双重地位的现实利益和防止国家报复的必然要求;展望未来,限制豁免主义也面临不可避免的挑战,本文中笔者主要联系国际强行法和国际人权法两方面来阐明。最后,笔者对中国运用限制豁免主义提出叁大建议:一、确立限制豁免原则及立法;二、规制限制豁免程序;叁、警惕限制豁免的滥用。笔者坚持“国家豁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国内基本原则不动摇,建立国家限制豁免具体适用程序的基本框架,根据一国两制法域差异、国际组织是否纳入国家豁免考量等,提出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思考。总之,笔者以限制豁免主义服务于中国国情为目标。(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元兴[10](2017)在《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股权众筹至今还承受着来自现行法的阻碍,特别是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名以及证券法上的未经核准禁止公开发行。因为一方面是现行法的阻碍以及缺乏现有的执法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创新的鼓励,监管执法部门往往表现出选择性执法。另外关于股权众筹,一直存在是公募发行还是私募发行的争论。中国股权众筹面临的规制问题,一方面是清理现行法的障碍并承认其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是如何纳入规制并有效规制。德国立法者通过汇编修订立法《中小投资者保护法》(KASG)将《投资产品法》(VermAnlG),《证券交易法》(WpHG),《工商管理条例》(GewO)等几部法律做了系统修改。将以前的未受规制的股权众筹投资产品“参与型次级债”纳入到《投资产品法》的规制范围,同时新增《投资产品法》第2a条,为股权众筹专门规定了豁免条款。既加强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又兼顾促进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在发行信息披露和年度信息披露上作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规定,如豁免招股说明书、制定投资产品信息册的义务,减轻的会计信息年度披露义务。并通过规定撤回权、限制广告以及投资者相对人的投资产品自律监控义务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另外严格将股权众筹与“基金”区分,以鼓励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普惠金融。一方面对股权众筹予以豁免,另一方面严格了其构成要件,并给融资者和平台配置了相应的义务,以及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权利,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形成了“限制型豁免”。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法》诞生一周年之际,众筹行业者从整体上认可了其规制效果。但其第2a条规定的豁免范围仅适用于参与债、次级债和其他类似投资产品,企业总发行额上限和个人投资额上限,以及低水平的工商监管却饱受批评。德国成型的股权众筹规制法律制度给中国股权众筹现行法律体系的变革以及股权众筹规制的构建既提供了正面的经验也提供了反面的经验。因为共同遵循的规制原理——风险防范和机会利用、中小投资者保护和企业(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保护,德国股权众筹规制经验——“限制型豁免”是可以为中国所借鉴转化的。也同样因为这条规制原理的存在,在股权众筹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德两国股权众筹规制将进一步趋同。(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3-13)

限制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纷争之后被确立。职能必要说在为其法律人格提供合理依据的同时,亦被用以解读国际组织是否应当享有豁免。国际组织兴起初期受主要国际公约的影响,为确保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多数国家更倾向给予国际组织较大程度的豁免。然而时移事易,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国际组织在相应历史条件下被赋予的绝对豁免所具有的正当性逐渐减弱。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作为另一种可能,将在对国际组织进行有效追责及人权保护水平提升上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虽并未成为国际惯例,但其所具有的合理性不容忽视。中国应考虑将限制豁免运用到处理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中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李颖.主权和主权原则的法律功能——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2].何志鹏,姜晨曦.国际组织限制豁免的理论探析与实践立场[J].太平洋学报.2019

[3].杨坤.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4].张璐.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及治理对策探究——基于其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J].海南金融.2018

[5].翁翔.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6].刘虹辰.论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权的限制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8

[7].周苇航.接受国对外交豁免滥用之司法限制[D].厦门大学.2018

[8].谷枫.透析减持新政创投基金补丁:并非豁免减持限制互联网企业将受益[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9].赵梅芬.中国限制豁免主义的立法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10].刘元兴.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原理[D].南京大学.2017

标签:;  ;  ;  ;  

限制豁免论文-李颖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