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投资经营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投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调节说
国家投资经营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胜利[1](2017)在《关于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投资都客观存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巨大。这源于其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唯利性缺陷,我国过去30年的经济建设经验足以证明这一点。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今后应以国有企业的经济调节性为主,细化各类国有企业并推进分类改革。目前学界及有关国家机关尚未普遍认可国家投资经营法这一概念。国家调节说把国家投资经营法视为经济法的一个独立子部门,具有理论合理性,对现实也具有限强的解释力。(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胡国梁[2](2017)在《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二元化法制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领域的分类改革已成共识,但在如何具体分类上仍存分歧。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分类方式能较好地回应国家经济调节的现实需要和转轨时期特定的经济背景。就理论而言,调节型投资相比营利型投资更具正当性,转轨过程中营利型投资阶段性存在的实践根据在于避免扰乱现有经济秩序、民众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程、防止权力失控下国有资产流失等。从法制逻辑来看,应当根据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不同情况做出二元化处理。调节型投资应当紧紧围绕经济调节这一核心功能,营利型投资应当逐步缩减经济规模,防止与民争利。(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莫景昭[3](2014)在《企业于新兴市场国家投资经营的风险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国内的经济发展快速,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改革开放,国内一些企业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等原因,将部份投资经营转向海外的新兴市场国家,然而国际投资与国内投资不同,因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和条件不同,企业会面临不同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故需认真分析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以确保投放资本的安全,获取合理的回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1期)
漆思剑[4](2013)在《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再证成——以国家救市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而国家救市则是挽救金融危机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国政府的积极救市。通过国家救市化解金融危机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它雄辩地证明了即使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国家投资经营法依然是经济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3年01期)
颜运秋[5](2012)在《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兼评漆思剑博士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克服市场唯利性缺陷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市场唯性性缺陷也就必然存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就必然成为国家调节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国家救市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独立地位的新佐证。(本文来源于《宁波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石金平,曹丽萍[6](2010)在《从美国“两房”之兴衰谈完善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两房"自上世纪成立以来,经历了国家资本进入一退出一再进入的过程,每次进入都发生在严重经济危机时期,政府为挽救市场经济自身缺陷引发的"市场失灵"而不得不采取国家投资经营以调节经济。国家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进退受到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调整。国家投资经营法调整下的国家投资经营行为应克服市场唯利性,引导并建立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特别要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审慎对待国家资本退出。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以满足近年来对经济增长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国家投资行为的调整需要。(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0年01期)
漆思剑[7](2009)在《论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投资经营法是为了弥补市场唯利性缺陷而制定的法律,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经济法体系独立的组成部分。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叁者分工合作,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宏观调控法也必将成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国家投资经营法、特别是其中的国有企业法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依然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这种状况将维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09年02期)
漆思剑[8](2009)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源于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我国经济法学界之所以对宏观调控法的内涵和体系有不同的理解,关键在于有些学者全盘移植经济学的概念。由于学科特质不同,经济学之宏观调控具有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同的内涵。经济学之宏观调控原本是一种宏观政策工具,等同于国家干预经济,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主旨是实现四个宏观经济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则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科健康发展,必须对诸如宏观调控之类的经济学概念进行相应的法学改造。(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9年03期)
漆思剑[9](2009)在《国家资本的进与退: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济原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投资经营是为了弥补市场唯利性缺陷,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形式。国家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国有化和私有化是国家投资经营的手段。国家调节经济就是要选择好资本的进退时机和领域,着眼于经济的整体布局,把握投资规模、方向和重点,扶持相关产业,发挥国有经济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1期)
漆思剑[10](2008)在《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经济法学科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法律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法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国家参与投资经营与现代市场密切相关,是对市场唯利性缺陷的克服。国家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是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国有化和私有化分别对应国家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是对国家投资经营的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济最为重要的目的所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活动的法律。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法哲学基础、本质、价值、原则和功能等方面,与经济法具有内在一致性。虽然国家投资经营承担多种职能,但调节经济是其主要功能。因此,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性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国家经济职能从统制、主导向调节逐步转变,调节经济属性不断得以纯化。再分配功能是国家投资经营法调节经济的本质反映,国家投资经营法因而也成为现阶段实现社会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法律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具有相同的地位,是经济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由于市场缺陷是市场固有存在,因此,在西方私有化浪潮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家投资经营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独立地位也没有发生根本动摇。经济法叁构成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随着各国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国家投资经营法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宏观调控法,但这并不意味宏观调控法可以包纳国家投资经营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叁者之间分工合作,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在未来保持不变。市场唯利性缺陷的恒久性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独立地位不变的理论依据;私有化法令和国有化法令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两个重要方面;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则是其核心内容。由于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同步演变,国家投资经营法不断朝着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导致了国家调节经济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经济法叁构成之间的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地位已经让位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核心地位也正在逐步让位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前,国家投资经营法依然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确立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有利于经济法学科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各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经济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探讨过程。各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有科学理论作为指导。调节经济是国有企业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因而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设计的前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多种指导思想,而国家调节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应然理论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8-06-01)
国家投资经营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领域的分类改革已成共识,但在如何具体分类上仍存分歧。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分类方式能较好地回应国家经济调节的现实需要和转轨时期特定的经济背景。就理论而言,调节型投资相比营利型投资更具正当性,转轨过程中营利型投资阶段性存在的实践根据在于避免扰乱现有经济秩序、民众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程、防止权力失控下国有资产流失等。从法制逻辑来看,应当根据调节型投资和营利型投资的不同情况做出二元化处理。调节型投资应当紧紧围绕经济调节这一核心功能,营利型投资应当逐步缩减经济规模,防止与民争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投资经营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胜利.关于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若干问题[J].经济法论丛.2017
[2].胡国梁.转轨时期国家投资经营二元化法制逻辑[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
[3].莫景昭.企业于新兴市场国家投资经营的风险与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
[4].漆思剑.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再证成——以国家救市为视角[J].经济法论丛.2013
[5].颜运秋.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兼评漆思剑博士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研究》[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2
[6].石金平,曹丽萍.从美国“两房”之兴衰谈完善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J].经济法论丛.2010
[7].漆思剑.论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J].经济法论丛.2009
[8].漆思剑.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J].政治与法律.2009
[9].漆思剑.国家资本的进与退: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济原理分析[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10].漆思剑.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研究[D].中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