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提货论文-贺建军

无单提货论文-贺建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单提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贸易,买方无单提货风险,实例分析

无单提货论文文献综述

贺建军[1](2017)在《国际贸易中几种买方无单提货方式对卖方的风险实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无单提货的现象一直存在,对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危害较大,卖方因此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货款两空。本文列举了几种买方无单提货的案例,旨在说明卖方有必要了解买方无单提货的方式和行为,从而对此引起足够的认识,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7年08期)

陈芳[2](2012)在《提单提货凭证信用维护之法律机制研究——兼评《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2年04期)

王文军,赵战涛[3](2012)在《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22期)

王玉静[4](2011)在《论无单放货中的提货保函》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中,在目的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屡见不鲜,承运人凭提货保函放货是常用方式。但是,立法上的空白致使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其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在介绍提货保函的基础上,分析提货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并尝试对提货保函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22期)

潘燕[5](2009)在《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09年05期)

张萍[6](2008)在《无单提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单提货指未凭正本提单提取承运货物,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而言就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人请求无正本提单提货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导火线,“放”与“提”是同一过程的两方面。没有提货人提货的请求,放货缺少对象;没有承运人放货,提货人的提货目的不可能实现。一旦发生货物被无单提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往往起诉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而忽视无单提货人的法律责任,使无单提货人可能在无单放货案中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以无单提货人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从无单提货人的角度来重新认识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为。本文共分引言、正文五章及第六章结语。采取以定性研究为主,比较研究为辅的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无单提货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引言对无单提货的概念进行简要解释,引出为何要研究无单提货。第一章提单的法律制度,简述提单的起源,然后分析提单的叁大功能,尤其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提单的物权凭证是决定提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从而,决定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航运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第二章无单提货的形式、成因、特点和危害,首先阐述无单提货的形式主要有凭提货保函提货、无担保提货和伪造提单提货。然后,对无单提货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再进一步分析无单提货的特点及所造成的危害。第叁章无单提货的法律性质,从无单提货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及保证人叁方面论述无单提货人的法律性质。提出如果正本提单持有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则享有买卖合同赋予的权利,但是依据主要是合同关系,无单提货人是违约。同时,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物权主体的地位,他仍然可以凭提单起诉无单提货人侵权;无单放货人依据不当得益向无单提货人追偿;提货保函的担保人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向无单提货人追偿的论点。第四章无单提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首先论述提货保函的概念,然后从提货人自己出具的保函、第叁人出具的保函及提货人和第叁人共同出具的保函来讨论无单提货保函的性质。其次,评价在实践中无单提货保函的作用及缺点。最后,探讨提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和条件。第五章无单提货的法律对策。无单提货发生之后,须尽快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海事诉讼保全等救济措施是非常重要,但事前的防范更为重要。电子提单的使用及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望减少无单提货现象。第六章是结论。(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10-15)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潘燕[7](2008)在《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原告:宁波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一: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二: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原告诉称:2006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贸易公司签订金额为5090.88美元的采(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5-26)

许光玉,龙玉兰[8](2004)在《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之四)——无单放/提货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单放/提货在海运实践中相当普遍,除故意欺诈外,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减少成本,因为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货物到达的速度慢时,当事人必定要考虑仓储等成本,港口也希望尽快疏散货物以免造成压力,收货人尤其会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为了尽快提货,尽快销售,无单放/提货发生了。当一切事情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时,即托运人顺利收到货款,将不会产生任何纠纷,可是,(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04-09-01)

胡正良[9](2003)在《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2期)

袁柏[10](2000)在《海陆联运货物被无单担保提货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1996年10月中旬,SEZFT 公司(卖方)与俄罗斯 AROAN 公司(买方)成交一笔服装贸易,金额为24万美元。合同规定:1.付款方式:买方先付20%定金于发货后30天付清货款,付款后交单;2.运输方式:海陆联运,从中国港口至 MOSCOW。SEZFT 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收到AROAN 公司汇来的20%定金,卖方按照合同要求,于1996年11月备妥货物,由某船公司所属轮船运往 MOSCOW。发货后一个月,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是货物尚未到港,SEZFT 公司据此情况,立即扣留有关单据,同时,催促船公司速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经查,该批(本文来源于《大经贸》期刊2000年01期)

无单提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单提货论文参考文献

[1].贺建军.国际贸易中几种买方无单提货方式对卖方的风险实例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7

[2].陈芳.提单提货凭证信用维护之法律机制研究——兼评《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

[3].王文军,赵战涛.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

[4].王玉静.论无单放货中的提货保函[J].知识经济.2011

[5].潘燕.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J].航海.2009

[6].张萍.无单提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复旦大学.2008

[7].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潘燕.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N].国际商报.2008

[8].许光玉,龙玉兰.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之四)——无单放/提货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上)[C].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4

[9].胡正良.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10].袁柏.海陆联运货物被无单担保提货案[J].大经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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