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农地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地融资,法律政策冲突,立法造择
农地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贾建平[1](2019)在《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融资在表述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广泛内涵,其主要是针对我国某些试所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进行担保融资的一种综合性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农地融资并非正确的法律概念。因此,针对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程婧琦[2](2019)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农地股份合作社已成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经济组织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稳定和发展亟待法律规范。文章对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期作出审慎的模式选择和合理的制度设计。主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对象——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样本介绍和特质归纳。选取尽可能代表农地股份合作社典型特征的耕地股份合作社、林地股份合作社各一作为样本,以展现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实然样态,并从法律角度揭示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入股客体、产权性质、运营模式方面的特质。为下文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直面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立法模式困境,并围绕其展开法律分析。对困境之一,即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就学界关于农地股份合作社偏离合作社“二元属性”和“惠顾返还”的本质,从而异化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质疑作出辩驳,论证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符合合作社原则和目的,具有合作社法律地位。对困境之二,即农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独立性,从对两者分化设置的先行立法动向,以及实践中两者设立目的、入股客体、产权性质、社员资格的得丧方式的差异两方面分析,主张农地股份合作社在立法上不能混淆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一名称相似、实质不同的合作性经济组织。至此论证了农地股份合作社具有合作社法律地位,应作为独立主体对其进行合作社立法模式的选择。第叁部分是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法律路径。首先介绍了我国学界借鉴国外合作社立法模式形成的“统一立法说”“分业立法说”和“综合立法说”,继而从国情因素、政策因素和法律因素综合考量,主张选择合作社分业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建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蓝本,将其上升为《农业合作社法》,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其中一并规制。第四部分是合作社分业立法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蓝本存在出资方式未统一明确、合作社破产债务清偿制度不周密、社员资格终止后出资退还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能满足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需求。进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应修法设计,以实现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兼容。(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田竞[3](2019)在《农地“叁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叁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叁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程子扬[4](2019)在《论农地“叁权分置”的立法回应——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权分置"是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创新,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构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权利架构。文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讨论,主张"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并对"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阐释;对"土地承包权"定位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土地承包权"应作为一种不包含财产性质的成员权被民法典物权编确认;对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康[5](2019)在《农地“叁权分置”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叁权分置”的立法选择,实质上是政策、理论和立法之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在政策层面明确了农地“叁权分置”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实践、立法及理论上仍存在诸多值得研究问题。在实践层面,存在实践模式难以统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重视不足、土地流转“有量无质”、土地使用权融资担保效果不佳、农民利益保障有待完善,以及新型经营主体行为有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层面,《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于农地“叁权分置”改革的回应不足,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在农地权利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成为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律支撑;在理论层面,学者们在农地“叁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理论的正当性、现实的可行性,以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派生逻辑、具体权利性质和立法实现路径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核心在于:农地“叁权分置”中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否、能否以及如何实现物权化?如何正确理解农地“叁权分置”中的权利派生逻辑和权能分离理论?如何科学构建农地“叁权分置”中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因此,围绕农地“叁权分置”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路径选择、制度设计等问题,对农地“叁权分置”的现实依据、理论基础、路径方案和改革实践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历史因素、制度因素和经济因素,进行农地“叁权分置”具有必要性。首先,农地“叁权分置”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体现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两权分离”体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前已然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叁权分置”重塑农地权利结构,依法确立物权化之土地经营权。其次,农地“叁权分置”是弥补现有制度缺陷的必要举措:“两权分离”体制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超载、农地权利结构封闭等制度缺陷。通过农地“叁权分置”确立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能够进一步明确农地权利主体和充实集体所有权权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问题;能够通过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超载问题;能够通过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变农地权利结构的封闭性问题。最后,农地“叁权分置”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经由农地“叁权分置”并依法确立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能够激活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能够稳定土地利用关系,切实保障集约化经营;能够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真正实现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最为复杂的问题在于其法理的正当性。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争议主要体现在权利生成逻辑与权能分离理论的矛盾,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性质界定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依据土地经营权直接产生于所有权的双层次权利生成逻辑,可以避免“所有权产生承包权,承包权产生经营权”之叁层次权利生成逻辑下的理论缺陷。在权利性质冲突问题上,依据“叁权分置”的价值目标和各权利的功能定位,土地经营权必须被设立为用益物权,而土地承包权则无物权化之必要。两个用益物权并存的权利冲突状况完全可以避免。故此,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正当性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可化解的理论障碍。从中央政策底线要求和改革可能出现的现实风险来看,农地“叁权分置”完全具有可行性。在坚持土地公有性质问题上,农地“叁权分置”不仅不会危及或者改变土地公有性质,而且可以提高农民集体的地位,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挽救在“重利用,轻所有”的“两权分离”体制下日渐衰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问题上,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可以降低土地“非农化”利用的风险,抑制“农转建”现象;可以有效解决耕地撂荒、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通过土地的规模化重整;还有可能增加现有耕地。在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问题上,农地“叁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物权不会剥夺农民在土地之上的权益,只是将该权益的存在形式进行了转化;农地“叁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弥除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的不平等现象;农地“叁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既为农民的“市民化”转型创造了条件,亦为其提供了退路,保障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关于“叁权分置”的改革路径,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方案。在对现有方案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改革目标、政策底线与法理逻辑因素,农地“叁权分置”改革的应然路径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成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为两部分,可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部分体现为土地经营权,取得间接受益的部分和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成员性权益共同结合为土地承包权。改革后的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股权,而土地经营权则是不受身份性限制的用益物权。这种双层结构的权利派生逻辑和权能分离模式,是农地“叁权分置”的正确改革路径。在农地“叁权分置”的具体实践中,河南省孟楼镇的改革具有典型性。孟楼镇的农地“叁权分置”,具有政府搭建平台公司统筹改革、土地集中整理和集中流转、注重落实集体经济以及抽象化土地承包权等主要特征。从这一实践模式中,可以总结出如下问题和经验:要针对当前土地流转分散化和小规模化的问题,探索集中式、规模化流转土地的有效途径;要注重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充分发挥农民集体和基层组织的功能;要灵活设计土地承包权,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保障和增进农民利益;要继续强化土地经营权,完善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在保障经营权人利益的同时引导、规范、监督其经营行为。在“叁权分置”的制度构造中,要处理好改革与坚持政策底线、公平与效率、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中,应在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全方位充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在土地承包权制度设计中,在承包权股权化的基础上,应将其主体设定为集体成员个人;在权能设计上切实保障农民核心利益,赋予农民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在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贯彻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功能定位,取消权利主体的身份性限制,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入股等方面的权能,但为了国家粮食生产以及维护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行使要受到必要限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农地“叁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能有效解决“两权分离”制度存在的理论和制度弊端,实现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利益、发展现代农业等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3-01)
陈锡文[6](2019)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积极推进涉农立法监督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工(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9年04期)
许倩[7](2018)在《农地入市将立法 土改迈出关键一步》一文中研究指出“逢九必变”。2019年注定是转折之年,尤其现行土地制度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2018年收尾之际,关系到亿万农民和每位城市市民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迎来大修,拉开了新一轮全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幕。2018年12月23日(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报》期刊2018-12-31)
尤婷婷[8](2018)在《“叁农”立法:针对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甘肃是农业大省,解决好“叁农”问题是全省发展的重点。40年来,立足省情,我省始终将“叁农”方面的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在制定计划时加大比重,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方面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在制度设定时加大优惠力度,先后制定了《甘肃省(本文来源于《甘肃日报》期刊2018-12-14)
管洪彦[9](2018)在《农地“叁权”分置立法表达的核心争点与破解之道》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叁权"分置政策的设计,是在农经学界及其主导的政策制定者主持下完成的,该方对"叁权"分置的推进和立法表达表现出了极大的肯定与推崇。相较农经学界及其主导的政策制定者对"叁权"分置的乐观态度,法学界对农地"叁权"分置政策的初衷颇为赞同,但是对其立法表达的思路和制度设计则存在较多争议和疑惑,其间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认识转变过程。那么,在农地"叁权"分置改革已成既定事实的社会背景下,各方关于"叁权"分置立法表(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陈延荣[10](2018)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乡村振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尤其强调“叁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指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上作出实施乡村(本文来源于《巴中日报》期刊2018-06-21)
农地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农地股份合作社已成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经济组织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稳定和发展亟待法律规范。文章对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探究,以期作出审慎的模式选择和合理的制度设计。主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对象——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样本介绍和特质归纳。选取尽可能代表农地股份合作社典型特征的耕地股份合作社、林地股份合作社各一作为样本,以展现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实然样态,并从法律角度揭示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入股客体、产权性质、运营模式方面的特质。为下文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直面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立法模式困境,并围绕其展开法律分析。对困境之一,即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就学界关于农地股份合作社偏离合作社“二元属性”和“惠顾返还”的本质,从而异化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质疑作出辩驳,论证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符合合作社原则和目的,具有合作社法律地位。对困境之二,即农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独立性,从对两者分化设置的先行立法动向,以及实践中两者设立目的、入股客体、产权性质、社员资格的得丧方式的差异两方面分析,主张农地股份合作社在立法上不能混淆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一名称相似、实质不同的合作性经济组织。至此论证了农地股份合作社具有合作社法律地位,应作为独立主体对其进行合作社立法模式的选择。第叁部分是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法律路径。首先介绍了我国学界借鉴国外合作社立法模式形成的“统一立法说”“分业立法说”和“综合立法说”,继而从国情因素、政策因素和法律因素综合考量,主张选择合作社分业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建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蓝本,将其上升为《农业合作社法》,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其中一并规制。第四部分是合作社分业立法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蓝本存在出资方式未统一明确、合作社破产债务清偿制度不周密、社员资格终止后出资退还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能满足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需求。进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应修法设计,以实现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兼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地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贾建平.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J].农业经济.2019
[2].程婧琦.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模式研究[D].扬州大学.2019
[3].田竞.农地“叁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4].程子扬.论农地“叁权分置”的立法回应——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5].王康.农地“叁权分置”的立法选择[D].郑州大学.2019
[6].陈锡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推进涉农立法监督工作[J].中国人大.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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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尤婷婷.“叁农”立法:针对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N].甘肃日报.2018
[9].管洪彦.农地“叁权”分置立法表达的核心争点与破解之道[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
[10].陈延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乡村振兴[N].巴中日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