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法律论文-宋兴洲

航运法律论文-宋兴洲

导读:本文包含了航运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法律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沿线国家

航运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宋兴洲[1](2019)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航运企业的法律风险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丝绸之路沿岸各国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各国法治发展水平不平衡,参与建设的航运企业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将不得不应对多种法律风险。航运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类型面对诸多法律风险,航运企业应加深对沿线国家的法律研究,严格依法经营,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擅于运用多方资源开展尽职调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一)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风险。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海运》期刊2019年08期)

张晏瑲[2](2019)在《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对其的规制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然而关于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的问题历来备受争议,并在学界以及实务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为减少分歧,辨清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性质尤为重要。根据国际法对于海洋污染的界定,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海洋污染。这种理论主张为各国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问题上采取不同的立法选择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且这一问题的讨论对于促进有关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谈判和调整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初北平,邢厚群[3](2019)在《航运保险创新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的法律检视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航运保险业在产品设置、服务能力等方面难适应发展需求,迫切需要在保险产品、商业方法方面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创新,同时充分发挥创新的社会价值,是航运保险创新的最重要保障。一方面应当构建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运用体系化思维,综合利用着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险监管等手段对航运保险产品创新予以激励,同时完善对商业方法创新的专利权激励。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鼓励创新企业对保险创新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同时探索以保险行业协会为主体,建设专门的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梁嘉诚,何丽新[4](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福建自由贸易港高端航运要素聚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机制构建论要》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自由贸易港产业结构与制度发展趋势的梳理总结,立足于外部环境与福建内部资源、能力、核心竞争力的全面分析,认为福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应当以航运保险、航运资产交易、邮轮游艇旅游、航运信息服务等高端航运要素聚集作为发展基点,真正建立起有利于高端航运要素大量积聚的法律与政策环境,才能保障福建自由贸易港的顺利建立和稳步有序运行。(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国华,孙誉清[5](2018)在《国际航运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1997—2016)》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对于《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情况以及针对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每年均会开展调查并发布报告。根据《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仍以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为主。案件中采用的法律选择方法涵盖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等16种方法。~①考虑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调查是以全部(本文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六届学术年会文集-2018年度)》期刊2018-11-14)

王欣新[6](2018)在《谈航运企业破产时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可能出现破产法、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鉴于破产时航运企业的特殊性不能构成海事法律在破产案件中独立于破产法适用的理由,所以在发生法律冲突时,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尤其是在解决程序问题时。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在破产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承认。对船员工资债权应当依据是否属于债务人企业职工、船舶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船舶优先权能否保证债权清偿等情况依法予以清偿。在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上,根据案情需要,船舶优先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的不同性质与清偿顺位、对债权的不同调整方案等,分设不同的表决组别,不限于破产法中已列示的组别。在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人申报、行使优先债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1期)

焦娇[7](2018)在《《极地规则》视角下北极航运治理面临的挑战和法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北极海冰的融化速度已经超出人类的反应速度。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预测到2050年北冰洋将会迎来无冰夏季。这是航运的福音,也是环境危机时刻的到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极地规则》为北极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提供统一的国际法依据,然而北极恶劣的自然条件和复杂的政治环境为北极航运治理带来多重挑战。以《极地规则》为视角发掘北极航运治理面临的挑战并从国际法的语境下提出法律应对措施,是本文的落脚点。本文的行文脉络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北极航运治理相关问题,包括北极航道的地理范畴和法律地位之争、北极航道的重要性、北极航运治理问题的提出以及北极航运治理面临的挑战内容。第二章介绍《极地规则》缔结的历史脉络,其与相关公约的关系问题并对《极地规则》加以评析。第叁章主要介绍在《极地规则》视角下北极航运治理面临的挑战,包括极地船舶建造面临的技术性挑战、极地船员培训面临的难题、《极地规则》文本自身缺陷以及实施《极地规则》将面临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的条约冲突问题。第四章从国际法视角下探讨完善北极航运治理的路径,包括加强船旗国履约、强化港口国监督、协调《极地规则》与北极沿岸国国内法以及推进多元主体参与。(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6-30)

施云倩[8](2017)在《第叁方航运电商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航运"的时代,第叁方航运电商平台的出现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比较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定位第叁方航运电商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从而确定其权利与义务,针对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现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回归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刘宏宇[9](2018)在《广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香港来深圳前海创业的“90后”郭玮强正朝着梦想起飞。不久前,他创立的随身宝科技已达成A轮千万级意向融资,目前项目估值已超1亿元。两年前,郭玮强随参访团到前海参观,被良好的环境吸引,选择在梦工场开启创业之旅。一入驻,他便得到一系列软硬件支持,包(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8-05-28)

张剑平[10](2018)在《我国航运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以来,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企业出现破产潮,航运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以及缺少专门调整航运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于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和相关诉讼的管辖、破产航运企业财产的保全与执行、破产航运企业别除权的清偿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方面都呈现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就上述方面出现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在厘清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进而论述修订专门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建议。为此,本文分成以下部分:第一章从介绍一个上海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在船舶扣押与拍卖上出现冲突的司法案例入手,提出对航运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然后介绍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论述当航运企业破产时,由于航运企业自身的特殊性而带来的破产进程中航运企业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适用法律上的特殊性。第二章首先探讨我国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海商案件,而破产案件由破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两个管辖制度之间存在冲突。通过分析现行法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之间冲突如何衔接,对当前的管辖现状进行反思,认为应当修改航运企业破产的管辖规定,以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并真正实现专门管辖制度的意旨。第叁章探讨我国航运企业破产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问题。海事请求保全和执行是专门适用于海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存在诸多不同,具有特殊性。其中,尤以船舶的拍卖和扣押为其核心。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是独具海事特色的财产保全与执行制度,有专门适用的申请条件和适用程序。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关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设立该条规定是破产法中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的体现。但是由于船舶的高风险和流动性大难以控制等特点,是否应当中止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值得思考。而享有别除权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受《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限制。通过分析申请扣押与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的权利属性,将海事请求分为享有别除权的海事请求和一般海事请求,进而论述在现行法的规定下,享有别除权的海事请求可不受限制,继续进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程序;而一般海事请求则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船舶扣押或者中止船舶拍卖程序。船舶扣押的另一关注点是船舶扣押的保管费用,其与一般财产的保管费用不同,往往数额较高,长期扣押甚至能等值于船舶的大部分价值。船舶保管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享受随时优先清偿的权利。若依据《企业破产法》需解除船舶扣押或中止拍卖时,需要先行结清保管费用。当管理人不支付或是无其他财产支付费用时,此时可依据破产费用的优先性,拍卖船舶清偿破产费用后,再将剩余价款提存于管理人。此外,海事财产保全与执行中可以扣押并拍卖光租船舶。通过请求权分析,发现当依据船舶优先权申请扣押或拍卖光租船舶时会与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相左,而这是一般企业破产中所不会发生的。通过比较船舶优先权和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属性,最终确定破产取回权让位于船舶优先权。第四章探讨破产航运企业的破产清偿问题。海事担保物权适用破产法的别除权制度,其中不仅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权利优先清偿,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劳动债权和国家税收也是清偿顺位的第一二位。而在一般破产清偿中,破产法也规定优先清偿劳动债权和国家税收。当别除权清偿中未能完全清偿的劳动债权和国家税收转为普通债权,此时该两种债权虽然丧失了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但其债权属性不变,在一般破产财产清偿中能再次优先清偿,这也符合破产法的立法意旨。海商法中另一特殊法律制度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航运企业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属于负有别除权的破产财产。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适用别除权制度优先清偿的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在同属于限制性债权和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清偿上,责任限制基金优先于别除权。在破产清偿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类推参照别除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予以适用。第五章论述了对航运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由于海事海商法规与破产法规存在众多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便,而破产法有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遵循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公平高效解决破产案件的要求,海事诉讼专门管辖制度也在通过法律规范的明确不断发展。因此,建议制定专门适用于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海事法院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专门管辖,调整船舶扣押与拍卖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并明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适用,使之有法可依,避免法律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航运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对其的规制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然而关于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的问题历来备受争议,并在学界以及实务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为减少分歧,辨清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性质尤为重要。根据国际法对于海洋污染的界定,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海洋污染。这种理论主张为各国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问题上采取不同的立法选择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且这一问题的讨论对于促进有关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谈判和调整意义重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航运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宋兴洲.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航运企业的法律风险对策[J].中国远洋海运.2019

[2].张晏瑲.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属性[J].北方法学.2019

[3].初北平,邢厚群.航运保险创新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的法律检视与完善路径[J].政法论丛.2019

[4].梁嘉诚,何丽新.“一带一路”背景下福建自由贸易港高端航运要素聚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机制构建论要[J].海峡法学.2019

[5].王国华,孙誉清.国际航运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1997—2016)[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六届学术年会文集-2018年度).2018

[6].王欣新.谈航运企业破产时的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8

[7].焦娇.《极地规则》视角下北极航运治理面临的挑战和法律应对[D].厦门大学.2018

[8].施云倩.第叁方航运电商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7

[9].刘宏宇.广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N].中华工商时报.2018

[10].张剑平.我国航运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标签:;  ;  ;  ;  

航运法律论文-宋兴洲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